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究_李遐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遐桢
内容节选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五章专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规定,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还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的规范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的,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章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道路交通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1)行人没有过错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需要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只有机动车一方证明行人有过错,才可能减轻其责任。同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还要证明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所驾驶的机动车具备安全运行的条件,才可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虽然能够证明行人有过错,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并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适当减轻”并没有一个具体比例限制。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属于无过错责任。 四、强制责任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以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承担责任的事由,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垫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致害人返还:(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受害人故意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们理论上讲的“受害人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受害人故意包括受害人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等。 六、多车致害的责任承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果构成相同危险行为侵权的,依照《民法典》第1170条承担连带责任......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 第三节 侵权行为
- 第四节 侵权责任能力
- 第二章 损害承担的分配规则
- 第一节 过错责任规则
-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规则
- 第三节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 第四节 自甘风险规则
- 第三章 共同侵权
- 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侵权
- 第二节 教唆、帮助侵权
- 第三节 相同危险行为侵权
- 第四节 数行为直接结合侵权
- 第五节 数行为间接结合侵权
-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当事人
-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
- 第四节 侵害财产的赔偿
- 第五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 第六节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七节 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
- 第八节 自力救济
- 第五章 侵权的特殊责任主体
- 第一节 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
-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
- 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
-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害责任
- 第五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侵权或者被侵权
- 第六章 产品责任
- 第一节 生产者对产品致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二节 产品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第三节 产品缺陷危险的救济
- 第四节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租赁、借用机动车致害责任承担
- 第三节 买卖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四节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五节 盗驾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
- 第六节 交强险、商业保险和侵权人赔偿顺位
- 第七节 转让的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 第八节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 第九节 机动车肇事逃逸后责任承担
- 第十节 无偿搭乘损害责任
- 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医疗纠纷适用的特别规定
- 第三节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
- 第四节 医疗产品致害责任
-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 第六节 病历的保管、查阅和复制
- 第七节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 第八节 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九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一节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共同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致害责任承担
- 第三节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
- 第四节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
- 第十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二节 动物园的动物或野生动物致害责任
- 第三节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
- 第十二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 第二节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 第三节 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
- 第四节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 第五节 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
- 第六节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害责任
- 第七节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 第八节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