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的权利: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研究_魏道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魏道明
内容节选
第二节容隐制度的流变 一 容隐制度的产生几乎所有讨论古代容隐制度起源的论著,都以不得告发亲属作为容隐制度的源头,不再一一列举。笔者目力所及,只有杨辉撰文认为,秦律中的“非公室告”并非容隐制度的源头。在他看来,“非公室告”体现法家思想,容隐体现儒家思想;“非公室告”只适用于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而容隐除了家庭内部的犯罪,也适用于“公室罪”;所以容隐制度是汉代随着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运动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参见杨辉《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6,第9~15页)。但杨辉先生的文章还是认为“非公室告”与容隐在不能控告直系尊亲的人身侵犯方面有相似之处,同时也认为“非公室告”是义务,容隐也有义务特性,只是权利的属性更明显(第12页)。其最终还是把不得告发亲属作为了容隐制度的源头,至少是源头之一。 由于学界普遍将容隐与干名犯义混淆,所以在追溯容隐制度的源流时,往往将不得告亲属的规定作为容隐制度开始的标志。这一点少有例外。 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容隐与干名犯义的条款,分别是为了贯彻“亲亲”“尊尊”原则而制定的不同制度,一为权利,一为义务,二者犹如两条并行线,互不交叉,有着各自的发展轨迹。为说明问题,以下先简单交代干名犯义制度的发展线索,然后再详述容隐制度的发展过程。《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中国古代早期的法律中,并无常人之间必须告发犯罪的规定,《周礼》中有“比伍相及”之法,商鞅变法的条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也只是规定什伍之内的人必须互相告发犯罪行为,常人之间并无这样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常人之间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有权保持沉默。这势必会导致子孙被动或主动告发父祖犯罪的现象。如果子孙、父祖同什伍居住,因法律要求必须互相纠告犯罪行为,会出现子孙被动告发父祖犯罪的现象;如果子孙、父祖非同什伍居住,没有纠告义务,拥有沉默权,但沉默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自由行使,放弃沉默而选择告发也属正当,所以可能会出现子孙主动告发父祖犯罪的现象。 无论子孙主动还是被动告发父祖犯罪,皆有悖于尊卑秩序。为维护家长制,必须改变这一状态。但仅仅取消子孙、父祖同什伍居住必须互相纠告的义务,还不能防止子孙主动告发父祖犯罪的现象,故法律将子孙的纠告义务变成了沉默义务,不许子孙告直系尊亲,这就起到了彻底防范子孙告发父祖犯罪的作用。《太平御览》卷六二四《治道部五·政治三》引《孙卿子》,第2797页下栏。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51页。《魏书》卷八八《良吏传·窦瑗传》,第1909页。《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条,第432页。《宋刑统》卷二三《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门略同,第414页。《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条,第435页。《宋刑统》卷二四《斗讼律》“告周亲以下”门略同,第418~419页。参见《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四·诉讼》,第2671页;《大明律》卷二五《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第178~179页;《大清律例》卷三〇《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第486~487页。 禁止告发尊长,春秋时代就已初见端倪:“鲁有子讼父者,康子曰杀之。” 康子即鲁国大夫季孙肥,他要杀告父之子,至少说明鲁国司法中以告直系尊亲为罪。这在后世成为法律规定,秦律中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的规定;汉律中有“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的条令;北魏律规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 其后,不许告的范围日趋扩大。唐宋律规定,五服之内的尊长,卑幼皆不得告,“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 元明清律略同,并将此类行为称为“干名犯义”,予以重惩。 可见,干名犯义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一个确定义务的过程。《左传》“昭公七年”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杜预注“仆区,刑书也”;服虔注“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048页上栏]。是楚文王时已有不得匿逃亡之人及罪人的法律规定。《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975页上栏。《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石奢传》,第3102页。 与干名犯义不同,容隐制度的产生,是一个确立权利的过程。中国古代早期的法律中,只允许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保持沉默,但不允许庇护犯罪人。如楚国在文王时(前689—前677)就制定有《仆区法》,禁止藏匿罪人。 楚康王九年(前551),楚国将讨令尹子南,子......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容隐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容隐的含义
- 第二节 容隐的亲属范围
- 第三节 容隐的适用范围
- 第二章 容隐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一节 容隐思想的产生
- 第二节 容隐制度的流变
- 第三章 制约容隐制度的社会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文化因素
- 第二节 社会制度因素
- 第四章 容隐制度的运行考察——以清代为例
- 第一节 清代容隐案例概览
- 第二节 清代法司对容隐行为的处置
- 结论 虚拟的权利
- 参考文献
- 附录 清代容隐案例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