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七辑)_严励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严励 主编
内容节选
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是防范类似P2P平台犯罪的基本策略黄奇帆:《互联网金融系统务必吸取P2P发展深重教训,必须持牌经营》,载澎湃网,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4353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5日。 P2P平台爆雷案件不断,造成了整个P2P行业的信誉危机,阻碍了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教训十分深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9年8月10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系统务必吸取这几年P2P发展深重教训,绝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特征,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方式,不能‘无照驾驶’,不能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五十的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款融资、不能对借款人和单位钱用到哪里都不清楚,不能搞暴力催收,等等。” 鉴于此,如何防范类似案件发生,从犯罪学角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毛玲玲:《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的困境与监管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周宇:《金融危机的视角:P2P雷潮的深层形成机理》,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2期。2019年1月20日,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整治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吕婷:《P2P死亡盘点》,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003522,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0日。 1.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的风险性以及风险外溢性使得金融不能脱离监管和制度土壤。“金融领域集资型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特征’,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而政府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短短数年间互联网金融乱象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为在监管理念分歧的背景下,未能明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我国P2P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监管部门曾反复提示过P2P网贷风险,但是迫于舆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高度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严监管方面一直存在顾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P2P雷潮的发生。” P2P平台的监管经历监管宽松→迅猛发展→创新过度→行业危机→严格监管等几个阶段。2018年全国P2P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和《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要求本次合规检查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至今持续了近三年的暴风监管,大量的P2P平台死亡或退出,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在最高累计6618家P2P网贷平台中,正常运营的仅仅844家,近90%的P2P网贷平台退出或转型, P2P平台监管取得重大进展。从监管层面看,首先,要严格坚持P2P平台的中介服务功能。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主体是否合法是行业监管的前提,立法应当予以明确。P2P平台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其次,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监管规则应对行业注册资金、从业高管专业背景及从业年限、信息披露、资金托管、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最后,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快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征信系统大平台,全民共享、共建,使广大投资者和P2P平台能利用互联网征信系统规避风险。 2.加强宣传,强化公民风险意识,防止成为潜在的“被害人”。如果一个人被骗,那是这个人人傻手气坏;如果一群又一群人前赴后继被“割韭菜”,就需要国家出手,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金融骗子,整治金融乱象,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在这一环节中形成正确的金融投资理念,树立投资风险意识十分重要。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应当成为深入人心的金融原则。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群众讲透此类犯罪的危害性和风险性,及时消除一些群众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投资理财之间的模糊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引导形成理性、依法投资氛围。向百姓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帮助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投资理财还是要多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刘宪权、金华捷:《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评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邓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以P2P网络借贷行......
- 信息
- 序
-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前置化的立法反思——兼论对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贡献
-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犯罪形式的演化
- 二、立法技术的调整及刑法价值的转向
- 三、公约制定的原则及中国经验的提出
- 结语
- 修好《监狱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 一、修改《监狱法》要把握好三个基点
- 二、修改《监狱法》要充分体现五大理念
- 三、修改《监狱法》要明确两大导向
- 我国刑罚立法扩张政策的学术述评
- 一、刑罚立法过程中,宽严并存,总体上死刑削减,生刑加重,倾向于适用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 二、立法事实论的建立和完善
- 三、刑罚主刑体系的修正与完善
- 四、终身监禁制度的产生和评价
- 五、预防性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及其防控
- 一、风险评估:互联网金融犯罪之实证考察分析
- 二、技术支撑:金融风险防控的监管科技化
- 三、制度演进:互联网金融的规制之前置法完善
- 四、价值重塑:刑法介入“新保守主义”之展开
-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初探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成因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
- 结语
- 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变迁
- 二、与风险社会俱进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变迁
- 三、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变迁与风险社会关系的思考
- 风险社会下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若干思考——基于P2P平台爆雷案件的分析
- 一、创新性、营利性、风险性是P2P平台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
- 二、高额回报是P2P平台投资者成为受害人的重要诱因
-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是P2P成为犯罪平台的重要原因
- 四、犯罪化、扩大化、重刑化不是治理P2P平台犯罪的最优选择
- 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是防范类似P2P平台犯罪的基本策略
- 结语
- 风险刑法视域下我国网络犯罪的规制
- 二、风险刑法视角下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 三、风险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现状之考察
- 四、风险刑法语境下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风险社会下刑事立法政策的调整
- 一、风险社会下我国犯罪形势的新特点和社会新需求
-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刑事立法政策的变化趋势
- 三、风险社会下我国刑事立法政策的调整
- 结语
- 环境犯罪问题中风险刑法的体系性地位:一种多层次环境法益观
- 二、一种多层次的环境法益建构思路
- 三、环境风险法益:由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导出的间接法益
- 结语
- “人工智能+检察”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 一、“人工智能+检察”建设的战略意义
- 二、当前人工智能检察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人工智能+检察”建设的完善路径
- 网络时代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的审视与修正——以非法归集区块链货币行为属性认定为中心
- 二、行刑分野中区块链货币的属性
- 三、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
- 四、修正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的重要性
- 人工智能时代金融与技术风险的刑事司法应对——以监管科技与智能司法的衔接及运用为视角
- 二、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实践运用
-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兴金融风险与衍生技术风险
-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监管科技的定义与实践
- 五、刑事法律风险
- 六、智慧司法的实践与展望
- 结语
- 风险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界定
- 二、风险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 三、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认定与司法规制
- 一、智能机器人风险与制度困境
- 二、责任认定: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行为要件分析
- 三、司法规制:构建科学的审理程序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