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司法监察制度及其运作_朱声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声敏

内容节选

第一节司法监察纠错程序的启动 有明一代,当事人或其亲属申诉,监察官在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时发现问题,皇帝关注特定案件并遣官复审,都可以启动监察纠错程序。当然,无论何种主体、何种启动路径,裁判的最终决定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 一、当事人或其亲属申诉详参连朝毅:《也谈“厌讼”法律传统产生的本质根源》,《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司法公正权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课题组:《司法监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64—65页。《大明令·刑令》,怀效锋点校:《大明律》,第261页。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二二《刑律·诉讼·越诉》,第174页。详参朱声敏:《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34页。《明宣宗实录》卷一〇〇,宣德八年三月壬申条,第2247—2248页。 中国古代政治生态环境恶劣,寻常百姓通过官府寻求救济不啻将自己陷于危险境地,其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民间“厌讼”“惧讼”情绪一直表现得十分明显 。因此,除了特定情形下的别有用心者,非有大冤大屈则很少有人愿意诉诸官府,更不愿持续不断地向上申诉。所以,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申诉具有强烈的主体自利性,这种自利性赋予了当事人强大的监督动力。故当代有学者认为:“考察和反思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即可发现,由当事人本人充任监督者,去监督司法机关,可谓最好的选择。” 实践中,当事人或其亲属请求纠正错案确实是启动纠错程序的普遍性推动力。至少从唐代开始,当事人及其亲属就可以依律例规定,通过向有关衙门申诉的方式启动司法纠错程序,明代沿袭了前代的做法。根据明代法律规定,控告、伸冤都应当遵循流程,先州县而府、省,最后到中央,倘违反这一程序进行上诉,便是越诉。《大明令》规定:“凡诉讼皆须自下而上,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抵罪及坐越诉者,以不应论,拘该官司。如应受理而不为受理者,许赴上司陈告。” 《大明律》也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 原则上,当事人或其家属须遵循上述流程而不得直接向御史申诉,否则要受到处罚;御史亦不得干预审转。但是,从朱元璋开始,历代皇帝鉴于对官吏的失望与不信任,鼓励告诘,允许乡民赴京告御状;也允许百姓在地方直接向出巡的监察官告诉。于是,在对待越诉的问题上,明代历朝政策摇摆不定 。倘若所陈案情属实,越诉不仅是被允许的,而且也可以免予追究越诉之人的法律责任。故现实中监察官直接受理的情况数见不鲜。如宣德八年(1433)三月,御史张鹏“奏福建按察司不以伸冤理枉为职,每听民讼,辄援越 之例发遣戍边,致民含冤无告”,宣宗对该按察司的做法予以否定,命法司:“自今讼得实者,毋究越 之罪;不实者,论罪如初。” 《诸司职掌·都察院》,第327—328页。(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八《刑部类·决罚不如法·通行内外问刑衙门军职有犯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照文职酷刑事例问革为民》,第911—912页。 监察官接到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申诉,发现原审裁判可能存在问题之后,可以径自重审。明初就规定御史出巡“凡受军民诉讼,审系户婚、田宅、斗殴等事,必须置立文簿,抄写告词,编成字号,用印关防,立限发与所在有司追问明白,就便发落,具由回报。若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伸诉各司官吏枉问刑名等项,不许转委,必须亲问” 。据此,凡百姓控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受理;若告本府官吏,则发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以及各衙门官吏司法无当者,巡按必须亲自受理。按察司作为地方常设监察机构,也有权受理百姓申诉的冤案。如弘治年间,浙江军余孙敬串通衙门快手,诬执妄拿马宣等人为盗,军官白福寿审理此案,偏听偏信,非法用刑,致马宣伤重而死。马宣之妻王氏向按察司申诉。按察司查出异常,遂启动纠错程序 。《明太宗实录》卷一一四,永乐九年三月丙子条,第1455页。《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洪武三十年七月丁巳条,第3662页。《明史》卷九四《刑法二》,第2314页。《明孝宗实录》卷七一,弘治六年正月丙戌条,第1336—1337页。 除了向御史、按察司官员申诉,当事人或其亲属还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诉冤屈,即“直诉”。直诉又称“叩阍”“告御状”等,也是古已有之。如前代统治者一样,明代君主沿袭直诉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底层民情直达天听,加强对臣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使民间的冤屈有机会得到最高权力的救济,树立君主为民父母的仁慈形象。明代的直诉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诣阙上书、击登闻鼓和邀车驾。如永乐九年(1411)三月,直登闻鼓给事中奏“有县官以赃罪谪戍边,击鼓陈情者”,成祖即“令三法司审之” 。直诉是深处内宫的皇帝与外界沟通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承担着下情上达的......

  1. 信息
  2. 绪论
  3. 第一章 明代司法监察制度建构的形式与原则
  4. 第一节 明代司法监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5. 第二节 明代司法监察制度建构的形式
  6. 第三节 明代司法监察制度建构的原则
  7. 本章小结
  8. 第二章 明代中央司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
  9. 第一节 都察院及其司法监察职能
  10. 第二节 六科及其司法监察职能
  11. 第三节 大理寺及其司法监察职能
  12. 第四节 刑部及其司法监察职能
  13. 本章小结
  14. 第三章 明代地方双轨司法监察体制及其演变
  15. 第一节 明代地方双轨司法监察体制的历史渊源
  16. 第二节 明代地方双轨司法监察体制的建构
  17. 第三节 明代地方双轨司法监察体制的演变
  18. 第四节 明代地方双轨司法监察体制演变的原因
  19. 本章小结
  20. 第四章 明代司法监察纠错机制的运行
  21. 第一节 司法监察纠错程序的启动
  22. 第二节 监察官纠正的错案类型
  23. 第三节 朝廷对错案责任官吏的处理
  24. 第四节 君臣纠正错案的思想逻辑
  25. 本章小结
  26. 第五章 明代司法监察的实践困境
  27. 第一节 君主专制对司法监察的影响
  28. 第二节 官场陋习对司法监察的影响
  29. 第三节 监察官制度弊端对司法监察的影响
  30. 第四节 监察技术手段落后对司法监察的影响
  31. 本章小结
  32. 第六章 明代司法监察的民间认知——以通俗小说为材料的分析
  33. 第一节 通俗小说塑造的监察官形象
  34. 第二节 通俗小说对司法监察运作过程的反映
  35. 第三节 通俗小说对司法监察功能的反映
  36. 第四节 通俗小说描述司法监察的文化意蕴
  37. 本章小结
  38. 结语
  39. 部分参考文献
  40.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