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人制度研究_焦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焦娇
内容节选
第一节公司代表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设置 公司法人作为民商法中与自然人对应存在的另一种主体,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为了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成法人的意思表示,保证公司的正常有效运行,公司的行为主要通过公司的代表人来实现。公司代表人制度正是公司对外代表权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司的代表人指的是以公司的名义即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享有公司授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公司必设机关。因此,对公司代表人的法律地位的界定以及法律设置的研究就成为公司代表人制度研究的必要前提。 一、公司代表人的法律性质 根据各国立法例,公司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个机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如何将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公司?代表人与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各异,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又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各国对公司代表人法律地位的界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两大法系的主流学说拟制说和实在说观点出发,公司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可归纳为两种理论:代表说理论和代理说理论,即公司代表人分别处于代理人地位与代表机关的地位。 (一)代理说理论下的公司代表人之法律性质 毋庸置疑,代理人理论中,公司(股东)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代理关系”。在19世纪曾一度流行的公司之集合或合作模型中,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传统理论中,董事被假定为是为了完成股东的心愿和实现股东利益的工具。“这是完全符合代理法理论的应然模型,因而股东可以有效地控制他们的代理人。”Cairns指出:“公共持股公司的董事……也仅仅是公司的代理人。……只要是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地方,董事就要承担责任;只要是本人承担责任的地方,公司即应承担责任。”代理说还进一步认为“法人机关对法人居代理人的地位,对外发生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据此,代理说的核心观点是:公司代表人(机关)是公司的代理人,公司代表人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 代理说的理论基础是影响深远的法人拟制学说。在拟制说理论中,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皆因法律拟制而取得人格。这种由拟制而产生的法人与具有生命体征的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法人只具有权利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由于行为能力以具备自然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为前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行为能力。而法人由于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组织,它自身不具有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发出有效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活动。所以,拟制说认为,法人类似于未满8周岁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自身不能作出纯获利以外的任何行为。因而,法人的行为应由特定的机关代理。而对于公司而言,这种特定的机关就是它的代表机关(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公司要进行民事活动当然只能由自然人代理进行,只能依赖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然而,代理人行为的实质仅仅是代理人个人的行为,并不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效力于法人。想要将代理人个人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法人,只能借助代理法制度,否则,法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综观世界,拟制说的观点被英美国家普遍采纳。其中美国法学家格雷的观点颇具代表意义:“现在人们将观察到,迄今为止,对法人来说并没有特别之处。另一个人的意志归属,与例如在一个监护人的意志被归诸一个未成年人时发生的关系,正好是一样的性质。”英美公司中的董事包括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以及经理在一定的场合均被认为是公司的代理人。由此,美国学者将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等同于美国公司法中的代理人。 (二)代表说理论下的公司代表人之法律性质 代表说又称为机关说、机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无须运用代理法确认相关行为的后果归属。代表说的核心观点是:公司作为法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主体,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具有自己的行为能力,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只不过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自己的代表人(机关)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实现。而公司代表人(机关)与公司法人具有同一性,两者皆基于公司法人的同一人格而存在,当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策后,需要代表机关使这些决策付诸实现。因此,公司代表人的行为自然也就是公司自身的行为,公司代表人是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代表人相对于公司而言,没有独立的人格存在。显而易见,代表说是将公司代表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公司的代表人,而在代表这种法律关系中,仅仅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公司(公司和公司代表人两位一体)和公司相对人。 究其根源,代表说的理论基础源于为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法人实在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无论法人作为一种有机体或是组......
- 信息
- 第一章 导论
- 一、本书的研究背景
- 第二章 公司代表人及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法人主体本质理论
- 第二节 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公司代表人与公司组织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司代表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外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嬗变
- 第二节 中国公司代表人制度沿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司代表人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公司代表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设置
- 第二节 国外公司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三节 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设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
- 第一节 代表人的权力与权力抑制
- 第二节 代表人之义务承担
- 第三节 公司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利弊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