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升级增订版)_吴杰臻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杰臻
内容节选
第一节出轨的法律后果 出轨的四种形态 什么是出轨?每个人的看法有所不同。比如,我们经常接到这类咨询:我丈夫经常和别人在微信上“发暧昧露骨的消息”。这算不算出轨?这恐难够得上法律意义上的出轨,但当事人心里会极其难受。 不难想象,如果妻子白天上班,晚上还要回家做饭、照顾小孩,丈夫回家却躺在沙发上和别的女孩子“发暧昧露骨的消息”,妻子若发现了,不发飙才怪。而有些妻子,则对此不以为然,反正没肉体出轨就好。这就好比一道辩论题——屎味的巧克力和巧克力味的屎,你究竟能接受哪个? 因为实务的需要,我把出轨分为四种形态: 1.感情出轨,即无肉体接触的交往,如“发暧昧露骨的消息”、网恋等。但马克思认为两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根据我对出轨的观察,感情出轨往往是肉体出轨的预备阶段。所谓纯洁的男女关系,大多不长久。没有下一步的性关系,两性的精神交往难以长久持续。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感情出轨虽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但一般认为不是严重的过错,甚至没有法律上的惩罚。 2.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广东省高院的司法解释为例,指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同居是法定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 3.重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包括领取结婚证,也包括不领取结婚证,但他人均认为他们是夫妻。重婚既是法定的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是犯罪行为。 4.通奸,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嫖娼为典型。所谓的包养情人,既有可能只是通奸,也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重婚,要视其出轨行为状态而定。 通奸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是法定的过错和离婚理由。如果一方以另一方通奸为理由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给一次机会让双方和好,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于无过错方能否主张赔偿,则司法实践尚未统一。 出轨会净身出户吗 普通老百姓相信“出轨会净身出户”的说法简直到了出乎意料的地步。我们接受离婚咨询前,一般会让客户填写表格,相当多的女性客户在财产分割目标里填写“对方净身出户”。 但凡有一点婚姻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不可能让对方净身出户。在整部《婚姻法》里,没有一条条文规定,出轨一方要承担不分财产的责任,甚至连少分财产的表述都没有。 我们接待咨询的时候,还有一个现象:来访者喜欢揪住对方出轨问题,重点问如何取得出轨证据。在他们看来,出轨是一件非常严重和值得调查的事情。他们可能认为,只要拿到对方出轨的把柄,官司就赢了一半。这是非常可怕的误解。 一般而言,我们会了解对方的职业身份、有无忠诚协议、有无重婚可能,判断出轨情节对离婚案的影响,进而建议是否花精力调查出轨。 在法律不支持出轨净身出户的情况下,我们就应明白一个道理:打仗都拿不到的东西,想在谈判桌上拿到,那就有点痴心妄想了。看多了那种“丈夫出轨,我略施小计就让他净身出户”之类的文章,除了在心里爽一爽,并无实际益处。 出轨会少分财产吗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2001年的《婚姻法》只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少分或不分财产。 对于重婚、同居等过错,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要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对婚姻法研究和实践有所欠缺,就很容易下一个结论——出轨不会少分财产。 这个结论是有立法背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婚姻法释义》中指出:“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过程的参考文献可以看出,《婚姻法》立法背景是想通过同居、重婚的赔偿制度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所以不再强调多分财产。“由于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对陆某某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钟某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应对陆某某予以照顾,体现在房屋补偿问题上就是适当减少陆某某应付的补偿金额。综合考虑钟某某的过错程度、对陆某某的伤害后果和陆某某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确定:争议房屋由陆某某占有70%的产权份额,由钟某某占有30%的产权份额。”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何某甲出具承诺书,其此前曾对妻子吴某做出过‘不忠的事情’、此后又与其他女性生育小孩等事实,何某甲对于双方婚姻关系最终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原审判决按照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定吴某与何某甲按7:3的比例分割婚内共同财产,亦无不当。”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356号民事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关于人......
- 信息
- 推荐序
- 修订说明
- 前言 婚姻安全≠算计
- 第一章 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 第一节 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
- 第二节 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
- 第三节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 第四节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 第五节 重塑婚姻安全
- 第二章 彩礼与嫁妆
- 第一节 彩礼三大门道
- 第二节 嫁妆五大盲区
- 第三章 婚恋中的房子
- 第一节 为何婚前自己买房更划算
- 第二节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坑
- 第三节 房子写一人名字很危险
- 第四节 警惕父母出资变借款
- 第五节 借名买房要三思
- 第六节 婚后置换婚前房要小心
- 第七节 父母出资买房的陷阱
- 第四章 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 第一节 区分夫妻财产五大通用技巧
- 第二节 个人房屋在婚后产生的租金
- 第三节 保险是个人财产吗
- 第四节 警惕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 第五章 婚前自保法则
- 第一节 警惕骗婚陷阱
- 第二节 婚前必查事项
- 第三节 警惕套路孕
- 第四节 婚前同居
- 第五节 需要婚前协议的三大人群
- 第六章 出轨的婚姻
- 第一节 出轨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出轨是最危险的两性关系
- 第三节 发现配偶出轨该怎么办
- 第四节 发现出轨,如何固定证据
- 第五节 跟踪偷拍的证据有效吗
- 第六节 发现配偶赠送情人钱财,怎么办
- 第七节 控告重婚的四大要领
- 第八节 忠诚协议有用吗
- 第七章 对家暴说“不”
- 第一节 什么是家暴
- 第二节 远离家暴的最佳方法
- 第三节 遇到家暴如何取证
- 第四节 遇到家暴如何报案
- 第五节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 第六节 如何在法庭上发问,补强家暴证据
- 第七节 如何把家暴情节变成离婚中的“王牌”
- 第八章 离婚,别怕!
- 第一节 抢占先手/后发制人
- 第二节 为何会害怕离婚
- 第三节 离婚官司成本
- 第四节 克服弱者思维
- 第五节 离婚谈判的四个维度
- 第六节 假离婚的误区
- 第七节 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 第八节 常见离婚财产分割
- 第九节 离婚,孩子跟谁
- 第十节 协议离婚的秘密
- 后记 婚姻安全忠告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