罗马公法要论_徐国栋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徐国栋
内容节选
二、Vectigal、Tributum、Munus 只要有共同体就有公共开支,就必须向成员征收一定的贡献维持此等开支,否则会陷入崩溃。这一说明也适用于罗马,在那里,有3项收入支持了公共财政,它们是Vectigal、Tributum和Munus。容分述之。See Adolf Berger,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Philadelphia: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991,p.759.See Sextus Julius Frontinus,The Two Books on the Water Supply ofthe City ofRome,Translated by Clemens Herschel,Boston,Dana Estes and Company Publisher,1899,p.67.Cfr.Massimiliano Madio,Il tributum:aspetti e funzioni del diritto romano,Manoscritto ineditto,p.1. Vectigal,指所有种类的公共岁入,包括公地、牧场、树林、盐田、湖泊、河流的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和定期给付,以及各种税收,包括关税。用金钱还是实物支付,在所不问。 上述“公地、牧场、树林、盐田、湖泊、河流”在罗马法中为公共财产(Res publica),它们由监察官出租给竞标成功者使用,承租人要偿付租金,它们构成罗马的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有时候,罗马国家并不通过租赁的途径从公共财产获利,例如,对公共水道就是通过授予私人引水权获得使用费的。通常是监察官收此费,他不在时由营造官收。 当然,财务官在元老院的指导下,也对公共财产进行管理。 See Adolf Berger,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Philadelphia: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991,p.745.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同上书,第39页 。参见〔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II:汉尼拔战记》,张惠君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5页 。Cfr.Massimiliano Madio,Il tributum:aspetti e funzioni del diritto romano,Manoscritto ineditto,p.3.Cfr.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Edizione Simone,Napoli,1993,pp.58s. Tributum,这个词最早指战时对非战士市民征收的实物税,所以不少历史著作干脆把它称为战争税,但该词后来演变为指称税的一般术语。 该词来源于“部落”(Tribus)。我们知道,部落是远古罗马的社会组织环节之一,与库里亚(即胞族)、氏族、宗族和家庭并列。 同时我们也知道,Tribus一词来自“分配”(Tribuere),分配的既有利好,例如征服的土地,也有负担,例如当兵打仗。看来,部落是一个分配单位。从分配共同体负担的角度言,部落、库里亚和氏族具有募兵区的功能。图流斯时代的罗马军队由3000名步兵(分为30个百人团)和300名骑兵组成,每个部落出1000名步兵和100名骑兵。这一兵额分摊给每个库里亚和氏族,即每个库里亚出100名步兵(一个百人团),10名骑兵。这一兵额再分摊给各个氏族,每个氏族出10名步兵,1名骑兵。 被选中当兵的市民就是为共同体提供了“税”( Tributum)了。由于当兵有牺牲的可能,这种税可叫做“血税”。 当然,当兵并不光是“出血”,同时也要出钱,因为军装、武器甚至马匹需要当兵的人自己置备。当时的军队分为骑兵、重装步兵和轻装步兵3类,其花费依次递降,所以,只有富有的阶级的成员才能当骑兵或重装步兵。Tributum与Tribus的关联及其实例首先表明,在早期罗马,各个市民对共同体的贡献是通过部落征收的,部落再把它们转给中央政府。 其次表明,Tributum的最早形式不是我们现在的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而是一种劳役或其他。所以,在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的概念出现于罗马前,有过一段税与劳役不分的时期。这种体制并不排斥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例如,按图流斯改革的安排,富有的寡妇每人要每年纳税款2000阿斯供骑兵饲养马匹之用。 情况似乎是有力的出力,不能出力的出钱。Véase Antonio Mateo,Manceps,Redemptor,Publicanus:Contribucion al studio de los contratistas publicos......
- 信息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出版说明
- 为罗马公法的存在及其价值申辩——代序
- 宪法论
- 罗马混合宪法的希腊起源及其演进
- 二、πολιτεα的拉丁化
- 三、πολιτεα的民族语言化
- 四、结论
- 论平民的五次撤离与消极权的产生
- 二、罗马贵族与平民的阶级关系及其冲突
- 三、罗马平民的五次撤离
- 四、结论
- 罗马共和混合宪法诸元论
- 中篇:功能混合宪法论
- 下篇:状态混合宪法论
- 末篇:总结论
- 帝政分权时期的罗马立宪君主制
- 二、针对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的翻译战
- 三、对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所处片段的文本分析
- 四、对经添加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有关文本的分析
- 五、对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的运用和滥用
- 六、结论
- 《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研究
- 二、该法的文本及其译文
- 三、李恩佐留给我们的铜表包含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否完整问题
- 四、韦斯巴芗其人其治
- 五、对《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残存部分的逐条评注
- 六、结论
- 行政法论
- 罗马职官的一身多任问题——Praetor的实与名研究
- 二、Praetor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 三、Praetor向专业官吏方向的摆动
- 四、结论和推论
- 行省制度的确立与罗马法
- 二、罗马行省制度的发展
- 三、行省制度的确立对罗马法的影响
- 四、结论
- 行省→省(郡)→总督区→军区——罗马帝国行政区划的变迁及其意义
- 二、戴克里先的行省重组
- 三、君士坦丁的进一步改革
- 四、君士坦丁之后罗马帝国行政区划的变迁
- 五、罗马的行政区划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 六、结论
- 罗马公共卫生法初探
- 二、共和晚期——帝政初期罗马人的生活环境及其污染问题
- 三、罗马人的公共卫生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
- 四、安东尼瘟疫、优士丁尼瘟疫与罗马公共卫生法的缺陷
- 五、简短的结论
- 财税法论
- 罗马人的税赋——从起源到戴克里先时代
- 二、Vectigal、Tributum、Munus
- 三、罗马人的直接税
- 四、罗马人的间接税
- 五、或有地税乎
- 六、结论
- 皇库·纳库·检举——罗马帝国皇库的收入研究
- 二、纳库
- 三、检举
- 四、结论
- 论罗马的包税制
- 二、包税制的法律方面
- 三、结论
- 刑法论
- 《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研究
- 二、《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文本还原
- 三、对经还原的《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逐条评注
- 四、审判通奸罪的常设刑事法庭
- 五、本法的适用效果和影响
- 六、结论
- 论《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秉承的追诉时效制度及其近现代流变
- 二、追诉时效的希腊法渊源和宗教基础
- 三、追诉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中向通奸法以外领域的扩张
- 四、后世立法和学说对罗马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 五、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 六、简短的结论
- 罗马刑法中的死刑及其控制
- 二、对死刑的刑法控制
- 三、对死刑的宪法控制
- 四、申诉权的扩张
- 五、违反申诉权的死刑案例及其法律应对
- 六、结论与推论
- 诉讼法论
- 论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
- 二、罗马法中的民众诉权
- 三、罗马法中的民众令状
- 四、罗马法中的人民控告
- 五、罗马法中的检举制度
- 六、结论
- 罗马破产法初论
- 二、远古罗马的人身性破产法
- 三、公元前2世纪财产性破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四、财产让与制度的适用
- 五、特殊破产
- 六、结论
- 社会法论
- 作为福利国家实践的《格拉古小麦法》及其后继者研究
- 二、盖尤斯·格拉古小麦法面面观
- 三、与格拉古式小麦法配套的罗马粮食立法
- 四、《格拉古小麦法》的诸后继及发展者
- 五、结论
- 法律索引
- 人名索引
- 专名索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