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简明_吴香香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香香 编
内容节选
二、关于保证合同 第25条 〈辅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辅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26条 〈辅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辅助〉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辅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辅助〉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辅助〉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27条 〈防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8条 〈辅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防御〉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辅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29条 〈防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防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0条 〈辅助〉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辅助〉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辅助〉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引〉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第31条 〈防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辅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第32条 〈辅助〉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33条 〈防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4条 〈辅助〉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防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辅助〉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辅助〉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第35条 〈防御〉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防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防御〉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第36条 〈参引〉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
- 信息
- 编写说明
-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
- 一、规范类别
- 二、内在结构
- 三、外在结构
- 四、多元请求权基础
- 五、鉴定体裁与裁判体裁
- 六、简例演示(鉴定体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编 物权
- 第三编 合同
- 第四编 人格权
-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六编 继承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一、一般规定
-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 四、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一般规定
-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三、监护
-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五、民事法律行为
- 六、代理
- 七、民事责任
- 八、诉讼时效
- 九、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二、关于保证合同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 五、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 四、标的物检验
- 五、违约责任
- 六、所有权保留
- 七、特种买卖
- 八、其他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 三、合同的解除
- 四、违约责任
- 五、其他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一般规定
- 二、结婚
- 三、夫妻关系
- 四、父母子女关系
- 五、离婚
- 六、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一、一般规定
- 二、法定继承
-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 四、遗产的处理
- 五、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附录1:《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
- 附录2:电子增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