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七辑)_严励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严励 主编

内容节选

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是防范类似P2P平台犯罪的基本策略黄奇帆:《互联网金融系统务必吸取P2P发展深重教训,必须持牌经营》,载澎湃网,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4353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5日。 P2P平台爆雷案件不断,造成了整个P2P行业的信誉危机,阻碍了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教训十分深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9年8月10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系统务必吸取这几年P2P发展深重教训,绝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特征,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方式,不能‘无照驾驶’,不能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五十的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款融资、不能对借款人和单位钱用到哪里都不清楚,不能搞暴力催收,等等。” 鉴于此,如何防范类似案件发生,从犯罪学角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毛玲玲:《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的困境与监管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周宇:《金融危机的视角:P2P雷潮的深层形成机理》,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2期。2019年1月20日,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整治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吕婷:《P2P死亡盘点》,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003522,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0日。 1.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的风险性以及风险外溢性使得金融不能脱离监管和制度土壤。“金融领域集资型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特征’,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而政府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短短数年间互联网金融乱象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为在监管理念分歧的背景下,未能明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我国P2P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监管部门曾反复提示过P2P网贷风险,但是迫于舆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高度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严监管方面一直存在顾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P2P雷潮的发生。” P2P平台的监管经历监管宽松→迅猛发展→创新过度→行业危机→严格监管等几个阶段。2018年全国P2P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和《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要求本次合规检查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至今持续了近三年的暴风监管,大量的P2P平台死亡或退出,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在最高累计6618家P2P网贷平台中,正常运营的仅仅844家,近90%的P2P网贷平台退出或转型, P2P平台监管取得重大进展。从监管层面看,首先,要严格坚持P2P平台的中介服务功能。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主体是否合法是行业监管的前提,立法应当予以明确。P2P平台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其次,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监管规则应对行业注册资金、从业高管专业背景及从业年限、信息披露、资金托管、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最后,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快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征信系统大平台,全民共享、共建,使广大投资者和P2P平台能利用互联网征信系统规避风险。 2.加强宣传,强化公民风险意识,防止成为潜在的“被害人”。如果一个人被骗,那是这个人人傻手气坏;如果一群又一群人前赴后继被“割韭菜”,就需要国家出手,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金融骗子,整治金融乱象,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在这一环节中形成正确的金融投资理念,树立投资风险意识十分重要。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应当成为深入人心的金融原则。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群众讲透此类犯罪的危害性和风险性,及时消除一些群众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投资理财之间的模糊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引导形成理性、依法投资氛围。向百姓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帮助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投资理财还是要多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刘宪权、金华捷:《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评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邓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以P2P网络借贷行......

  1. 信息
  2.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前置化的立法反思——兼论对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贡献
  3.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犯罪形式的演化
  4. 二、立法技术的调整及刑法价值的转向
  5. 三、公约制定的原则及中国经验的提出
  6. 结语
  7. 修好《监狱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监狱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8. 一、修改《监狱法》要把握好三个基点
  9. 二、修改《监狱法》要充分体现五大理念
  10. 三、修改《监狱法》要明确两大导向
  11. 我国刑罚立法扩张政策的学术述评
  12. 一、刑罚立法过程中,宽严并存,总体上死刑削减,生刑加重,倾向于适用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13. 二、立法事实论的建立和完善
  14. 三、刑罚主刑体系的修正与完善
  15. 四、终身监禁制度的产生和评价
  16. 五、预防性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17.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及其防控
  18. 一、风险评估:互联网金融犯罪之实证考察分析
  19. 二、技术支撑:金融风险防控的监管科技化
  20. 三、制度演进:互联网金融的规制之前置法完善
  21. 四、价值重塑:刑法介入“新保守主义”之展开
  22.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初探
  23.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24.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成因
  25.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
  26. 结语
  27. 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变迁
  28. 二、与风险社会俱进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变迁
  29. 三、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变迁与风险社会关系的思考
  30. 风险社会下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若干思考——基于P2P平台爆雷案件的分析
  31. 一、创新性、营利性、风险性是P2P平台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
  32. 二、高额回报是P2P平台投资者成为受害人的重要诱因
  33.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是P2P成为犯罪平台的重要原因
  34. 四、犯罪化、扩大化、重刑化不是治理P2P平台犯罪的最优选择
  35. 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是防范类似P2P平台犯罪的基本策略
  36. 结语
  37. 风险刑法视域下我国网络犯罪的规制
  38. 二、风险刑法视角下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的必要性
  39. 三、风险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犯罪刑事规制现状之考察
  40. 四、风险刑法语境下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41. 风险社会下刑事立法政策的调整
  42. 一、风险社会下我国犯罪形势的新特点和社会新需求
  43.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刑事立法政策的变化趋势
  44. 三、风险社会下我国刑事立法政策的调整
  45. 结语
  46. 环境犯罪问题中风险刑法的体系性地位:一种多层次环境法益观
  47. 二、一种多层次的环境法益建构思路
  48. 三、环境风险法益:由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导出的间接法益
  49. 结语
  50. “人工智能+检察”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51. 一、“人工智能+检察”建设的战略意义
  52. 二、当前人工智能检察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3. 三、“人工智能+检察”建设的完善路径
  54. 网络时代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的审视与修正——以非法归集区块链货币行为属性认定为中心
  55. 二、行刑分野中区块链货币的属性
  56. 三、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
  57. 四、修正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的重要性
  58. 人工智能时代金融与技术风险的刑事司法应对——以监管科技与智能司法的衔接及运用为视角
  59. 二、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实践运用
  60.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兴金融风险与衍生技术风险
  61.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监管科技的定义与实践
  62. 五、刑事法律风险
  63. 六、智慧司法的实践与展望
  64. 结语
  65. 风险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界定
  66. 二、风险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67. 三、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68.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认定与司法规制
  69. 一、智能机器人风险与制度困境
  70. 二、责任认定: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行为要件分析
  71. 三、司法规制:构建科学的审理程序
  72.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