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_刘显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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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所谓公益诉讼,乃是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1]详言之,公益诉讼乃是非以维护原告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追究其责任的诉讼。[2]自20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公共利益保护思潮的日益彰显,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在程序法领域引入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诉讼机制,如英美法系的公民诉讼、大陆法系的团体诉讼等。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公益诉讼机制。[3]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所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包含在环境公益诉讼之中,其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最大的区别就是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可以将其定义为:法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诉讼。[4]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不具体、不确定的人群,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使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举证能力的民众获得社会正义和对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整对象 判断某一法律是否属于特定的法律部门,其关键在于认定作为法律部门构成要素的法律规范性质的同一性以及该法律部门自身是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发生在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体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争讼法律关系两类。而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定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而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即规范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环境公益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活动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的调整对象乃是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便是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环境公共利益,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不具备的,亦是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核心差异。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就普遍的认识而言,是将公共利益视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如若简单地将公共利益看作若干个体利益的机械相加,那么所谓的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就会变成特定多数的个体利益之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故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关键乃在于对利益主体的正确把握。 在当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者普遍以方法论整体主义对社会及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社会现象应按照其本身的独立性去对其进行整体性研究,社会整体并非仅是构成整体的诸个人的集合,而是真正的历史性的整体。[5]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体现最为充分的是系统方法论,即社会的整体是大于社会各部分简单地相加的,社会是由要素与部分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有机系统。[6]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德与斯宾塞亦认为,社会是一个超乎个人的、有机的、统一的,由各部分相互依存而组成的,发展进化的历史主体。[7] 基于以上观点,应当将公共社会视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由个体以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构成的抽象的有机体。作为个体的人,虽然必须承认其作为自然属性的“人”的独立性,但更无法否认其具有社会构成要素意义上的“人”的社会性。即每个“社会人”的独立性都是相对的,都会处在公共社会的社会关系与联系之中,人的欲求亦要受到客观的社会环境所影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易言之,作为公共利益构成要素的个体利益亦是社会的、历史的,是由利益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作为每一个个体的代表,构成公共利益的个体利益亦是按照人构成社会的联系方式而联系着。处于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各个主体,其欲求都会随着主体的主观偏好和公共社会的客观环境所主导,虽然人的主观偏好有很大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但是社会属性的人仍处在共同的社会客观历史条件下以及相同的社会交往关系下,这就决定了在公共社会中,人的欲求会出现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利益取向一致化。而这种利益取向一致化经过公共社会的一般化、抽象化以及价值化,便成为公共社会的一般利益,即公共利益。 有鉴于此,可以发现,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机主体——公共社会具有独特的抽象人格,而处于民事纠纷中的个体利益其主体则是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两种利益主体是整体与部分、有机体与功能个体的关系,前者绝非后者利益的简单叠加。故由这两类主体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

  1. 目录
  2.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3.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4.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5. 第四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建构
  6.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