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常用百罪精解_陈洪兵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洪兵

内容节选

第十二节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疑难问题 1. 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案1:被告人刘甲因好逸恶劳,多次打骂年迈的父母,并多次将父母赶出家门。其父亲刘乙在自家旁边的牛栏里架了一张简易铺,铺上只有一些稻草,再无其他御寒物品。由于被告人刘甲不准其父刘乙进房住,也不给饭吃,刘乙在饥寒和病困中因机体功能极度衰竭而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本案中,被告人对年迈的父母,不给饭吃,不给看病,不给地方住,不给御寒的物品,长期虐待,致使被害人在饥寒和病困中因机体功能极度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刘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法院以虐待致人死亡判处是正确的。 案2:老太太罗某与儿媳吴某一起生活。吴某嫌弃老人,经常不给吃饱,冬天让她睡竹床、盖薄被,有病也不给医治,且连打带骂。后吴某竟指使儿子狠踢其祖母。后老人逃出家门,支撑不住,昏倒在地,被执勤的解放军用担架送回家,但吴某又伙同其子对奄奄一息的老人连打带骂,一小时后罗某去世。 对于该案,有学者认为,“吴某交替使用肉体折磨方法与精神折磨方法虐待罗某,并致其死亡,构成虐待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对婆婆除“经常不给吃饱,冬天让她睡竹床、盖薄被,有病也不给医治”外,还“指使儿子狠踢其祖母”,“伙同其子对奄奄一息的老人连打带骂”。应该说,前面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后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并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这些罪名都有定量的要求。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即便没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后果达不到伤害、杀人的程度,也有必要进行刑事规制。质言之,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之外,单独设立虐待罪,就是为了突出对家庭弱势成员的特殊保护,故行为虽未达到故意伤害、杀人的程度,但严重摧残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也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男友虐待女友、雇主虐待保姆的,构成本罪吗? 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应该说,家庭成员并不限于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未登记结婚但在同一住宅内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即使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也应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如果是住家保姆,也可以被评价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雇主虐待住家保姆,情节恶劣但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也能被认定为虐待罪。 3.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案3:被告人陈某之母黄某(81岁)的手摔断了,自己不能吃饭,需要喂才能吃到饭。1999年4月24日起,被告人陈某每天只将饭放在母亲床前,没有喂母亲吃过一餐饭。4月27日,黄某被发现已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被害人完全丧失自己进食的能力,被告人不给喂饭,导致被害人饿死,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不仅仅构成虐待罪。 案4:被告人蔡某与其子蔡甲(本案被害人,死亡时14岁)一起生活。蔡某酒后经常对蔡乙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钳子夹手指、冬季泼凉水等方法对蔡乙进行虐待。某夜,蔡某发现蔡甲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蔡甲死亡。二审法院判决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除有长期的虐待行为外,最后一次还“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故除构成虐待罪外,还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并罚。法院仅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是不够准确的。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竞合关系。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对象是否为家庭成员,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而在于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伤害、杀人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杀人故意。也就是说,伤害、死亡结果并不需要是一次性造成的,长期殴打、投毒,导致重伤、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也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绝不是家庭施暴者的护身符。对他人进行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只有不能被评价为伤害、杀人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对象是家庭成员的,才能仅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若在虐待之外,实施的行为能够被评价为伤害、杀人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则应在虐待罪之外,另外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4. 如何区分虐待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并非如刑法理论通说所认为的,在于对象是否为家庭成员,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反复性,而在于,行为是否属于伤害行为、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第二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6. 第三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7. 第四节 交通肇事罪
  8. 第五节 危险驾驶罪
  9.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10. 第七节 危险作业罪
  11.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 第二节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4. 第三节 妨害药品管理罪
  15.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6.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7. 第六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8. 第七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9. 第八节 骗取贷款罪
  20. 第九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1. 第十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2. 第十一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3. 第十二节 洗钱罪
  24. 第十三节 集资诈骗罪
  25. 第十四节 贷款诈骗罪
  26. 第十五节 票据诈骗罪
  27. 第十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
  28. 第十七节 保险诈骗罪
  29. 第十八节 逃税罪
  30. 第十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 第二十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32. 第二十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3. 第二十二节 侵犯著作权罪
  34. 第二十三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5. 第二十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36. 第二十五节 串通投标罪
  37. 第二十六节 合同诈骗罪
  38. 第二十七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9. 第二十八节 非法经营罪
  40. 第二十九节 强迫交易罪
  41. 第三十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2.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3.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44.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45.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46. 第四节 强奸罪
  47.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罪
  48.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49. 第七节 绑架罪
  50.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51. 第九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52. 第十节 侮辱罪、诽谤罪
  53. 第十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4. 第十二节 虐待罪
  55.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56. 第一节 抢劫罪
  57. 第二节 盗窃罪
  58. 第三节 诈骗罪
  59. 第四节 抢夺罪
  60. 第五节 侵占罪
  61. 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
  62.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63. 第八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
  64. 第九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65.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6.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67. 第二节 袭警罪
  68. 第三节 招摇撞骗罪
  69. 第四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70. 第五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71. 第六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72. 第七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73. 第八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74. 第九节 高空抛物罪
  75. 第十节 聚众斗殴罪
  76. 第十一节 寻衅滋事罪
  77. 第十二节 催收非法债务罪
  78. 第十三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9. 第十四节 开设赌场罪
  80. 第十五节 伪证罪
  81. 第十六节 妨害作证罪
  82. 第十七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83. 第十八节 虚假诉讼罪
  84. 第十九节 窝藏罪
  85. 第二十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6. 第二十一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7. 第二十二节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88. 第二十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9. 第二十四节 非法行医罪
  90. 第二十五节 污染环境罪
  91. 第二十六节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92. 第二十七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3. 第二十八节 非法采矿罪
  94. 第二十九节 盗伐林木罪
  95. 第三十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96. 第三十一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97. 第三十二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
  98. 第三十三节 组织卖淫罪
  99. 第三十四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00. 第六章 贪污贿赂渎职罪
  101. 第一节 贪污罪
  102.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103. 第三节 受贿罪
  104. 第四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5. 第五节 行贿罪
  106. 第六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7. 第七节 滥用职权罪
  108. 第八节 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