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应对_李学军;朱梦妮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学军;朱梦妮 等
内容节选
一、事实发现机制的重塑 任何接触行为的发生都会留下痕迹,或者以客观的方式存在于物质世界,或者留存于人的大脑中。这为人们“还原”发生于过去的事实真相提供了可能。也正因为无法回到过去,人们只能借助尽可能多的痕迹对过去进行“还原”。有的痕迹被人们发现并经提取、审查、呈交法庭成了证据,有的则没有被发现或者被毁灭。证据越完整、越真实就越接近事实真相。正因为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诉讼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有可能伪造、隐藏甚至毁灭证据。为了确保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发现经过、呈现状况等都需要仔细辨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然需要辩护方的辨明能力与控诉方的举证能力旗鼓相当。在我国辩方力量整体薄弱的现状下,围绕“增强辩方能力”这一核心展开的事实发现机制的重构就是融合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必然通道。“增强辩方能力”至少包括三个部分,即确保被告的律师辩护权、增强辩方的取证能力和质证能力、降低辩方的质证难度,相应地,在法律规制层面,至少应从证据调查机制、有效辩护机制、专家参与机制三个角度去实现这一目标。 (一)证据调查机制刘静坤.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法律适用,2018(1).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组成部分,而证据调查是法庭调查的中心环节,因而可以说证据调查是整个庭审的中心。证据调查能否充分展开,决定着法庭辩论能否切中案件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的要害,进而决定着裁判者能否借由辩方的细致入微和控方的有力回应对案件的细节加以挖掘,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回顾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历程,法庭调查程序始终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能否实现法庭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直接决定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总体成效。近年来,我国的证据调查机制通过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致力于加强当事人主义因素、推动控辩平等、落实无罪推定、实现程序正义,控辩双方的对抗逐渐成为主导法庭进程的力量。 1.证人出庭制度顾永忠.庭审实质化与交叉询问制度——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程序(试行)为视角》.法律适用,2018(1).程姝雯,黎湛均.司改措施千万条,证人出庭最关键.南方都市报,2019-03-09. 庭审实质化以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为核心内容,确保证人出庭就成为庭审实质化的前提。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经过调研测算并得到学界业界认可的一个数据是:个别法院勉强能够到5%,多数地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1%” 。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扭转这种局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是单从法律制度来说,不完善的证人出庭规则难辞其咎。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从强制出庭、经济补偿、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证人出庭作出了规定,但对出庭人员范围、出庭条件、强制出庭的执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完善。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庭调查规程》对上述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司法改革庭审实质化的最新实践成果。 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规则基本形成了以下体系: (1)出庭作证人员的范围: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证据收集合法性及执行任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法庭调查规程》第13条第4款。 (2)出庭作证的条件。首先,证人、被害人出庭的条件有二: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二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两个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出庭条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出庭概率的增加。其次,就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规则之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严排规定》第27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庭前会议规程》第17条则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则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第21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对于这三者的效力,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无法得出结论,因为后两者是同时出台的,且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矛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由于《严排规定》由“两高三部”发布,而后两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所以《严排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更容易得到实施。从这个角度讲,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仍是主观性大于客观性,出庭的难度比较......
- 信息
- 编委会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庭审的中国发展足迹
- 一、 刑事司法的过往发展路径
- 二、 刑事庭审的相应发展变革
- 三、 刑事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
- 第二章 刑事庭审的典型问题透视
- 一、 审理方式间接
- 二、 预设功效失灵
- 三、 诉讼关系失衡
- 四、 规程运作失序
- 第三章 刑事庭审的新近改革述评
-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二、 刑事庭审改革的实践试点
- 三、 刑事庭审改革的学理建言
- 第四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理论推进
- 一、 刑事庭审的内涵要求
- 二、 刑事庭审的功能定位
- 三、 刑事庭审的影响因子
- 第五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机制展开
- 一、 事实发现机制的重塑
- 二、 心证约束机制的构建
- 三、 裁断审决机制的规范
- 第六章 刑事庭审的分而治之
- 一、 定罪量刑的相对分离
- 二、 庭审量刑规程的设计
- 三、 刑事庭审的繁简分流
- 第七章 刑事庭审的调查规程
- 一、 刑事庭审调查的基本原则
- 二、 影响庭审调查的制度环境
- 三、 庭审证据调查方式的变革
- 四、 讯问、发问程序
- 五、 出庭作证程序
- 六、 举证、质证程序
- 第八章 刑事庭审的庭外保障
- 一、 庭前阅卷与预断防范
- 二、 庭前会议的规范与完善
- 三、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 第九章 刑事庭审的智慧探索
- 一、 智慧法院的转型背景
- 二、 智慧庭审的创新探索
- 三、 发展痛点与应对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