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新论_周玉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玉华
内容节选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 (一)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主要权利都是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利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给付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以其他给付(例如提供维修替换、给付医疗救助等)为例外。 (二)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那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权由谁享有?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必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呢?2014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中,裁判要旨认为,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时,未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当然无效。保险合同不因此解除,保险人仍应当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案例的形式表明,投保人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必须经过利益第三人的同意。然而,该裁判规则确立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11号“李某与卢某、B保险股份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卢某解除了其与B保险股份公司签订的以卢某之前妻李某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而李某则主张该合同的解除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法院最终认定卢某作为投保人享有解除权,且无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在(2018)京民申476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但无论是《保险法》具体规定抑或是原《合同法》相应立法精神,均不足以推断出投保人必须征得受益人同意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结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立即定分止争,其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由此可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赎回权为例外。 (三)保险费返还请求权 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都只是合同的当事人,除非投保人同时也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否则对保险人没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但是如果发生法定的返还保险费的事由,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请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解约金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保险费返还时并不是全额返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合同生效后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保险人只需返还现金价值,可以保有合同生效到终止期间的风险保险费。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是在犹豫期内退保的,则可以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代理人销售误导等过错造成的退保,则保险人须退还全部保险费。 二、保险人的权利 (一)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人最大的权利就是收取保险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无论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险费。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成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其支付。人身保险续期保险费有中止和复效的规定,且为避免形成强制储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给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给付与分期交付两种,前者多见于财产保险和其他短期人身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后者多见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人寿保险。有关保险费缴纳的内容详见本书相关章节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约权和终止权 1.合同解除权陆青:《合同解除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74页。王海燕:《保险合同解除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85页。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自任意解除权,而限制了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另外特约条款项下保险人还享有约定解除权,具体见本书相关章节的论述。有学者认为《保险法》第5条是《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关于继续性合同当事人随意解除权的适用,不过仅赋予投保人随意解除权而已。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解除权制度仍有待完善,理由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解除权行使条......
- 信息
- 序
- 本书法律文件缩略语对照表
- 上编 保险合同总论
- 第一章 概述
- 第二章 保险利益
-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种类
-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关系人
-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释
-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 第七章 投保人的具体义务
- 第八章 保险人的具体义务
- 第九章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 下编 保险合同分论
- 第十章 损害保险原理
- 第十一章 责任保险
- 第十二章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
- 第十四章 再保险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