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_邹海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邹海林
内容节选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结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结构模式 破产程序的结构模式的选择,是破产立法首先要解决的课题。在破产程序结构设计上,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如对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种程序分别立法,也可就破产清算与破产再生程序分别立法,还有就是将三种程序制定在一部法律中。我国破产法理论提出建立统一且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并为立法者所采纳。就破产程序的结构而言,我国法律将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种具体程序并行设计,当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依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申请,均可启动破产程序。同时,这三种程序又能相互联系,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亦可实现程序之间的转换,以满足当事人对破产程序的不同需求,并节约程序成本,提高破产程序的适用效率。 我国破产法理论关于破产程序的结构,以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为基础,体现了体系化的特征。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统领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三大程序,但后三个程序又相对独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变价债务人财产并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从而终结债务人法律人格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可在解决债务问题的同时,避免对债务人清算。其中和解程序成本小,操作简便。重整程序则摆脱了和解程序消极避免适用破产清算的不利因素,在挽救债务人方面更为积极,但成本大。三种程序各具特点,都有自己的适用空间,能够针对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满足不同需要。我国破产法理论关于破产程序结构模式的选择与体系化设计,推动了我国破产程序制度的重大创新。 再者,我国破产法理论关于破产程序的设计,还体现了破产程序的再生主义理念。因为再生主义理念的贯彻,《企业破产法》完成了我国企业破产程序由清算主导型的程序制度向企业再生主导型的程序制度的转变。在立法结构上,企业破产法的章节设计首先考虑的是企业再生程序的适用,第1章总则及其后的相关章节,均为企业再生程序的启动和适用考虑良多,第8章特别规定有重整,其后特别规定有和解,破产清算的特殊规范则被规定在第10章。实际上,《企业破产法》第8章、第9章和第10章(破产清算)之规定,均为性质上不相容的债务清理程序,仅能适用于相应章节规定的债务清理程序,而且也不构成独立的完整程序。因此,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我国的企业再生程序,只有将《企业破产法》第1章至第7章的规定与第8章结合,或者将《企业破产法》第1章至第7章与第9章结合,方能展现出独立完整的企业再生程序。[1]在程序入口上,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不仅可依当事人申请直接适用,也可在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启动;在程序申请主体上,除了和解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只可由债务人申请外,重整程序既可由债务人申请,也可由债权人申请,还可由债务人出资人适时申请。在重整程序的公权力干预内容上,引入了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制度。 最后,《企业破产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即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独立进行但又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的基础条件完全相同,所以三者得以被规定于一部法律中。《企业破产法》第1章至第7章规定的内容,为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共同适用的规范,第8章、第9章和第10章则分别规定了重整、和解与清算的特有程序规范,此三章的内容不能互为替代,只能个别适用。这样,重整、和解与清算在程序制度和适用上构成各自独立的程序,将它们规定于一部法律中,除节约立法成本、彰显立法技术外,还有助于实现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适时转换。[2] 《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的结构采取“一门入”的模式,即将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三种程序相结合,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基于申请权人的清算、重整或和解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可有条件地实现具体类型的程序之间的转换,体现了程序结构设计上的有机统一和适用效率。从整体上看,我国破产程序呈现出“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结构特点。[3]但依照破产程序的运行逻辑,不妨将其描述为“三个入口,一个共用通道,三个程序终端”,则更加形象。“三个入口”是指清算入口、重整入口、和解入口,表明债务人可依三种不同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一个共用通道”是指债务人无论自三个入口的哪一个口入,都要经过内容相同的一个程序阶段即共用程序,以完成执行具体程序的准备;“三个程序终端”是指共用程序结束后进入的清算、重整或和解等具体程序的执行阶段。“三个入口”能够表明,首先,申请人为破产申请时,可有多种选择。其中,债务人为破产申请可选择申请清算、重整或和解,债权人为破产申请则可选择清算或重整。另外,“三个入口”宽窄不一,其中清算入口的要求与和解入口相同,而重整入口的要求则要更灵活一些。其次,自“三个入口”进入的过程,即是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过程,也构成破产程序不可或缺的部分。最后,“三个入口”可以为“共用通道”部分......
- 封面
- 书名页
- 页
- 内容简介
- 作者简介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结构
-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调查
- 第三章 管理人中心主义
- 第四章 债权人自治
- 第五章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
- 第六章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 第七章 重整程序
- 第八章 和解程序
- 第九章 破产清算程序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