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化论:习惯与法律_【日】穗积陈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日】穗积陈重
内容节选
第三节习惯之享有法性 习惯之所以具有令人遵而守之的效力,皆来源于精神习性,该精神习性起因于对习惯实质价值之认知。但同时又因伴随着违反习惯之制裁,所以习惯具有社会规范之强制力。所谓习惯之制裁,是违反习惯而产生的痛感或痛感之原因,可分为内在制裁与外在制裁两类。所谓内在制裁,是由于违反习惯而感觉不安、不快、痛苦的精神作用,或是虽然觉察到习惯之悖理、不利、不便之处,明知其无意义,却在违反习惯时因有违自己多年之习性,反而隐隐不安。所谓外在制裁,是违反者之行为引起同习惯行为者之反感,导致违反者产生痛感之原因,或因违反者之异样行为招致他人诧异、嘲笑,或因蔑视众人之行为引发他人厌恶之感,遭受非议、冷遇、排斥、绝交、迫害等。 内在制裁仅是自己个人的精神状态,而外在制裁则是同习惯行为者多数人之精神状态下的产物,因此,外在制裁的主体是同习惯行为者及其相同范围之人。一个种族、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国国民的习惯制裁者,即该种族、该民族、该地区、该国民。然而,众人行使之制裁,其实施方法并无确切形式,或实施程度缺乏明确标准,因此,其制裁效力并非不强大,而是难免含糊不明、难以预测。然而,当该习惯行为者形成一个多少具有组织性质的团体时,对违反习惯之人的制裁,通常不仅仅是来自该习惯行为者,还由该团体机构来执行,例如族长、僧侣、长老会等对习惯违反者加以责罚。 一旦制裁机构固定,制裁之形式及其程度亦逐渐稳定,制裁由不定状态转变为确定状态,由习惯行为者的共同相互制裁转变为依靠团体机构公权力的制裁。而且,在全体国民或部分国民皆遵守的习惯中,国家认为维持该习惯有益或违反该习惯有害时,则通过国家机构承认遵守习惯之行为的效力,否认违反习惯之行为的效力甚至加以责罚。如此一来,因习惯而固定之行为的形式由社会规范转变为国家规范,习惯开始享有法性。因此,习惯的享有法性来自公权力的叠加,法习惯有别于一般习惯之处,在于其制裁主体乃国家公权力。 习惯的享有法性基于社会力行使状态之变化。原始社会尚未具备行使社会力之机构,因此社会力之作用主要依靠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或否认而得以确定,多数人认可某行为,则人人皆做相同行为,若反之多数人否认,则人人亦不做异样行为。而众人行为的一致范围及其程度甚不明确之情况并不少见,众人褒贬范围及其程度亦如此。随着社会体制日趋完备,社会力之行使者逐渐形成机构作用,占卜者、药师、僧侣、祭司、长老、族长等人于各个方面行使社会力。故习惯亦如此,因习惯种类不同,由上述之人分而记之,或进行确认,或对违反者施加制裁。随着社会的政治组织发展、国家体制完备,行政官厅与司法法院等政治社会力,即公权力机构亦初具规模,行政厅于某范围及程度上承认某习惯,法院于某范围及程度上施加制裁,恰如蒸汽、电力依靠蒸汽机器与电力机器才能做功,习惯这类纯然之社会力亦要依靠国家机构才能改变其势力状态,开始公权力化,进而享有法性。故习惯是不依附于任何机构之社会力的体现,而习惯法则是依靠国家机构之社会力的体现。 因各个社会情况各异,习惯的享有法性之范围大小亦有别,公权力化的习惯素来依公权力者的自由裁量而定,因此展现正确标准甚为困难,然而即便公权力者的自由裁量,也并非全无标准、随意为之,细心观察也未必不可获知其概则。习惯本是针对生活需要、认识其适应价值的产物,因此存在基于同行为者之褒贬见解的固有制裁。随着公权力发展,一国之习惯中,违反习惯之行为会危害当时社会之存在、扰乱和平、有伤国体、冒犯君权,甚至不利于宗教、道义或经济观念,因此仅依靠习惯固有制裁已远远不够,从维持国家安宁秩序之必要性出发,或是消极地对违反者施加公权力制裁进行威吓,或是积极地公认遵守者之行为,并附加一定效果以加倍确保该行为之实行。简言之,公权力者主观认为某些习惯与国家存在要件相关,这些习惯便基本享有法性,某些习惯与国家发展要件相关,这些习惯极为重要,若缺少公权保护便难以确保其行为之实行,于是随着公权力发展,其逐渐享有法性。 梅因于《村落专论》一书中论述过印度习惯法,以此来展示习惯法化之过程颇为恰当。据他所说,在过去数百年间,习惯法是印度村落唯一的法律,分析派法理学者列举为法律成分的主权、命令、权利、义务、制裁等观念,在此习惯法中一概皆无,村落长老遇事仅仅依据记忆中的古例旧习进行宣说,并不依靠命令,理由非常充分,仅仅因为该习惯古老,人人应当遵守,并非由于其源自政治或宗教权力才必须服从。而且,即便违反习惯导致损害产生,当地将其视为扰乱全村秩序,而非侵害了被害者之权利,违反者也不会被特别制裁,仅在其小社会群体中被排斥而已。因此,依据边沁及奥斯丁主义,必然得称印度习惯法为德教。梅因认为此乃形式上几乎无须辩驳之词汇乱用。(Maine,Village Communities.Lect.Ⅲ.)在印度受英国法影响一事上,梅因认为,由于英国在各行政区设立法院,印度的习......
- 信息
- 作者简介
- 译者简介
- 前言
- 第一章 习惯之起源
- 第二章 习惯之本质
- 第三章 习惯之效力
- 第四章 习惯之享有法性
- 第二节 习惯法论之起因
- 第三节 习惯之享有法性
- 第五章 习惯享有法性之相关学说
- 第二节 惯行说
- 第三节 时效说
- 第四节 承认说
- 第五节 法信说
- 第六节 意思说
- 附录
- 原力论断篇
- 法律进化
- 法律与宗教之关系
- 礼与法
- 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