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备法律指南:企业劳动争议风险提示与防范全书_王麒麟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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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风险 风险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随意调岗降薪或者不提供工作条件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动者而言,若在用人单位合理变更劳动条件后一个月内未提异议,且接受了新的工作条件,事后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以及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恪守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若通过不提供劳动条件迫使或者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条款并非同一范畴(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六条认为,工作岗位或者职位虽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但在司法裁判实务中,仍普遍将工作岗位、职位职务、工作地点等要素纳入“劳动条件”。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或者工作地点,且不具备合理性的,通常认定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例如,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职务由仓储部经理调整为仓储部库管员,或者调岗时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或者要求劳动者交还必要工作物品致使劳动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无法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在实务中均认定为用人单位变更了劳动条件。 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若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变更后怠于提出异议或者接受继续履行的,将视为双方就新的劳动条件达成了一致。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作出单方变更,但需注意具备合法合理性。在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尽可能达成一致。不能协商一致时,则需确保变更后的劳动条件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当、无不利变更事项,或者不利变更事项具有其他措施予以弥补,并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接到通知后或接受继续履行,或应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 2. 用人单位采用多种考勤方式时应确保记录有效对应 风险提示参见(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91民初12444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7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若劳动者证实用人单位存在多种考勤方式,而用人单位仅提供部分考勤方式记录,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被证实缺乏客观真实性的,因不足以证实劳动者存在旷工事实,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考勤管理制度,是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履行工作职责以及核发薪酬待遇金额的基础。实践中,由于用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劳动用工地点的灵活性等因素,用人单位往往同时采用多种考勤方式,如人工签到、指纹打卡、人脸打卡、卡片刷卡、软件打卡等,这些方式均各有利弊。 一方面,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考勤记录显然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故而用人单位需要确保多种考勤方式的真实性且能够有效对接。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多种考勤方式并行的情形下,若用人单位仅提供部分考勤方式记录拟证明劳动者存在缺勤、构成旷工的,并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方式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或者未能举证证实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考勤方式的,依法亦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之,若劳动者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证据证实存在多种考勤方式但用人单位未提供完整,或者工资记录证实工资均按照全勤发放,或者证实考勤记录曾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或者出差票据等证实用人单位报销了出差费用、其间存在用工的,用人单位主张构成旷工将难以成立。 风险防范 对用人......

  1. 信息
  2. 序言
  3. 第一章 综合
  4. 第二节 规章制度
  5. 第三节 促进就业
  6. 第二章 劳动合同
  7.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8.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9.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 第五节 劳务派遣
  11.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2. 第四章 工资
  13.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14.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5.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16. 第八章 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