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常用百罪精解_陈洪兵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洪兵
内容节选
第十二节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疑难问题 1. 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案1:被告人刘甲因好逸恶劳,多次打骂年迈的父母,并多次将父母赶出家门。其父亲刘乙在自家旁边的牛栏里架了一张简易铺,铺上只有一些稻草,再无其他御寒物品。由于被告人刘甲不准其父刘乙进房住,也不给饭吃,刘乙在饥寒和病困中因机体功能极度衰竭而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本案中,被告人对年迈的父母,不给饭吃,不给看病,不给地方住,不给御寒的物品,长期虐待,致使被害人在饥寒和病困中因机体功能极度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刘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法院以虐待致人死亡判处是正确的。 案2:老太太罗某与儿媳吴某一起生活。吴某嫌弃老人,经常不给吃饱,冬天让她睡竹床、盖薄被,有病也不给医治,且连打带骂。后吴某竟指使儿子狠踢其祖母。后老人逃出家门,支撑不住,昏倒在地,被执勤的解放军用担架送回家,但吴某又伙同其子对奄奄一息的老人连打带骂,一小时后罗某去世。 对于该案,有学者认为,“吴某交替使用肉体折磨方法与精神折磨方法虐待罗某,并致其死亡,构成虐待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对婆婆除“经常不给吃饱,冬天让她睡竹床、盖薄被,有病也不给医治”外,还“指使儿子狠踢其祖母”,“伙同其子对奄奄一息的老人连打带骂”。应该说,前面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后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并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这些罪名都有定量的要求。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即便没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后果达不到伤害、杀人的程度,也有必要进行刑事规制。质言之,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之外,单独设立虐待罪,就是为了突出对家庭弱势成员的特殊保护,故行为虽未达到故意伤害、杀人的程度,但严重摧残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也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男友虐待女友、雇主虐待保姆的,构成本罪吗? 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应该说,家庭成员并不限于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未登记结婚但在同一住宅内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即使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也应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如果是住家保姆,也可以被评价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雇主虐待住家保姆,情节恶劣但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也能被认定为虐待罪。 3.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案3:被告人陈某之母黄某(81岁)的手摔断了,自己不能吃饭,需要喂才能吃到饭。1999年4月24日起,被告人陈某每天只将饭放在母亲床前,没有喂母亲吃过一餐饭。4月27日,黄某被发现已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被害人完全丧失自己进食的能力,被告人不给喂饭,导致被害人饿死,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不仅仅构成虐待罪。 案4:被告人蔡某与其子蔡甲(本案被害人,死亡时14岁)一起生活。蔡某酒后经常对蔡乙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钳子夹手指、冬季泼凉水等方法对蔡乙进行虐待。某夜,蔡某发现蔡甲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蔡甲死亡。二审法院判决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除有长期的虐待行为外,最后一次还“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故除构成虐待罪外,还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并罚。法院仅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是不够准确的。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竞合关系。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对象是否为家庭成员,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而在于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伤害、杀人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杀人故意。也就是说,伤害、死亡结果并不需要是一次性造成的,长期殴打、投毒,导致重伤、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也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绝不是家庭施暴者的护身符。对他人进行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只有不能被评价为伤害、杀人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对象是家庭成员的,才能仅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若在虐待之外,实施的行为能够被评价为伤害、杀人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则应在虐待罪之外,另外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4. 如何区分虐待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并非如刑法理论通说所认为的,在于对象是否为家庭成员,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反复性,而在于,行为是否属于伤害行为、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第三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第四节 交通肇事罪
- 第五节 危险驾驶罪
-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七节 危险作业罪
-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二节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第三节 妨害药品管理罪
-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第六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七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八节 骗取贷款罪
- 第九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十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第十一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十二节 洗钱罪
- 第十三节 集资诈骗罪
- 第十四节 贷款诈骗罪
- 第十五节 票据诈骗罪
- 第十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
- 第十七节 保险诈骗罪
- 第十八节 逃税罪
- 第十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二十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二十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第二十二节 侵犯著作权罪
- 第二十三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第二十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二十五节 串通投标罪
- 第二十六节 合同诈骗罪
- 第二十七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二十八节 非法经营罪
- 第二十九节 强迫交易罪
- 第三十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 第四节 强奸罪
-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罪
-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 第七节 绑架罪
-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九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十节 侮辱罪、诽谤罪
- 第十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十二节 虐待罪
-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 抢劫罪
- 第二节 盗窃罪
- 第三节 诈骗罪
- 第四节 抢夺罪
- 第五节 侵占罪
- 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
-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 第八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第九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 第二节 袭警罪
- 第三节 招摇撞骗罪
- 第四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第五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第六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七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第八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九节 高空抛物罪
- 第十节 聚众斗殴罪
- 第十一节 寻衅滋事罪
- 第十二节 催收非法债务罪
- 第十三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十四节 开设赌场罪
- 第十五节 伪证罪
- 第十六节 妨害作证罪
- 第十七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十八节 虚假诉讼罪
- 第十九节 窝藏罪
- 第二十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二十一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二十二节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第二十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第二十四节 非法行医罪
- 第二十五节 污染环境罪
- 第二十六节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第二十七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二十八节 非法采矿罪
- 第二十九节 盗伐林木罪
- 第三十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三十一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三十二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第三十三节 组织卖淫罪
- 第三十四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第六章 贪污贿赂渎职罪
- 第一节 贪污罪
-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 第三节 受贿罪
- 第四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五节 行贿罪
- 第六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七节 滥用职权罪
- 第八节 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