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第2版)_李小非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小非 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三章赡养纠纷 第一节 赡养费纠纷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一)赡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上述规定可知,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被赡养人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的赡养权利也是法定的,不得另行处分和转让。 (二)赡养费纠纷中如何确定原、被告及诉求 1.适格的原、被告 (1)亲生父母诉子女的情形 父母抚养子女,同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本无争议。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是成年子女以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的上述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亲生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有能力抚养而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成年子女有条件少负担一些赡养义务。如果亲生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是由于没有抚养能力,那么成年子女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基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使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仍然有生育之恩,因此在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之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诉继子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关系;此外,即使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只要上述拟制的亲子关系存在过,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3)养父母诉养子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较为特殊的是,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同时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应该予以明确的是,此处规定的生活费给付义务与赡养义务有不同的含义,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有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诉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与前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相比,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第一,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假如其子女健在,并有能力赡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无赡养的义务。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对于子女而言,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管其是否有负担能力,该义务都当然存在。而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假如其没有负担能力,则不存在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2.诉求的具体内容 (1)定期支付固定赡养费 被赡养人根据其基本生活需求,有权要求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定期支付固定赡养费。 (2)提高赡养费的支付标准 随着通货膨胀以及社会整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被赡养人有权要求提高赡养费的支付标准。 (3)支付之前拖欠的赡养费 如果赡养人存在拖欠赡养费的情形,导致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被赡养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赡养人支付之前拖欠的赡养费。 (4)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被赡养人普遍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不但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还常常需要花费大笔的医疗费用并需要别人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一)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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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版序言
- 首版序言
- 第一编 婚姻家庭纠纷
- 第一章 婚约财产纠纷
- 第二章 婚内财产分割纠纷
- 第三章 离婚纠纷
- 第四章 离婚后财产纠纷
- 第五章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 第六章 婚姻无效纠纷
- 第七章 撤销婚姻纠纷
- 第八章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 第九章 同居关系纠纷
- 第十章 亲子关系纠纷
- 第十一章 抚养纠纷
- 第十二章 扶养纠纷
- 第十三章 赡养纠纷
- 第十四章 收养关系纠纷
- 第十五章 探望权纠纷
- 第十六章 分家析产纠纷
- 第二编 继承纠纷
- 第十七章 法定继承纠纷
- 第十八章 遗嘱继承纠纷
- 第十九章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第二十章 遗赠纠纷
- 第二十一章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 第三编 家事纠纷的常见关联诉讼
- 第二十二章 婚姻自主权纠纷
- 第二十三章 民间借贷纠纷
- 第二十四章 借名买房纠纷
- 第四编 家事纠纷的常见非诉程序
- 第二十五章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第二十六章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七章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