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法_杨和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和义
内容节选
第三编 实用新型法1959 年4月13日法律第123号 最新修改:2014年6月13日法律第69号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2条之5) 第二章 实用新型注册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第3—11条) 第三章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第12—13条) 第四章 实用新型权(第14—36条) 第五章 复审(第37—41条) 第六章 再审和诉讼(第42条至第48条之2) 第七章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有关国际申请的特别例外(第48条之3至第48条之16) 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49—55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56—64条)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1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利用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有关的设计,奖励设计,以推动产业发展。 【定义】 第2条 本法所称“设计”,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创造物。 本法所称“注册实用新型”,是指已获得实用新型注册的设计。 在本法中,有关设计所称“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出口、进口、转让或者许诺出租(包括为转让或者出租的展览。以下相同)设计产品的行为。 【程序的补正】 第2条之2 提出了实用新型登记申请、请求及其他有关实用新型注册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人,限于案件正在特许厅审查的情形,可以进行补正。但是,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期间届满后,不能补正添加在申请书的说明书、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或者第8条第4款或者在第11条第1款准用专利法(1959年法律第121号)第43条第1款[包括在第11条第1款准用同法第43条之2第2款(包括在第11条第1款准用同法第43条之3第3款准用的情形)及在第43条之3第3款准用的情形]规定的书面文件。 根据前款正文的规定,补正说明书、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附图时,必须在首次添加在申请书的说明书、实用新型注册请求的范围或者附图中记载事项的范围内进行。 不受第1款规定的限制,不能补正在第14条之2第1款中添加在修订书的修订过的说明书、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附图。 下列情形,特许厅长可以指定相当期间,命令应当补正程序: 1. 程序违反第2条之5第2款准用《专利法》第7条第1款到第3款或者第9条规定时; 2. 程序违反本法或者基于本法的命令规定的形式时; 3. 有关程序,没有缴纳根据第32条第1款规定应当缴纳的注册费时; 4. 有关程序,没有缴纳根据第54条第1款或者第2款规定应当缴纳的手续费时。 在补正程序(缴纳注册费和手续费除外)时,必须提交程序补正书。 【程序的驳回】 第2条之3 根据前条第4款、第6条之2或者第14条之3的规定,命令应当进行程序补正的人在根据这些规定指定的期间内没有进行补正时,特许厅长可以驳回程序。 【非法人社团履行程序的能力】 第2条之4 非法人社团或者财团并规定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以其名义履行下列程序: 1. 提出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请求; 2. 请求复审; 3. 对复审的生效复审决定请求再审。 非法人社团或者财团并规定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以其名义请求再审生效复审决定。 【《专利法》的准用】 第2条之5 《专利法》第3条和第5条的规定,准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和期日。 《专利法》第7条到第9条、第11条到第16条、第18条之2到第24条的规定,准用于程序。 《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权及其他关于实用新型注册的权利。 《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注册。 第二章 实用新型注册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实用新型注册的要件】 第3条 除下列设计外,能够在产业上利用并已完成产品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的设计,可以获得实用新型注册: 1. 在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公知的设计; 2. 在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公开实施的设计; 3. 在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外发行的刊物上刊登的设计或者通过通信线路能够为公众利用的设计。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前,在设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普通知识的人,基于前款各项列举的设计能非常容易完成设计时,设计不受同款规定限制,不能获得实用新型注册。 第3条之2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设计是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日前的其他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或者专利申请,并且,是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后根据第14条第3款规定发行刊登同款各项列举事项的实用新型公报(以下称为“实用新型公报”),或者根据《专利法》第66条第3款的规定发行刊登同款各项列举事项的专利公报,或者在记载在申请公开的首次添加在申请书的说明书、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附图(在同法第36条之2第2款外语书面文件申请的情况下,同条第1款的外语书面文件)的设计或者发明(在进行设计或者发明的人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设计的设计人是同一人时,设计或者发明除外)相同时,设计不受前条规定限制,不能获得实用新型注册。但是,实用新型注册......
- 信息
- 第一卷 知识财产基本法律
- 第一编 知识财产基本法
- 第二编 食品教育基本法
- 第三编 知识财产高等法院设置法
- 第二卷 著作权法律
- 第一编 著作权法
- 第二编 计算机程序作品登记特别例外法
- 第三编 促进创造、保护和活用文化产品法
- 第四编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
- 第五编 在美术馆公开美术作品促进法
- 第六编 展览会美术品损害补偿法
- 第七编 盗录电影防止法
- 第八编 文部科学省编写教科书出法
- 第九编 教科书发行临时措施法
- 第十编 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图书免费措施法
- 第十一编 促进普及残疾儿童和中学生用的教学用特殊图书法
- 第十二编 为振兴音乐文化完善学习环境法
- 第十三编 实施《世界公约》关于著作权法的特别例外法
- 第十四编 缔约国和缔约国国民著作权特别例外法
- 第三卷 产业财产法律
- 第一编 专利法
- 第二编 专利法施行法
- 第三编 实用新型法
- 第四编 实用新型法施行法
- 第五编 外观设计法
- 第六编 外观设计法施行法
- 第七编 商标法
- 第八编 商标法施行法
- 第九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十编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 第十一编 工业产权程序特别例外法
- 第十二编 种苗法
- 第十三编 知识产权代理人法
- 第十四编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法
- 第四卷 知识财产关系法律
- 第一编 促进大学等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经营者移转法(节选)
- 第二编 促进特定跨国企业研究开发事业特别措施法(又名亚洲基地推进法)(节选)
- 第三编 制造品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节选)
- 第四编 加强产业技术能力法(节选)
- 第五编 重整产业活力和革新产业活动的特别措施法(节选)
- 第六编 提高中小企业制造品基础技术法(节选)
- 第七编 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八编 破产法(节选)
- 第九编 消费者基本法(节选)
- 附录
- 附录一 知识财产战略大纲
- 附录二 日本实施知识财产立国战略立法目录
- 译者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