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的法律典型问题实务解析_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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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在“执转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以广州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为分析样本郑飞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 郑飞虎 内容提要:融合了执行与破产程序各自优势的“执转破”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转破”只是一种有别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启动破产程序的特殊模式,这一模式本身并不会对破产程序的适用造成任何影响。在“执转破”中嵌入预重整程序,关键是要对司法权力的介入时点、介入方式进行一定的规范。在法院正式受理破产案件之前,能够适用重整程序的案件,理论上均有开展预重整的可能性;但“执转破”的中止执行效力系破产申请审查期的保全措施,而预重整并非全然等同于破产申请审查期,应当为植入的预重整程序留有一段相对自治的谈判空间。为避免该空档期的“执行竞赛”问题,执行法院可以引导利害关系人达成执行中止协议,以使债务人企业获得暂时喘息的机会。通过“执转破”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在尊重当事人预重整意思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企业重整可行性进行实质审查。进入预重整程序后,法院应弱化自身职权,由临时管理人推动预重整程序运行。为减少磋商成本,破产法院应保留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力,并在预重整中适时释明强制批准的标准,以引导利害关系人尽快达成预重整计划。 关键词:执转破 预重整 执行中止 强制批准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6月17日,广州破产法庭裁定批准管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广州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重整计划,以8000万元共益债务投资撬动解决债务人逾14亿元的债务,百某公司浴火重生。此时距离法院裁定受理百某公司的重整申请仅48天,且各债权人的受偿率较之破产清算均得到了大幅提升。这是广州法院首度借由“执转破”机制,在法院受理破产的期间采用预重整的成功案例。当前,各地方法院和破产理论对预重整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已经形成一致共识的是,预重整系为法院受理正式重整之前开展的程序。而“执转破”则是一种在个别执行程序和集体清偿之间进行衔接和切换的机制,“执转破”能否与预重整有效结合,殊值研究。广州法院已经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若要使这种经验形成普适性的破产规则,有必要系统性地讨论,“执转破”与预重整结合运用的合法性基础及具体操作模式。 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执转破”程序实质上已经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把手。所谓“执转破”,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以及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和破产条件,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该程序的核心在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破产审查、审级调整等多位一体的“执转破”常态化机制。尽管执行程序与传统的三大破产程序之间的程序转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断减少“执转破”程序中破产程序的期限,将有助于提高办理破产的“回收率”指标。 另一方面,预重整是当前破产实践中备受破产执业者推崇的庭外协商程序。通过该程序,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外预先达成重组协议,以此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降低谈判磋商成本,提高重整效率。 二者相比对便可发现,预重整程序一般借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磋商,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参与度不高。但在“执转破”案件中,往往正是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债务人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而后引导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执转破”申请,在转为破产程序之前,司法公权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对债务人企业的调查,此时能否再适用预重整程序,是一个十分值得讨论的话题。一方面,如果能够在“执转破”中采用预重整,将有助于降低程序成本,提高债权人回收率;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转破”中可以采用预重整,且在司法权力已经实质介入债务人企业的情况下,再适用预重整程序,可能与该制度强调意思自治的本质属性相悖。故如果能在两个法益衡量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能兼顾破产回收率,又能恪守预重整制度的本质,将有助于我国破产实践和破产法理论的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考察“执转破”程序的现实基础,然后根据我国已有的破产实践,找出预重整适用于“执转破”案件的关键问题点,并在尊重预重整制度意思自治本质的前提下,探讨预重整制度在“执转破”程序中的具体实现路径。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融合的诱因 尽管“执转破”本身即是执行与破产的衔接程序,但这一作为“程序”的程序,与破产程序能否有效衔接适用,在法理上仍是需要深入讨论的焦点,也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只有明确了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才能继续研究作为重整前置程序的预重整如何嵌入“执转破”程序这一关键问题。 (一)“执转破”程序的价值与功能 客观而言,“执转破”程序兼顾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各自优势,使两种制度能够有效实......

  1. 信息
  2. “广州律智”法律服务系列丛书总编辑委员会
  3. 本书编委会
  4. 序言
  5. 第一编 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问题
  6. 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创新——构建资产投行模式,助力效益提升
  7. “执转破”规则下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
  8. 关于不良资产执行处置困境与突破路径的几点思考——以某实务案例为视角
  9.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10.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及法律思考
  11. 浅议受让金融不良资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以非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受让债权为视角
  12. 从银行角度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问题
  13. 金融机构小微不良贷款法律清收若干问题初探
  14. 不良资产新周期的投资策略和长三角地区市场分析
  15.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律师实务
  16. 债权人在清算责任纠纷中的证明责任研究
  17. 浅谈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过户的税务问题
  18. 浅议不良资产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是否应属于破产债权
  19. 第二编 执行程序的理论及实务问题
  20. 预重整在“执转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以广州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为分析样本
  21. 如何选对执行法院,先发制人——执行案管辖实务问题研究
  22. 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立案及审查标准
  23. 司法拍卖常见风险分析
  24.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执转破”问题研究
  25. 律师视野下的执行难破解之道——以财产保全为视角
  26. 关于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论变更及追加当事人的程序规定
  27. 坚持不懈,破解执行难题——从一宗典型案例解读执行难
  28. 浅谈参与分配款的处置权
  29.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普通债权人获优先受偿——周某申请执行广州A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30.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八个“冷知识”
  31. 终结本次执行与恢复执行的法律问题探究
  32. 论外国(破产)企业内地可执行财产的参与分配问题
  33. 论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
  34. 试论不良资产处理中的财产保全及执行主体变更的若干问题
  35. 第三编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适用问题
  36. 论《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适用范围
  37. 非金融机构受让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后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探析
  38.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适用范围探究
  39.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争议问题的理解
  40. 论金融不良债权案件利息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