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适用指引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2022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五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章程修订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八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第九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资质。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其中,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如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业课教师数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校园、校舍和设施,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16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残疾人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电子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有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盲、聋生电子阅览室,报刊种类5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和学生总数的20%设置。 资源中心(教室):要根据办学规模和本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需求建立适度大小的资源中心,根据残疾学生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能力评估、个别化教学指导、考试辅助和转衔教育服务;同时为本地区的有关学校和机构提供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和相关服务。 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每个专业要有相对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要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 信息化: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适合各类残疾人学习的教育教学资源,并参照同类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数字校园。 第十一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根据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结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
- 信息
- 编辑说明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行政法规及文件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司法解释及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 部门规章及文件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的实施意见
- 国家邮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 团体规定
- 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实施方案
- 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十四五”提升残疾人文化服务能力实施方案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 附录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节录)
- 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