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逆转:民商事再审律师办案精要_邱永兰;胡昊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邱永兰;胡昊宇

内容节选

第一节对于一审裁判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情形并不少见,主观原因如出于节省诉讼费用及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打二审,打再审”的诉讼思路等,客观原因如缺乏诉讼程序的专业法律知识、非自身原因错过上诉期、无力负担高额的上诉费用等。那么,对于一审裁判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意见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民事裁定,均以前述理由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裁判观点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够对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持否定态度,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也倾向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曾经在2020年代理一起当事人就四川高院作出的一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在再审审查中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审查。对于当事人系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问题,承办法官认为,如本案经审查裁定再审,当事人应当按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后该案双方在再审审查中达成调解,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并且,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主要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其一,《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未明确规定“生效判决、裁定”是指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不能据此得出只能对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结论。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情形,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及对再审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能否上诉作出了具体规定,也能说明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和第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情形下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两种情形下法院......

  1. 信息
  2. 推荐序
  3. 自序
  4. 简称对照表
  5. 第一章 民事再审制度的背景
  6.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
  7. 第二节 民事再审大数据分析
  8. 第三节 律师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价值
  9. 第二章 民事申请再审的程序指引
  10. 第一节 民事申请再审概述
  11. 第二节 申请再审的主体
  12. 第三节 申请再审的范围
  13. 第四节 申请再审的期限
  14. 第五节 申请再审的管辖
  15. 第三章 民事申请再审事由分析
  16. 第一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常见事由分析
  17.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其他事由分析
  18. 第三节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分析
  19. 第四节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分析
  20. 第四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
  21. 第一节 撰写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基本要素
  22. 第二节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核心写作技巧
  23. 第三节 申请再审相关材料的准备
  24. 第五章 民事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
  25. 第一节 民事再审审查
  26. 第二节 民事再审审理
  27. 第六章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28.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审查
  29.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及材料的准备
  30. 第七章 常见争议事项的解决
  31. 第一节 对于一审裁判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32. 第二节 对于一审裁判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能否申请检察监督
  33. 第三节 再审程序中是否可以变更请求权基础规范
  34. 第四节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否能申请再审
  35. 第五节 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
  36. 第六节 再审审理程序法院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
  37. 第七节 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
  38. 附录 相关规范速查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节录)
  45.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节录)
  4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节录)
  4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节录)
  4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来访)(节录)
  4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节录)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节录)
  5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录)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节录)
  5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节录)
  5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节录)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节录)
  5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节录)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节录)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