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假定及其检验_韩振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韩振文
内容节选
第一章在场的司法假定 第一节司法假定的提出 一司法活动中的假定 假定是人类思维与判断的基本形式之一。有时甚至是有限理性的人类在生活中的一种思考习惯,即从信息收集还相当有限或分析未及完成的阶段起,就针对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以直觉方式所获取的暂时性答案,为此就会不断思考问题的全貌与结论。在一般定义上,“假定,或称假设、假说,是以已有事实材料和科学理论为依据而对未知事实或规律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说明。假定需要从事实材料出发根据已被证实的科学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1]因而“假定”一词更多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使用(见图一),按照学术惯例指称在原有科学知识基础上得出的前提性结论,即理论预设或曰前科学的科学发现。对此无论是日常生活领域,还是科学研究领域,有学者就指出,“人们在日常领域的行为通常是不按逻辑规则进行的,其认知方式主要依赖直觉机制,即以便捷的启发方式迅速作出决定;而科学领域的认知方式则主要遵循假设检验方式,以不断试错的方式获得科学结论,即问题的解决方案先在直觉基础上形成一个或多个假设,然后对假设进行验证,验证成立的假设最终成为问题解决的答案。”[2]历史的经验业已表明,假定是人类探究知识的最伟大的一项发明:科学理论的正统建构与对事物的完善理解都离不开假定;[3]而且,这里讨论的假定,在自然科学家的实验发明、艺术家的新奇创作以及企管顾问的高超经营等,跨领域的广泛运用,都足以说明其非凡的作用。胡适先生就曾坦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科学的特征不是确认为真,而是证明为假(Falsification)。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1902—1994)也提及,如果我们发现结论是错误的,那么一个或多个初始假设必然也是错误的;自然科学和各种社会科学的开展都是永无终止的试错实验,科学家的程序并不依赖从实在事实归纳出的理论,而是依赖对各种问题提出的初始假设的证伪。[4]从最宽泛的性质上来说,假定是人类在长期自然演进过程中积淀生成的先天本能心理活动,因而是一种生态学意义上的生物现象。 笔者提出假定思维这项命题,既非陈腔滥调亦非标新立异。不论是法官还是普通民众在看到任何事情,都会在头脑中自觉形成初始的假定,这种假定就是他们根据自己感官所看到、听到而缺乏当事人的事实介绍或辩解而作出的,而且虽无须费力地作出,却影响以后对事物的认识评价。[5]在司法的特殊语境中,法官断然不是德沃金先生(Ronald Dworkin,1931—2013)笔下虚构的超人法官“赫拉克勒斯”(Hercules),也非在审判当天才降临,他或她在断案中必然受庭前信息影响,也就遵循着这一假定思维规律,只是案件裁决的最终物化载体是向公众展示的逻辑严密、析理透彻的公文书而已。假定模式对于科学起着重要作用,恰恰还对法律科学(在法权中)是如此地有价值。[6]法官断案情况与科学家的工作颇为相似,通常都为先凭直觉提出假定,然后尝试对假定进行证立检验。“司法假定”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学名词,有关文献并未将司法活动中的初步思维方式确切地描述为“假定”,但事实上这在法律中确实是一种假定的方式,比如法官从一开始就认为“这种情形应该是一个##案件”。虽然法官们作出的预判结论可能不一,但思维过程的本质具有同一性。更何况,要求中国的法官在庭前不接触任何案件证据,一步到庭,是难以实现的幻景。[7]笔者结合以上论述,大胆地把司法活动中的假定定义为,法官面对待决案件尤其是庭前信息尚不充分阶段,在法律前见基础上通过直觉机制对信息加工处理,所进行初步推测或预断的思维方式。司法假定的表现形式则为预判结论或假定结论。 司法假定是司法过程中作出初步判断的基本思维方式之一,也可以说是所有司法判断都无法绕过的思维环节。很难对司法假定的思维活动作出优劣性评价,但其表现形式预判结论可以得到复验改进。司法假定始终处于层级递进式的状态,本质是法官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基础上职业判断能力的体现,通常表现为不完善的尝试性结论或确信效果,从而不同于纯思辨的猜想与荒诞的幻觉。司法假定作为一种思维固有的模式,并不是思维断片时候的补充。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发挥着积极作用,使得司法活动更加顺畅简洁,但有时也会带来消极影响,使裁判结果发生偏差。在康德(Imanuel Kant,1724—1804)的形而上学世界中,可抽象理解为一种先天综合性判断(synthetisches Urteil a priori)。而在美国法学家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llyn,1893—1962)及其忠实追随者看来,这是一种法官辨识情景类型的能力即情景感,它并不是法官个人的主观偏好,而是具有客观性的“内在法则”,它的实现有赖于法官通过职业理性与生活情感的交互作用,来直觉性认知和经验性把握某类生......
- 封面
- 目录
- 作者简介
- 扉页
- 信息
- 导言
- 第一章 在场的司法假定
- 第二章 司法假定的形成机制分析
- 第三章 司法假定的功用发挥及其偏差监控
- 第四章 法外因素介入假定的可接受性理论之批判
- 第五章 司法假定的合法性检验——建构裁决规范
- 第六章 司法假定的程序性检验——司法论证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