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_徐冬根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徐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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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开证行违反审单与付款义务的责任 如上文所述,开证行应尽合理之注意审查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那么,若开证银行违反此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涉及三个具体问题,即:(1)银行在尽合理注意之后仍应对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付款承担责任;(2)银行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付款,应对开证申请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不当拒付,又应对受益人承担怎样的责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这些问题: 一、开证行责任概述Raymond Jack, Docum entary Credits, Butterworth 1991, p.136. 根据UCP500第13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而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应依照国际银行间形成的惯例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根据银行惯例或者根据法院的解释,银行在付款时已经做到了合理之注意,即使银行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付款,银行对此也不承担责任。 王佩:《信用证下开证银行的审单义务》,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4页。 《统一商法典》第5编在修改之前,也规定银行在审单时应尽合理之注意义务。但在修改之后,第5编中加入了银行应在单证严格相符的条件下付款的规定,并同时删除了合理之注意的要求。这是因为,既然已经规定银行须在单证严格相符的条件下付款,银行就应对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而无论银行是否已做到合理之注意。但是,依照修改后的第5-108条的规定,银行的行为须首先遵循国际银行间形成的惯例。因此,若银行在这种条件下付款符合国际银行间的惯例,银行不对此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实践中,UCP500与《统一商法典》在这一点上的差别并不会导致很大的差异。 二、不当付款的责任如1997年中国某公司向尼加拉瓜出口一批约2万美元的商品,由伦敦西敏寺银行开来信用证,信用证上注明目的港为南圣胡安(Sanjuan Del Sur,按西班牙文Del Sur意为South)。中国公司的提单误将目的港打成San Juan(圣胡安)——大家所熟悉的世界著名的大港口。西敏寺银行未发现此不符点,照付了货款。3个月后尼加拉瓜公司反映未收到货。经了解San Juan(圣胡安)在美洲有9处,其中属于港口的有7处。信用证下的货物已卸在了美属波多黎各。西敏寺银行作为开证行只得承担相应的责任。沈达明:《美国银行业务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如果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对货物的描述、对装运期限的规定未进行严格审查,单据就有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拒绝赎单,特别是在出现行市下跌等使交易结果向不利于买方的方向发展的情形时,开证申请人往往会利用“单证不符”,将之作为拒绝付款赎单的理由,而且根据信用证惯例,开证行付款后即无追索权,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基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开证行在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审单及付款后,有权得到开证申请人的偿付。但是,如果开证行由于自身的过失不当付款给开证申请人造成损失,开证申请人又享有怎样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呢?对此问题,UCP500及修改前的《统一商法典》第5编都未涉及。而且,由于此类诉讼多为银行胜诉,有关判例也不够发展。实际上,在开证申请人对银行提起的不当付款的诉讼中,开证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通常是极小的。在美国,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银行善意地作出的、认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决定。 毕竟,在出现这种不符时,银行通常会拒付货款以保护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处理银行的不当付款责任与不当拒付责任时,法院对前者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为保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的效益,法院通常会鼓励银行付款。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 开证行如果由于自身的过失,不当地支付或者承兑了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开证行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至于开证行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通常认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罗马法最早区分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种区分对大陆法国家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推论,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但是,应该看到,信用证交易下处理的只是代表货物的单......

  1. 信息
  2. 前言
  3. 总序
  4. 第一章 信用证概述
  5. 第一节 信用证的概念
  6. 第二节 信用证的特点
  7. 第三节 信用证的支付风险及其防范
  8.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概述
  9. 第二章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0. 第一节 信用证的法律属性
  11. 第二节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
  12. 第三节 信用证与近似法律工具的比较
  13. 第三章 信用证开证的法律问题
  14. 第一节 开立信用证的前提、基础与条件
  15. 第二节 信用证开证、审核与修改
  16. 第三节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7. 第四节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8. 第四章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法律问题
  19. 第一节 出口押汇概述
  20. 第二节 出口押汇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1. 第三节 议付的法律问题
  22. 第四节 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比较研究
  23. 第五章 开证行审单与付款的法律问题
  24. 第一节 开证行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
  25. 第二节 严格相符原则下交单与审单规则
  26. 第三节 开证行审单中所涉及的各种单据和非单据
  27. 第四节 开证行对信用证的拒付
  28. 第五节 开证行违反审单与付款义务的责任
  29. 第六章 进口押汇与信托收据的法律问题
  30. 第一节 进口押汇
  31. 第二节 信托收据
  32. 第三节 信托收据和进口押汇风险及其防范
  33. 第七章 信用证日期的法律问题
  34. 第一节 信用证交易中的日期
  35. 第二节 各单证日期之间的法律关系
  36. 第三节 信用证中对日期的修改的效力
  37. 第四节 有关检验日的案例分析
  38. 第八章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问题
  39.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40. 第二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
  41. 第三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
  42. 第四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43. 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法律问题
  44. 第一节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45. 第二节 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46. 第三节 预借、倒签提单
  47. 第十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
  48.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概述
  49. 第二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50. 第三节 信用证欺诈中的银行拒付权
  51. 第四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与英美法上的司法救济
  52. 第十一章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
  53. 第一节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
  54. 第二节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救济的司法实践
  55. 第三节 对欺诈例外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探讨
  56. 参考书目
  57. 国际金融法论丛已出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