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刑事法学不朽法律专业必读之书(完整全译本)_【意】切萨雷·贝卡里亚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意】切萨雷·贝卡里亚
内容节选
第28章死刑 重刑之下作用甚微,并没有让人类变得更好。我不禁要问,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死刑究竟是否公正或有用?人有什么权利割断同胞的咽喉?死刑肯定不是主权和法律的基础。如前所述,法律不过是个体自由最低限度的集合。它代表了全体的意志,而全体的意志也是个体意志的集合。有谁曾把自己的生杀大权交给别人吗?能以为公共利益而牺牲最小限度的个人自由为名,夺取所有利益中最大的部分——生命吗?倘若如此,岂不是与不可自杀的准则相抵牾?如果人同意他人取自己的命,那当然也有权自取其命。 然而死刑得不到任何“权利”说法的支持,如上所述,这样的权利根本不存在。这是举国对某一个公民的战争,他们认为这一人的死亡为整体利益所必需,或有利于整体利益。然而倘若我能证明这既非必需,也毫无益处,我便为人道加了分。 只有一种情况必须对某一个公民处以死刑:他尽管被剥夺了自由,仍有威胁国家安全的力量和诸多联系;或者,他的存在有可能引发针对现政府的危险革命。即便如此,也只有当国家正处于恢复或失去自由的边缘,或者正处于极端无政府状态,完全丧失了法律和秩序,死刑才有必要。和平时期,或举国上下对政府形式一致认同,或举国同仇敌忾、共御外敌之时,或权力掌握在明君手中,或财富买得到享乐买不到权力,凡此种种,毫无必要夺取臣民的生命。伊丽莎白·彼得罗芙娜(Elizabeth Petrovna),即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1741年12月6日—1762年1月5日在位),彼得一世与叶卡捷琳娜一世的第三个女儿。她开启了俄国的开明君主专制制度,废除死刑,鼓励商业流通,建立起能够吸收社会各个阶层任职的文官体制。1762年伊丽莎白一世病逝,皇位由亲普鲁士的彼得三世(Peter III)继承。——译者注 漫长历史证明,死刑从不能阻止人类危害社会;古罗马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俄国女皇伊丽莎白·彼得罗芙娜 在位20年,作为掌国者的榜样,其赫赫功绩胜过许多暴君凭借杀戮换来的征服。然而,人永远怀疑理智的声音,宁愿盲从权威。倘若上述种种仍不能使人信服,那我们就从人性中寻找证明吧! 真正让人刻骨铭心的不是痛苦的烈度,而是其蔓延的长度;我们的感官更易受重复多次的弱刺激的影响,对一瞬而过的强刺激反而不大敏感。习惯的力量对普天下的人一视同仁;我们借助习惯的力量学习说话、行走,满足基本需求。同理,道德的理念也是通过不断重复而深入我们的脑海。死刑自然恐怖,但却一瞬即过,对其他人的威慑力远不及剥夺其自由、使之当牛做马以弥补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来得强烈。旁观者会说:我若犯这样的罪,就得一辈子过那样的苦日子。这比死亡带来的恐惧更有威慑力。死亡总是隐在黑暗中,遥不可及。 对死亡的恐惧只能给人留下浅薄印象,即使在最重要的事上也会不敌人类健忘的本性,若加上冲动的诱惑,就更是如此了。强烈的印象固然会使我们吃惊,其效果却很短暂。倘若需要革命性的骤变,把一个普通人瞬间变为斯巴达人或波斯人,这一招还管用;但开明、平和的政府还是应采用重复性而不是强烈的手段。 公开处决罪犯成为一种景观,会在部分人心中引发不平和同情。这些感受比法律预期的应然的畏惧更容易占据人心;然而一想到持续不断的痛苦,法律追求的畏惧感就成为观者心里唯一的,至少也是最主要的感受了。因为通过刑罚预防犯罪的对象主要是观者而非罪犯,所以刑罚应以不引发观者的同情为限。 公正的刑罚只需威慑他人。无须多想,没有人会用彻底地、永久地失去自由来换取犯罪或能得到的最大好处。因此,只需将死刑换成终身苦役,就足以震慑哪怕是心智最为坚定之人。我认为远不止于此。许多人以坚强和勇气面对死亡,有些人以至死不渝的狂热或虚无面对死亡,还有些人决心以死摆脱苦难。然而被判苦役的罪犯披枷锁,关铁笼,再也没有狂热和虚无。绝望不是其苦难的结束,恰为起始。人竭尽全力或能驱散一时的悲哀,却无力抵抗永堕绝境。 在施行死刑的国家,每一次警示都意味着又一桩犯罪;而在施行终身苦役的国家,每一个罪犯都是不间断的警示。经常处死罪犯或能显示法律的力量,却也意味着犯罪不断,长此以往,刑罚终将失效。因此,死刑既有用也无用。 有人会说,终身苦役和死刑一样痛苦,也就一样残酷。我要说,倘若把奴隶一生的悲惨浓缩到一个点上,则比任何刑罚都残酷。但这些痛苦分散在一生的时间里,而死刑却在瞬间释放出所有的力量。苦役的另一个好处,在于旁观者比当事人更感到畏惧——旁观者会想到其痛苦的总和,而处于惨境的当事人却已无暇顾及未来。在旁观者的想象中,刑罚的痛苦被当然放大;受刑者反倒获得了旁观者无福消受的安慰。旁观者以自己的敏感之心揣度对不幸习以为常的受刑者的感受。 试看盗贼和杀人犯的思维推理——法律通过绞刑或轮刑阻止其违法。我想,只有教育能使人懂得培育自己内心的感受。然而,罪犯即使表达不清自己的行为准则,其行为实际上也会受其准则的影响。他便会有如下推理:“法律让我和......
- 信息
- 文前彩插
- 前言
- 第1章 刑罚之起源
- 第2章 刑罚权
- 第3章 前述原则之结论
- 第4章 法律解释
- 第5章 法律的晦涩
- 第6章 罪刑相当
- 第7章 犯罪程度之衡量
- 第8章 犯罪的分类
- 第9章 论名誉
- 第10章 论决斗
- 第11章 扰乱公共治安罪
- 第12章 刑罚之用意
- 第13章 证人之可靠性
- 第14章 罪证与审判方式
- 第15章 匿名控告
- 第16章 论刑讯
- 第17章 经济惩罚
- 第18章 誓言
- 第19章 刑罚及时的益处
- 第20章 论暴行
- 第21章 对贵族的刑罚
- 第22章 盗窃和抢劫罪
- 第23章 作为刑罚的污名
- 第24章 怠惰
- 第25章 驱逐和没收财产
- 第26章 国家的家庭精神
- 第27章 刑罚的宽缓
- 第28章 死刑
- 第29章 监禁(审前羁押)
- 第30章 起诉与时效
- 第31章 难以证明的犯罪
- 第32章 自杀
- 第33章 走私
- 第34章 破产者
- 第35章 庇护
- 第36章 逮捕或杀死罪犯的悬赏
- 第37章 犯意、共犯、赦免
- 第38章 诱导性审讯
- 第39章 一类特殊犯罪
- 第40章 错误的效用观
- 第41章 如何预防犯罪
- 第42章 科学
- 第43章 治安官
- 第44章 赏金
- 第45章 教育
- 第46章 赦免
- 第47章 结论
- 附录 贝卡里亚
-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