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案例选编_孙瑜 主编;王国军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瑜 主编;王国军 主编

内容节选

4.8 周某与田某某、人保高安支公司、兴平物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要点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田某某、案外人钟鸣胜与兴平物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钟鸣胜与田某某签订补充协议,钟鸣胜退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事发时,田某某作为承租人是实际使用人,车辆登记在兴平物流公司名下。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物流公司。 2013年9月26日,田某某、案外人钟鸣胜共同与兴平物流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兴平物流公司根据田某某等的要求,融资购买型号为解放牌CA4252、车牌号为赣CD1979的汽车,并出租给田某某和案外人钟鸣胜。在租赁期间,车辆以兴平物流公司名义登记并保留所有权,在租赁期满且承租人付清所有费用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6月29日,田某某与案外人钟鸣胜签订补充协议,兴平物流公司在协议上盖章,案外人钟鸣胜退出融资租赁协议,田某某继续履行与兴平物流公司的融资租赁协议。该车辆在中保高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下同)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14年8月1日,田某某驾驶赣CD1979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认定,周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田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周某的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10个月、护理和营养各4个月。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垫付了医疗费1195.70元,支付了周某赔偿款10000元,支出了本方车辆的检测费500元、停车费624元。周某起诉要求人保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田某某和兴平物流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周某诉称:田某某与兴平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在同等责任下,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规定,田某某应承担60%的责任;田某某、兴平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周某损失111888.3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审判】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田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周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根据《合同法》第246条的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田某某、案外人钟鸣胜与兴平物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钟鸣胜与田某某签订补充协议,钟鸣胜退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事发时,田某某作为承租人是实际使用人,车辆登记在兴平物流公司名下。田某某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周某辩称合同系伪造,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意见不予采信。由于田某某和兴平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因此即使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兴平物流公司,但由于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车辆的营运权和收益权均不属于该公司,该车辆实际在田某某的控制之下,因此兴平物流公司不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周某损失中交强险外的不足部分由田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下:一、人保高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医疗费共计307030.50元中的120550元;二、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医疗费共计307030.50元中,扣除人保高安支公司已经承担的120550元后的40%,计74592.20元;三、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所涉事故车辆的所有权有别于传统的所有权形式,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车辆,车辆登记于出租人兴平物流公司名下并在租赁期内归其所有,但由承租人田某某实际使用。本案所反映的焦点问题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应由所有权人、出租人兴平物流公司承担,还是由实际使用人、承租人田某某承担。 按照传统的所有权理论,所有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应由物的所有权人承担。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因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相分离的。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所有权的行使处于消极的状态。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利益焦点在于租金的收取以及相应的融资利润,其之所以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也是为了担保租金利益......

  1. 信息
  2. 编者说明
  3. 第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4. 1.1 睿某公司与惠某公司、经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租售合同的差异
  5. 1.2 峨眉山市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等偿付欠款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差异
  6. 1.3 富某公司与某电脑打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的差异
  7. 1.4 彭某某与交家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车辆承包合同的差异
  8. 1.5 某附属医院与太极公司联营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差异
  9. 1.6 某国际租赁公司与沿山公司、爱使公司借款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差异
  10. 1.7 东铝公司与好世界公司欠款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差异
  11. 第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
  12. 2.1 徐某某与某某机械设备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13. 2.2 某某租赁公司与仝某某、某某货运公司、某某汽贸公司、魏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14. 2.3 华融租赁公司与仁寿水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动产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15. 第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6. 3.1 求某公司与惠某公司、凌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问题
  17. 3.2 新世纪公司诉中天公司、天津医院、白某、丁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18. 3.3 远东租赁公司与邳州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物的交付问题
  19. 3.4 秦某与富士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冒名问题
  20. 3.5 唐某某等与某某(北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21. 3.6 供电局、供电公司、化港公司与租赁公司、清算小组、财政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不动产可否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问题
  22. 第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23. 4.1 新世纪公司与某恒证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权属问题
  24. 4.2 富某公司与三某利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物已交付的证明义务承担及涉外证据的形式效力
  25. 4.3 远东租赁公司与中体公司、东民集团、物资公司、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26. 4.4 达某与某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27. 4.5 富士施乐公司与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格式条款的司法裁量
  28. 4.6 刘某某与排山机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直接索赔权行使的条件
  29. 4.7 通达公司与光华公司、上海电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租赁物质量的纠纷
  30. 4.8 周某与田某某、人保高安支公司、兴平物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31. 4.9 四维广告公司与农行上海外高桥支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单方变更租金条款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实践处理
  32. 4.10 瑞昌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
  33. 4.11 租赁公司与培训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的司法辨析
  34. 第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35. 5.1 安吉公司与海宇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36. 5.2 某某融资租赁公司与高某、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的情形
  37. 5.3 招银租赁公司与中冶纸业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8. 5.4 某某银行公司与某某纺织制衣公司、某某实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利息的计算问题
  39. 第六章 违约责任
  40. 6.1 富士施乐公司与朗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加速支付租金的情形
  41. 6.2 日新租赁公司与建雄纸制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租赁物收回权争议的审理思路
  42. 6.3 惠某公司与南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对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取回租赁物的选择权
  43. 6.4 永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物残值的归属
  44. 6.5 财务公司与精密机械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应当承担责任
  45. 6.6 仲利公司与旭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违约金的标准及租赁保证金的处理
  46. 第七章 担保责任
  47. 7.1 远东公司与德美松公司、新力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设定抵押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8. 7.2 朱某某与富士公司、金点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中个人担保成立的要件判断
  49. 7.3 中海公司与高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50. 7.4 中联租赁公司与同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欠付租金情况下的保证金处理问题
  51. 7.5 日新公司与机械公司、汽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卖人回购担保问题
  52. 7.6 租赁公司与海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问题
  53. 第八章 诉讼、仲裁及相关问题
  54. 8.1 某塑料厂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诉讼时效
  55. 8.2 宏源公司诉天山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
  56. 8.3 费县建行与华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诉讼时效中断
  57. 8.4 惠某租赁公司与信息学院、每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约定管辖
  58. 8.5 某租赁公司与丁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船舶租赁管辖
  59. 8.6 某建设机械租赁公司诉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财产保全
  60. 8.7 工行潍坊分行与华和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对他人无约束力且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