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研究_汪贻飞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汪贻飞
内容节选
四、在中国构建独立量刑程序可能遇到的障碍 尽管考虑到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存在的基本缺陷,以及量刑程序独立于定罪程序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独立的量刑程序,至少在那些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定罪审理完成并形成有罪意见之后,再就被告人的量刑举行专门的审判。但是,立法者也应当对构建独立量刑程序可能遇到的障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毕竟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项改革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而量刑程序一旦获得独立的地位,那么,整个刑事诉讼将被划分为定罪审理程序和量刑听证程序。这样的话,整个刑事审判将会分为开庭、定罪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总结陈述)、评议、量刑审理、评议和宣判。这种改革方式的实现,必须以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前提,而《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刚刚完成修改,短期内不可能再修正。在刑事诉讼法对庭审程序的规定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独立的量刑程序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我国目前的审判组织、审判权的配置方式、诉讼资源和效率也可能会成为构建独立量刑程序的障碍因素。 (一)审判组织李玉萍:《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 从制度形成的角度看,量刑程序的独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传统上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即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问题,法官解决刑罚的适用问题,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受这一制度影响,即使在没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形下,定罪和量刑程序也是分开进行的。”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采用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或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一元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客观上不利于将定罪与量刑这两个程序截然分开。 (二)审判权的配置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合议庭法官,合议庭法官必须在法院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于其无权决定的案件,不能当庭认定证据,更不能当庭宣判,必须休庭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作出决定。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大量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普遍存在着院长、庭长审批和审委会集体讨论的情况。同上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法官可能会分别就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履行两次报告、讨论和审批程序,这将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这种诉讼拖延,不仅会大大降低审判效率,而且还将导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延长,以及“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不得不考虑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进而导致量刑结果的不适当” 。 (三)诉讼资源与诉讼效率参见《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一直以来,中国的审判资源都是非常欠缺的。从诉讼资源层面来分析,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在人员编制问题上涨幅有限,诉讼投入也没有根本的提高,而案件量则呈大幅度提高之势。这便导致了我国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基层的审判任务更为繁重,面临困难更多。有的基层法院人均年结案高达280余件,“案多人少”问题突出,“白加黑”“五加二”几成工作常态;有的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物质装备落后,人才流失严重。 办案人力、物力的不足,使得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基层法院的普遍呼声,法官已经成为办案的机器,在堆积如山的案卷面前,他们已经没有更多的时间考虑案件的质量问题了。黄应生:《我国需要什么样的量刑程序》,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 这种情况下,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便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必须多开一次庭,法院的工作量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左右,检察院的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可以说,由于目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已经非常沉重,甚至是超负荷了,所以根本没有能力再承担如此重的工作量” 。此外,这种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势必会造成部分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从而将会面临司法实践的巨大阻力。 【本章小结】 尽管中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在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简化审程序中,不会存在太大问题。但是对于那些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却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区分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诉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违背了先定罪再量刑的诉讼规律;第二,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法官过早地接触量刑信息,特别是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容易先入为主;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所设计的量刑程序,其本质上并不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而只是在原有定罪程序的不同诉讼阶段之中,相应地附加了一个涉及量刑问题的诉讼活动,其实质是一个将定罪与量刑杂糅在一起的混合程序;第四,将......
- 信息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 序
- 导论
- 一、中国传统量刑程序的缺陷
- 二、中国近期的量刑程序改革
- 三、量刑程序改革必须关注的几个理论问题
- 四、量刑程序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章 量刑裁量权实体控制的局限性
- 一、法官量刑裁量权控制的两种方式
- 二、量刑裁量权实体控制的样本分析之一——美国《联邦量刑指南》
- 三、量刑裁量权实体控制的样本分析之二——中国式量刑指南
- 四、量刑裁量权实体控制方式的局限性
- 五、量刑裁量权程序控制方式的独特价值
- 第二章 量刑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一)——比较法分析
- 一、依附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量刑的程序控制
- 二、独立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量刑的程序控制
- 三、对两种模式的评价
- 第三章 量刑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二)——中国的改革探索
- 一、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标
- 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现实选择
- 三、定罪量刑分离模式改革探索及其面临的批评
- 四、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在中国的确立
- 五、中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诉讼构造
- 六、中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基本特征
- 第四章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问题
- 一、中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缺陷
- 二、量刑程序独立的正当性
- 三、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 四、在中国构建独立量刑程序可能遇到的障碍
- 第五章 量刑信息的调查
- 一、量刑信息调查的重要意义
- 二、量刑信息的种类
- 三、量刑信息调查的主要模式
- 四、量刑信息调查模式的选择
- 第六章 量刑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 一、量刑证据的一般理论
- 二、量刑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 三、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 四、量刑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五、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 第七章 量刑程序中的控辩关系
- 一、检察官和辩护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量刑程序中检察官工作的核心
- 三、量刑辩护——量刑程序中辩护方工作的核心
- 四、量刑裁判的说理——法官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回应
- 第八章 量刑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
- 一、刑事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正当性
- 二、刑事被害人作为量刑程序当事人的构造基础
- 三、刑事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 四、被害人的量刑意见
- 五、被害人行为与量刑
- 结语
- 二、量刑程序研究的开放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二 美国刑事量刑程序——赴美考察备忘录
- 附录三 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听证程序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