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_周佑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佑勇
内容节选
第二章 城市交通规划的法治理念与原则 一 城市交通规划的法治理念 无论城市交通规划在法律上是否直接拘束行政相对人,在实践中均作为指导城市社会生活和调整城市社会关系的大纲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城市交通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城市交通规划中严格贯彻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人权保障法治理念 尽管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现代化以及交通的发达的确是城市治理的目标,但是人权的保障却是上述任何一项目标都无法逾越的价值。或者说,人权不得因上述任何一个理由而受到恣意的抑制或减损。在现代立宪主义看来,人权保障与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治共同构成了现代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人权保障更是构成了宪法最终的价值追求,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国家权力的行使应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来进行,而“不得侵犯人权”更是权力行使的一条基本原则。交通规划亦是如此。虽然在行政规划性质的认识上存在争议,但是规划属于行政权力的运用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认为,从法律属性看,外部行政规划以其是否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可以将其性质划分为行政行为性质的规划和事实行为性质的规划两类。城市规划就兼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尊重人权构成了城市交通规划权力行使的界限。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进行城市交通规划时必须要考虑人权保障这一终极价值,而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而从更为具体的层面来看,在交通规划的过程中做到尊重人权一方面要落实规划的民主参与,另一方面则需要提供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交通规划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如何能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均能获得畅通的意见表达途径,尤其是如何能够保证民众对于规划的决策、制定和执行能获得实质性的话语权,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我国目前的城市交通规划却主要仍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随意性较强。[1]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也引进了诸如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听取专家意见等民主决策形式,但是其不足也是明显的:(1)未能做到民众的全程参与;(2)公民所提出的意见效力较弱,且缺乏反馈机制;(3)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划决定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而美国的MPO制度[2]则与我国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MPO制度之下,民众对交通规划的制定、执行等环节都得以真正发挥影响性的作用,并且每一个公共交通项目都需要受到MPO机制的控制,这也就极大地减小了在交通规划过程中恣意侵犯人权,尤其是损害少数群体利益的可能性。透过这一对比,可以发现如何真正在交通规划过程中反映民意、实现民主参与是我们需要在交通规划制度设计中着力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推进交通规划中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在交通规划上落实人权保障理念的另一个落脚点就是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这一权利救济机制又可以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民在交通规划的民主参与程序中受损权利的救济机制。应以法律保证,在这一过程中,一旦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与监督权等与民主参与相关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使得交通规划的民主参与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公民即能够从法院寻求到有效救济。只有公民的上述权利能得到司法的有效救济,交通规划的民主参与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这一救济机制应该在规划程序法中作为民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公民因交通规划而受到侵犯的其他权利的救济机制。尽管有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程序,但行政主体作出的交通规划还是不可能完全杜绝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当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发生的时候,法律应该为公民提供足够的制度渠道以寻求司法救济。这不仅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直接要求。而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完善交通规划中的权利救济机制一方面要靠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立法不作为;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确保司法机关具有足够的制度途径为公民提供权利救济。 总之,交通规划中贯彻法治理念在人权保障上的根本性要求就是行政主体在制定交通规划的时候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最终的价值追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恣意侵犯市民的平等权、出行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 (二)权力制约法治理念 “权从法出”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法治的首要要求就是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所有的权力都应该位于法律之下,而不能超越于法律。交通规划权力也不能外。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交通规划往往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划权并非均能找到法律上的授权。尽管现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确实往往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法律在一些领域也的确存在滞后性和立法空白,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权力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正当、合法的理由。因此,当务之急并非是为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授权和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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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 主要作者简介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编 现代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与民生保障问题研究
- 第二章 现代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与公民权利保障关系论纲
- 第三章 现代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民生法治诉求
- 第四章 现代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民生化导向的法治维度
- 第五章 现代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 第二编 现代城市交通规划及其法治化治理研究
- 第二章 城市交通规划的法治理念与原则
- 第三章 城市交通规划的法治模式与硬法规制
- 第四章 城市交通规划的软法治理与法律救济
- 第三编 现代城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
- 第二章 “大部制”与我国城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三章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分工协作运行机制研究
- 第四编 现代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及投融资制度研究
- 第二章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法律问题
- 第三章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
- 第四章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研究
- 第五编 现代城市交通安全的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 第二章 城市交通安全的行政法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 第三章 现代城市交通安全的刑法调控机制研究
- 第四章 现代城市交通安全的私法调控机制研究
- 附 现代城市交通法治发展报告(2011—2015)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