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法条定位一本通(上册)_拓朴法考 组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拓朴法考 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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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45庭前准备 1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关联定位 《六机关规定》 2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现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2 第一百八十七条 [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2016年真题~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 关联定位 《刑诉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第二百三十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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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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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定位40 技术侦查措施
- 考点定位41 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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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定位44 审判组织
- 考点定位45 庭前准备
- 考点定位46 评议和宣判
- 考点定位47 简易程序
- 考点定位48 上诉不加刑原则
- 考点定位49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 考点定位50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 考点定位51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考点定位52 再审的审理程序与再审的处理结果
- 考点定位53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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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定位55 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
- 考点定位5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设定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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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定位58 对行政许可基础性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考点定位59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判定
- 考点定位60 普通程序
- 考点定位6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比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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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考点定位64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 考点定位65 主动公开
- 考点定位66 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考点定位67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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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定位70 级别管辖
- 考点定位71 地域管辖
- 考点定位72 原告的确定
- 考点定位73 被告的确定
- 考点定位74 第三人
- 考点定位75 举证责任
- 考点定位76 起诉期限
- 考点定位77 立案登记制
- 考点定位78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考点定位79 公开审理原则
- 考点定位80 撤诉制度
- 考点定位81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考点定位82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 考点定位83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与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考点定位84 刑事赔偿范围
- 附:法律文件简称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