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经济法文库·第二辑)_刘桂清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桂清
内容节选
第一节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理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理设置 一、主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概况 (一)美国 美国联邦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有两个,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除了联邦机构外,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反垄断法和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1.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司法部是联邦政府机构之一,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和警察系统(联邦调查局就归其管辖),管理和监督联邦所属的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执行国籍法、移民法、有关毒品麻醉品管理的法律(设有移民局、毒品管理局)等,应总统和政府请求提供法律意见,保护自由竞争等。 刘宁元主编:《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反托拉斯局是美国司法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立于1903年,由助理司法部长领导。助理司法部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反托拉斯局工作人员主要由律师组成,还有一定比例的经济学家。如2000年,反托拉斯局工作人员中有343个律师和57个经济学家。有人把它称为“基本上是一个在反托拉斯和相关领域代表政府的大型专业化的律师所” 。 反托拉斯局的大部分工作在华盛顿总部完成。华盛顿总部设有11个处:8个法律处,2个经济处和1个行政管理处。此外,在其他地方设有区域办公室,东、西、中部各有两个,南部一个。 反托拉斯局的职权主要集中在下述方面: (1)调查权。司法部在办理反垄断案件时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它不仅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而且有权向有关当事人签发“民事调查令”,传唤当事人和获得文件。在有些案件中,经法院许可,反托拉斯局还可对企业进行搜查、监听企业的电话或获取其他通过秘密途径传递的信息等。 (2)起诉权。包括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反托拉斯局在完成调查事项后,如果确信被告有罪,可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垄断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恶性卡特尔的案件,如固定价格、串通投标以及分割市场等限制竞争行为。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制止某种行为来防止或限制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或通过改变市场结构以恢复竞争局面,或要求行为人赔偿其对美国所造成的损失。 (3)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权。根据《克莱顿法》及其补充法规的规定,美国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工作。 2.联邦贸易委员会 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行执行联邦反垄断法的另一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该机构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由参议院推荐和批准。5名委员中,属于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名,无党派人士视为另一政党。一旦任命,委员无法定事由不能被免职。法定事由是指委员的工作无效、玩忽职守和渎职。第一任委员的任期,依总统的指定,分别为3年、4年、5年、6年及7年。自第二任起,委员的任期为7年,自此7年一任,每年轮换一名委员。委员会议在多数委员同意时即可采取行动,提出控诉,开始或终结公共调查。See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The 2006 Handbook of Competition Enforcement Agencies,198.转引自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06页。 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有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和经济局。竞争局通过对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可以向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行动:制定贸易规范;提出调查报告;达成正式的和解;在委员会的行政法官前进行诉讼;调查对委员会禁令的遵守情形及提起民事惩罚的诉讼程序。消费者保护局负责调查、追诉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以及执行保护消费者的其他法律。经济局主要是通过调查,提供经济上及统计上的分析报告,使执行单位可以顺利进行案件调查及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华盛顿之外,还设有10个地区办事处和1个地区站。根据2005年的统计,联邦贸易委员会雇用的工作人员有1022名,其中一半以上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 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都有执行《克莱顿法》关于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权力,对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专属管辖权。依据相关判例,第5条涵盖了任何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活动,也包括违反其精神和目的的任何活动。所以,实际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局对全部反托拉斯领域有相同的管辖权。行政法官是行政机构内部的负责听证和初步裁决的官员,他们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官员,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性。他们在主持听证和裁决时不受所......
- 信息
- 《经济法文库》总序
- 导言
- 第一章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与协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一般认识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相对于产业政策的优先地位
- 第三节 反垄断法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安排
- 第二章 反垄断法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的基本制度——适用除外与适用豁免制度的政策协调机制分析
-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适用豁免制度概论
- 第二节 适用除外制度与产业政策
- 第三节 卡特尔豁免制度的政策协调机制
-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控制豁免制度的政策协调机制
- 第三章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政策协调角色——从机构设置和权限配置角度展开的研究
- 第一节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理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理设置
- 第二节 政策协调理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配置(一)——对政策管制行业的竞争执法权
- 第三节 政策协调理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配置(二)——反垄断机构能否监督政府产业政策
- 第四章 反垄断法实施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的内在机理和外在动因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法律解释:法律实施中实现政策协调的内在机理
- 第二节 利益影响:反垄断法实施中实现政策协调的外在动因
- 第三节 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的特别措施
-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法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优先地位的宏观思考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 余论 产业法的“竞争法化”变革——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协调的换位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