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化论:习惯与法律_【日】穗积陈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日】穗积陈重

内容节选

第三节习惯之享有法性 习惯之所以具有令人遵而守之的效力,皆来源于精神习性,该精神习性起因于对习惯实质价值之认知。但同时又因伴随着违反习惯之制裁,所以习惯具有社会规范之强制力。所谓习惯之制裁,是违反习惯而产生的痛感或痛感之原因,可分为内在制裁与外在制裁两类。所谓内在制裁,是由于违反习惯而感觉不安、不快、痛苦的精神作用,或是虽然觉察到习惯之悖理、不利、不便之处,明知其无意义,却在违反习惯时因有违自己多年之习性,反而隐隐不安。所谓外在制裁,是违反者之行为引起同习惯行为者之反感,导致违反者产生痛感之原因,或因违反者之异样行为招致他人诧异、嘲笑,或因蔑视众人之行为引发他人厌恶之感,遭受非议、冷遇、排斥、绝交、迫害等。 内在制裁仅是自己个人的精神状态,而外在制裁则是同习惯行为者多数人之精神状态下的产物,因此,外在制裁的主体是同习惯行为者及其相同范围之人。一个种族、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国国民的习惯制裁者,即该种族、该民族、该地区、该国民。然而,众人行使之制裁,其实施方法并无确切形式,或实施程度缺乏明确标准,因此,其制裁效力并非不强大,而是难免含糊不明、难以预测。然而,当该习惯行为者形成一个多少具有组织性质的团体时,对违反习惯之人的制裁,通常不仅仅是来自该习惯行为者,还由该团体机构来执行,例如族长、僧侣、长老会等对习惯违反者加以责罚。 一旦制裁机构固定,制裁之形式及其程度亦逐渐稳定,制裁由不定状态转变为确定状态,由习惯行为者的共同相互制裁转变为依靠团体机构公权力的制裁。而且,在全体国民或部分国民皆遵守的习惯中,国家认为维持该习惯有益或违反该习惯有害时,则通过国家机构承认遵守习惯之行为的效力,否认违反习惯之行为的效力甚至加以责罚。如此一来,因习惯而固定之行为的形式由社会规范转变为国家规范,习惯开始享有法性。因此,习惯的享有法性来自公权力的叠加,法习惯有别于一般习惯之处,在于其制裁主体乃国家公权力。 习惯的享有法性基于社会力行使状态之变化。原始社会尚未具备行使社会力之机构,因此社会力之作用主要依靠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或否认而得以确定,多数人认可某行为,则人人皆做相同行为,若反之多数人否认,则人人亦不做异样行为。而众人行为的一致范围及其程度甚不明确之情况并不少见,众人褒贬范围及其程度亦如此。随着社会体制日趋完备,社会力之行使者逐渐形成机构作用,占卜者、药师、僧侣、祭司、长老、族长等人于各个方面行使社会力。故习惯亦如此,因习惯种类不同,由上述之人分而记之,或进行确认,或对违反者施加制裁。随着社会的政治组织发展、国家体制完备,行政官厅与司法法院等政治社会力,即公权力机构亦初具规模,行政厅于某范围及程度上承认某习惯,法院于某范围及程度上施加制裁,恰如蒸汽、电力依靠蒸汽机器与电力机器才能做功,习惯这类纯然之社会力亦要依靠国家机构才能改变其势力状态,开始公权力化,进而享有法性。故习惯是不依附于任何机构之社会力的体现,而习惯法则是依靠国家机构之社会力的体现。 因各个社会情况各异,习惯的享有法性之范围大小亦有别,公权力化的习惯素来依公权力者的自由裁量而定,因此展现正确标准甚为困难,然而即便公权力者的自由裁量,也并非全无标准、随意为之,细心观察也未必不可获知其概则。习惯本是针对生活需要、认识其适应价值的产物,因此存在基于同行为者之褒贬见解的固有制裁。随着公权力发展,一国之习惯中,违反习惯之行为会危害当时社会之存在、扰乱和平、有伤国体、冒犯君权,甚至不利于宗教、道义或经济观念,因此仅依靠习惯固有制裁已远远不够,从维持国家安宁秩序之必要性出发,或是消极地对违反者施加公权力制裁进行威吓,或是积极地公认遵守者之行为,并附加一定效果以加倍确保该行为之实行。简言之,公权力者主观认为某些习惯与国家存在要件相关,这些习惯便基本享有法性,某些习惯与国家发展要件相关,这些习惯极为重要,若缺少公权保护便难以确保其行为之实行,于是随着公权力发展,其逐渐享有法性。 梅因于《村落专论》一书中论述过印度习惯法,以此来展示习惯法化之过程颇为恰当。据他所说,在过去数百年间,习惯法是印度村落唯一的法律,分析派法理学者列举为法律成分的主权、命令、权利、义务、制裁等观念,在此习惯法中一概皆无,村落长老遇事仅仅依据记忆中的古例旧习进行宣说,并不依靠命令,理由非常充分,仅仅因为该习惯古老,人人应当遵守,并非由于其源自政治或宗教权力才必须服从。而且,即便违反习惯导致损害产生,当地将其视为扰乱全村秩序,而非侵害了被害者之权利,违反者也不会被特别制裁,仅在其小社会群体中被排斥而已。因此,依据边沁及奥斯丁主义,必然得称印度习惯法为德教。梅因认为此乃形式上几乎无须辩驳之词汇乱用。(Maine,Village Communities.Lect.Ⅲ.)在印度受英国法影响一事上,梅因认为,由于英国在各行政区设立法院,印度的习......

  1. 信息
  2. 作者简介
  3. 译者简介
  4. 前言
  5. 第一章 习惯之起源
  6. 第二章 习惯之本质
  7. 第三章 习惯之效力
  8. 第四章 习惯之享有法性
  9. 第二节 习惯法论之起因
  10. 第三节 习惯之享有法性
  11. 第五章 习惯享有法性之相关学说
  12. 第二节 惯行说
  13. 第三节 时效说
  14. 第四节 承认说
  15. 第五节 法信说
  16. 第六节 意思说
  17. 附录
  18. 原力论断篇
  19. 法律进化
  20. 法律与宗教之关系
  21. 礼与法
  22. 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