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办公实操指引_尹春海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尹春海
内容节选
第一部分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法律实务家的硬件选择 如果你是一位新晋律师,马上要接手民事案件了,你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呢?要记住的是,作为一名信息的中间商,你所做的工作都要围绕信息的搜集、整合、提交,也就是信息输入与输出来进行。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输出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使用到专门的硬件设备。律师工作需要频繁出差,不仅需要取证、到全国各地法院开庭,如果业务能够涵盖规模较大的公司,还需要经常性往返异地。为了应对这样的局面,所设想的工具都要从法律服务的这种特性出发,遵循奥卡姆剃刀原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即简单有效地满足需求,尽可能减少携带工具的种类与数量。 第一章 信息输入设备篇 律师接手当事人委托,处理个案纠纷,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时,首先面临着听当事人讲述事实后,筛查其中具体事实、选择其中有效事实(符合法定要件事实的具体事实)的问题,这和法官在庭审事实调查环节所做的工作本质是一致的,只不过后者是浓缩版的事实筛选环节。人类接触信息的方式无外乎看、听、读这些形式。而从信息对人类大脑的刺激方式来看,观看比聆听,聆听比阅读更能够有效地刺激大脑,形成更为有效的印象。 律师这种信息中间商的重要工作是说服法官,说服工作的方法同样也需要遵循人类认知的基本规律。如果在法庭上能够播放展现事件原貌的视频文件,那将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造成不可磨灭的印象。这样来看,收集、整理这些能够动起来、鲜活无比的信息就非常必要,而收集这些信息的工具也就更加必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第一节 视频采集设备 如果是十余年前,笔者刚刚跨入法律实务行业工作时,真的需要对视频采集设备上做一些系统研究的工作,包括便携性、清晰度、续航能力、文件存储介质、导出及编辑的便利性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要素。但得益于智能手机在近十年的迅猛发展,专业视频采集设备已经变得不再被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不是电影制作者,不需要对摄录画质有那么高的要求,也用不到能够产出超高清画质作品的程度。目前的智能手机,都能够满足清晰地呈现摄录对象,完成录像要表达的内容的任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ROM(Read-Only Memory),一般指只读存储器。只读存储器以非破坏性读出方式工作,只能读出无法写入信息。以下不再标注。TF卡(Trans-flash Card),是一种存储介质,宽11毫米,长15毫米,厚度为1毫米,通常用于移动电话及电脑的数据保存。发售时仅有32M、64M、128M容量,现在多为数GB到数TB容量。以下不再标注。 第一,由于诉讼进程的期间属性,视频的保管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即至少要待一审、二审及可能出现的再审程序完结后,再将视频原件从手机存储器中撤下来放入专用的硬盘或光盘中归档保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有可能提出视频文件系伪造或拼剪做成,如需对视频文件做司法鉴定,那么在手机中保存视频文件的原件是最好的方法。这样的保存要求需要我们在选购手机时应注意两点因素:首先,手机的ROM 容量要足够大。律师要同时接受多个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不同的调查,可能需要同时取证并录制、储存多份视频,储存器的空间要尽可能地大。笔者建议以256G的容量为起点进行选择。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使用TF卡 作为扩充容量的工具。有的手机不存在自己扩充容量的功能,有的手机存在可以用TF卡扩容的机种。但TF卡的读写速度远远比不上采用优质颗粒的手机ROM的读写速度,这会导致手机运行非常缓慢。一定要避免这种看似廉价的组合选择,在选购手机硬件时做到“一步到位”。其次,手机的生命周期要尽可能地长。作为职业工具的手机必须能够保持数年的生命周期。试想在取证时录制了一段视频,在一审庭审时已经换了一部手机,到了二审或再审阶段又换一部,那么这些视频文件、取证拍摄的照片资料都要重新导入新的手机并出示给法庭,这是一件多么烦琐的工作。如果对多个案件取证后同时保存在手机里,就需要对多份证据导出并重新梳理,耗损的将是极为宝贵的时间成本。所以应该优先选择那些软硬件研发投入大的公司所制造出的产品。在选购工作用手机时,应该考虑的是它的耐久性,有没有针对它优化设计的系统,有没有庞大的团队在维护这台手机,它的使用周期能不能相对较长。一些公司出品的手机虽然硬件非常先进,但变“卡”的时间非常短,就是没有完成好系统整合的例证,这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让我们时不时地把注意力放在“换手机”这样的琐事中。 第二,要考虑设备的衔接方便性。从平均使用寿命上看,有的手机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其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它需要与同系统的设备一起并用才能获得易用性相乘的效果,如果搭配其他系统的设备使用,资料的导入、导出反而是一件相对麻烦的事情。在这方面,应该记住的规则是,不要让手机决定自己的全部装备,特别是主要生产力装备——笔记本电脑,而是要让其他......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前言 本书的写作缘起:法庭上的观察与思考
- 序论
- 楔子 法律服务产品的半成品性——无惧成为信息的中间商
- 上编 基础工具编
- 第一部分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法律实务家的硬件选择
- 第二部分 好马配好鞍——法律实务家的软件选择
- 下编 办公流程编
- 第三部分 信息输入的前奏曲——“小前提”的采编
- 第四部分 信息跃动的圆舞曲——“大前提”的演绎
- 第五部分 信息汇流的交响乐——前提情报群的整合与新生
- 第六部分 贯通术: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让法的技术与办公的技术交相辉映
- 代跋:“车间”里的象牙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