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七版)_杨大文;龙翼飞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大文;龙翼飞
内容节选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 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婚姻终止仅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婚姻终止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然谈不到婚姻的终止。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与婚姻的终止有严格的区别。 2.婚姻的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婚姻终止的法律事实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由于涉及的法律部门和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类。广义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上的后果。狭义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上,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引起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化。最狭义的后果则是指婚姻终止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后果,其主体仅限于原来具有夫妻身份的双方,如再婚权的取得,共同财产的分割,扶养义务的解除等。本书所说的婚姻终止取其狭义。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前者是基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即死亡(包括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后者是基于人为的原因(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均失去原来的法律效力。 1.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配偶的死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后果。死亡方式不同,婚姻终止的后果也不相同。 (1)因配偶的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主体之一消灭,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配偶一方死亡,终止婚姻关系只是对内的效力终止,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了,但对外的效力并不绝对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一般仍保持着与死亡一方亲属的继续往来,特别是仍然在原家庭内生活的,姻亲关系理当仍然存在,这是其外部效力的表现。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何时终止,各国立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至另一方再婚之时,才视作婚姻关系终止。我国采用前一种立法例。但死亡宣告是一种法律推定,这种法律推定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推定正确,被宣告死亡之人确已死亡;另一种情况是推定错误,即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真正死亡,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对此,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后的婚姻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终止。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方可恢复。《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民通意见》第37条明确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按照《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规定,除了宣告死亡制度之外,还有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公告3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可作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终止,起诉方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有再婚的权利。 2.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1)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有五: 第一,从主体看,离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主编简介
- 内容简介
- 总序
- 序言
- 第七版修订说明
- 编写说明
-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 问题与思考
-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 问题与思考
-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问题与思考
-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 问题与思考
-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 第二节 婚约
-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问题与思考
-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 问题与思考
-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 第二节 协议离婚
- 第三节 诉讼离婚
-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 问题与思考
-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 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 婚生子女
-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
- 第五节 继父母继子女
- 问题与思考
- 第九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 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章 扶养
-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一章 监护
-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问题与思考
-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