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刑事法学不朽法律专业必读之书(完整全译本)_【意】切萨雷·贝卡里亚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意】切萨雷·贝卡里亚

内容节选

第28章死刑 重刑之下作用甚微,并没有让人类变得更好。我不禁要问,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死刑究竟是否公正或有用?人有什么权利割断同胞的咽喉?死刑肯定不是主权和法律的基础。如前所述,法律不过是个体自由最低限度的集合。它代表了全体的意志,而全体的意志也是个体意志的集合。有谁曾把自己的生杀大权交给别人吗?能以为公共利益而牺牲最小限度的个人自由为名,夺取所有利益中最大的部分——生命吗?倘若如此,岂不是与不可自杀的准则相抵牾?如果人同意他人取自己的命,那当然也有权自取其命。 然而死刑得不到任何“权利”说法的支持,如上所述,这样的权利根本不存在。这是举国对某一个公民的战争,他们认为这一人的死亡为整体利益所必需,或有利于整体利益。然而倘若我能证明这既非必需,也毫无益处,我便为人道加了分。 只有一种情况必须对某一个公民处以死刑:他尽管被剥夺了自由,仍有威胁国家安全的力量和诸多联系;或者,他的存在有可能引发针对现政府的危险革命。即便如此,也只有当国家正处于恢复或失去自由的边缘,或者正处于极端无政府状态,完全丧失了法律和秩序,死刑才有必要。和平时期,或举国上下对政府形式一致认同,或举国同仇敌忾、共御外敌之时,或权力掌握在明君手中,或财富买得到享乐买不到权力,凡此种种,毫无必要夺取臣民的生命。伊丽莎白·彼得罗芙娜(Elizabeth Petrovna),即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1741年12月6日—1762年1月5日在位),彼得一世与叶卡捷琳娜一世的第三个女儿。她开启了俄国的开明君主专制制度,废除死刑,鼓励商业流通,建立起能够吸收社会各个阶层任职的文官体制。1762年伊丽莎白一世病逝,皇位由亲普鲁士的彼得三世(Peter III)继承。——译者注 漫长历史证明,死刑从不能阻止人类危害社会;古罗马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俄国女皇伊丽莎白·彼得罗芙娜 在位20年,作为掌国者的榜样,其赫赫功绩胜过许多暴君凭借杀戮换来的征服。然而,人永远怀疑理智的声音,宁愿盲从权威。倘若上述种种仍不能使人信服,那我们就从人性中寻找证明吧! 真正让人刻骨铭心的不是痛苦的烈度,而是其蔓延的长度;我们的感官更易受重复多次的弱刺激的影响,对一瞬而过的强刺激反而不大敏感。习惯的力量对普天下的人一视同仁;我们借助习惯的力量学习说话、行走,满足基本需求。同理,道德的理念也是通过不断重复而深入我们的脑海。死刑自然恐怖,但却一瞬即过,对其他人的威慑力远不及剥夺其自由、使之当牛做马以弥补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来得强烈。旁观者会说:我若犯这样的罪,就得一辈子过那样的苦日子。这比死亡带来的恐惧更有威慑力。死亡总是隐在黑暗中,遥不可及。 对死亡的恐惧只能给人留下浅薄印象,即使在最重要的事上也会不敌人类健忘的本性,若加上冲动的诱惑,就更是如此了。强烈的印象固然会使我们吃惊,其效果却很短暂。倘若需要革命性的骤变,把一个普通人瞬间变为斯巴达人或波斯人,这一招还管用;但开明、平和的政府还是应采用重复性而不是强烈的手段。 公开处决罪犯成为一种景观,会在部分人心中引发不平和同情。这些感受比法律预期的应然的畏惧更容易占据人心;然而一想到持续不断的痛苦,法律追求的畏惧感就成为观者心里唯一的,至少也是最主要的感受了。因为通过刑罚预防犯罪的对象主要是观者而非罪犯,所以刑罚应以不引发观者的同情为限。 公正的刑罚只需威慑他人。无须多想,没有人会用彻底地、永久地失去自由来换取犯罪或能得到的最大好处。因此,只需将死刑换成终身苦役,就足以震慑哪怕是心智最为坚定之人。我认为远不止于此。许多人以坚强和勇气面对死亡,有些人以至死不渝的狂热或虚无面对死亡,还有些人决心以死摆脱苦难。然而被判苦役的罪犯披枷锁,关铁笼,再也没有狂热和虚无。绝望不是其苦难的结束,恰为起始。人竭尽全力或能驱散一时的悲哀,却无力抵抗永堕绝境。 在施行死刑的国家,每一次警示都意味着又一桩犯罪;而在施行终身苦役的国家,每一个罪犯都是不间断的警示。经常处死罪犯或能显示法律的力量,却也意味着犯罪不断,长此以往,刑罚终将失效。因此,死刑既有用也无用。 有人会说,终身苦役和死刑一样痛苦,也就一样残酷。我要说,倘若把奴隶一生的悲惨浓缩到一个点上,则比任何刑罚都残酷。但这些痛苦分散在一生的时间里,而死刑却在瞬间释放出所有的力量。苦役的另一个好处,在于旁观者比当事人更感到畏惧——旁观者会想到其痛苦的总和,而处于惨境的当事人却已无暇顾及未来。在旁观者的想象中,刑罚的痛苦被当然放大;受刑者反倒获得了旁观者无福消受的安慰。旁观者以自己的敏感之心揣度对不幸习以为常的受刑者的感受。 试看盗贼和杀人犯的思维推理——法律通过绞刑或轮刑阻止其违法。我想,只有教育能使人懂得培育自己内心的感受。然而,罪犯即使表达不清自己的行为准则,其行为实际上也会受其准则的影响。他便会有如下推理:“法律让我和......

  1. 信息
  2. 文前彩插
  3. 前言
  4. 第1章 刑罚之起源
  5. 第2章 刑罚权
  6. 第3章 前述原则之结论
  7. 第4章 法律解释
  8. 第5章 法律的晦涩
  9. 第6章 罪刑相当
  10. 第7章 犯罪程度之衡量
  11. 第8章 犯罪的分类
  12. 第9章 论名誉
  13. 第10章 论决斗
  14. 第11章 扰乱公共治安罪
  15. 第12章 刑罚之用意
  16. 第13章 证人之可靠性
  17. 第14章 罪证与审判方式
  18. 第15章 匿名控告
  19. 第16章 论刑讯
  20. 第17章 经济惩罚
  21. 第18章 誓言
  22. 第19章 刑罚及时的益处
  23. 第20章 论暴行
  24. 第21章 对贵族的刑罚
  25. 第22章 盗窃和抢劫罪
  26. 第23章 作为刑罚的污名
  27. 第24章 怠惰
  28. 第25章 驱逐和没收财产
  29. 第26章 国家的家庭精神
  30. 第27章 刑罚的宽缓
  31. 第28章 死刑
  32. 第29章 监禁(审前羁押)
  33. 第30章 起诉与时效
  34. 第31章 难以证明的犯罪
  35. 第32章 自杀
  36. 第33章 走私
  37. 第34章 破产者
  38. 第35章 庇护
  39. 第36章 逮捕或杀死罪犯的悬赏
  40. 第37章 犯意、共犯、赦免
  41. 第38章 诱导性审讯
  42. 第39章 一类特殊犯罪
  43. 第40章 错误的效用观
  44. 第41章 如何预防犯罪
  45. 第42章 科学
  46. 第43章 治安官
  47. 第44章 赏金
  48. 第45章 教育
  49. 第46章 赦免
  50. 第47章 结论
  51. 附录 贝卡里亚
  52.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