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原理·规则·案例_罗培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罗培新

内容节选

第三节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分类一些地方性立法出于自身的价值判断,将慈善捐赠、志愿者服务、表彰奖励等信息记为其他信息。《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即采用这种做法。 鉴于公共部门记载的主要是信息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负面信息,故此类信息主要是失信信息。与此同时,为了识别信息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还会记载一些识别性信息,这些信息被称为“基本信息”,与信用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另外,为了使群团组织归集的慈善捐赠、志愿者服务、表彰奖励等信息可以被记载,此类信息可被记为正面信息。但是,此类信息对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影响,立法者不宜作出判断,而应由用信主体自行判断,即谁用信,谁评信。也就是说,立法不宜直接将其称为“信用良好信息”。 鉴于此,公共信用信息可以分为基本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 一、基本信息 严格说来,基本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并非紧密关联,将其列为信用信息,系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其一,它是辨识主体身份的基础信息;其二,它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如许可类信息、资质类信息等。 从主体的角度看,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信息可以分为: (一)自然人的基本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2)就业、学历、婚姻状况;(3)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从与信用的关联度角度考虑,一个人的就业、学历状况的确关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婚姻状况则在一定程度上关乎信息主体的责任感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所带来的偿债能力。 至于自然人的其他信息,如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留存于公安部门的人口数据库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人信息,不宜规定为公共信用信息。当然,从增强信息主体的辨识度、方便行政管理的角度考虑,可以扩大信用信息中基础信息的范围,但务须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标识为非公开信息。政府可以掌握此类信息,但不得向公众开放查询。 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也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均不得采集。 总之,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应本着最小够用的原则来采集,供公开查询的基本信息,不得侵犯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2)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3)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4)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法人的基本信用信息要注重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衔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该条例第6条至第10条分别规定了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公示内容及程序。法人的基本信用信息比公共信用信息指向的范围要宽泛得多。 二、正面信息1872年10月,仁济医馆在《申报》刊文,向市民诠释什么是善举,其中说道:“且世间善事颇多行善之人,亦复不少,惟人之行善,其居心各有不同,有以行善而炫财富者,亦有行善而图博美名者,且有行善而心存望报者,是皆行善而求人知之者也。至行善不求人知,则既非卖富又不图名且不望报,其居心实超他人万倍上矣。” 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主体的正面信息应当是指反映信息主体守法与履约状况的信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信息虽是良好信息,但考虑到它们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未必一定构成影响,特别是这些道德行为与信息主体的守法履约状况并无直接关联,更为重要的是,其动机多元,不易测度与评价, 直接将其界定为信用良好信息,殊为不妥。因此,《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将此类信息称为“其他信息”,其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影响,由使用人自行判断。 笔者认同此种判断,故在参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时,在制度设计中遵循了此种观点。然而,在撰写本书时,笔者更新了此种认识,认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等未必一定关乎信息主体的守法与履约状况,但出于以下原因,可以将其列为正面信息:其一,此类信息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信息主体从事无因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如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其二,此类信息在相当程度上是信息主体守法践诺所带来的后果,如表彰奖励;其三,此类信息是否必然是守信信息,由用信主体自行判断。 根据此种理解,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2)参与各级人民政府......

  1. 信息
  2. 绪论 大数据时代的“老天爷”
  3. 第一章 关于信用的中央重要论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
  4. 第一节 关于信用的中央重要论述及国家政策
  5. 第二节 涉及信用信息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法规
  6. 第三节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第二章 社会信用的法律概念
  8.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定义
  9. 第二节 社会信用与道德规范
  10. 第三节 社会信用与违法行为及诚信的关系
  11.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法律制度
  12. 第一节 公共信用信息的概念
  13.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
  14. 第三节 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分类
  15. 第四节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路径
  16. 第五节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17. 第六节 公共信用信息的运用
  18. 第七节 公共信用信息与政府公开信息
  19. 第八节 公共信用信息与征信信息
  20.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21. 引子
  22. 第一节 信用信息与相关权利
  23. 第二节 信用立法与个人信息保护
  24. 第三节 信用立法与信息主体权益救济
  25. 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26. 第一节 诚信宣传教育
  27. 第二节 信用服务机构
  28. 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
  29. 附录
  30. 从抽象理论到实践理性(代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