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联适用全书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内容节选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关联规定 1.《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2.《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
- 信息
- 出版说明
- 案例索引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康复
- 第三章 教育
- 第四章 劳动就业
- 第五章 文化生活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 第五章 社会优待
- 第六章 宜居环境
-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