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一_郑苗壮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郑苗壮
内容节选
BBNJ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上,中国代表团发言有理有据,在多个关键问题上发挥定调和引领作用。现将代表团在预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主要发言内容摘录如下,以备工作参考。 一、关于海洋基因资源 泰国代表团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就本议题作了发言,中国代表团支持上述发言,并就海洋基因资源(MGR)的定义发表以下看法。 MGR的定义关乎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范围和制度安排。《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对基因资源和基因材料作出了界定,为我们定义MGR提供了必要参考,但其主要是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基因资源,其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基因资源在种类和特性等方面不尽一致,新协定不宜直接照搬上述定义,应根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应化调整。 关于海洋基因资源的定义是否应包括衍生物,目前尚未形成普遍共识。CBD中的“基因资源”定义仅包括遗传物质本身,未包括衍生物。尽管《名古屋议定书》对“利用遗传资源”和“衍生物”作出界定,但各国对“衍生物”是否属于基因资源的认识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就与基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反复磋商,各方仍未对“利用遗传资源”“衍生物”等定义达成一致。 中国代表团还认为,BBNJ国际文书中关于海洋基因资源的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一是来自海洋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或其他来源; 二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 三是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 四是地理范围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此外,BBNJ国际文书中海洋基因资源的定义不应包括衍生物。 二、关于划区管理工具 中国代表团支持泰国代表团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就本议题所作发言,并以国家立场就划区管理工具的定义作简要补充。 划区管理工具包括一系列不同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形式多种多样,现阶段对其作出定义有一定难度。中国代表团初步认为,划区管理工具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目标要素。划区管理工具应以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 二是地理范围要素。划区管理工具适用的地理范围应是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特定区域。 三是功能和手段要素。划区管理工具应包括不同功能和管理方法。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估 中国代表团支持泰国代表团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就本议题所作发言,并就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提出以下看法: BBNJ国际文书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框架下制定的法律文件,应是对《公约》的实施。《公约》第206条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框架。中国代表团认为,新文书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遵循《公约》第206条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评价的主体是国家。根据《公约》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由各国自主进行。 (二)评价的对象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活动”(activities)。原则上,我们理解战略环评不在此内。 (三)评价的启动门槛是“有合理依据认为”(reasonable grounds for believing),“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may cause substantial pollution of or significant and harmful changes)。只有在相关活动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评价具有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as far as practicable)进行,意味着有关评价需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可操作性。 (五)评价的内容是有关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可能影响”(the potential effects of such activities on the marine environment)。在BBNJ语境下,各国需就有关活动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可能影响作出评价。 (六)评价结果的报告。根据《公约》规定,各国应发表有关评价报告,并向主管的国际组织提供。中国代表团认为,上述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素是BBNJ新文书相关规定的依据,希望各方积极考虑。 四、关于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 中国代表团支持泰国代表团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就本议题所作发言,并补充以下看法: 第一,新协定在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方面应遵循针对性、有效性、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等原则。 第二,新协定应着力加强信息和技术的便利获取和分享,积极探讨建立BBNJ各相关领域全面的信息分享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海洋生物地理信息系统(OBIS)等已有的国际信息交换平台。 第三,有关制度安排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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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 序
- 目录
- 中国政府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文书草案要素的书面意见
-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lements of a Draft Text of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BBNJ
- BBNJ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
- Statement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on the first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negoti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on BBNJ
- BBNJ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
- Statement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on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negoti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on BBNJ
- BBNJ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
- Statement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on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negoti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instrument on BBNJ
- BBNJ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
- Statement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on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the negoti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on BBNJ
- BBNJ国际协定谈判政府间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发言
- Statement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on the first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the negoti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on BBNJ
- 附录
-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4 December 2017
- 大会关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第69/292号决议所设预备委员会的报告
- Report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69/292: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 主席对讨论的协助
- President's aid to discus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