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版)_张新宝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新宝
内容节选
第十章人身损害赔偿 常考知识点 人身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 残疾赔偿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与主要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 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损害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谓之“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功能 人身损害赔偿是法律对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害后果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对人身损害,法律主要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这是因为人死亡无法复生,残疾难以真正恢复原状。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既包括了对被侵权人的赔偿,也包括了对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赔偿;既包括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纯粹的”死亡赔偿与残疾赔偿;既包括了对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对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这就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救济功能上的多样性:它既具有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的功能,也具有填补实际经济损失和保护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利益的功能,还具有保障被侵权人近亲属基本生活来源的功能。 (三)调整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3条(第16~18条)规定,确立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项目主要有:(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 (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此外,依据其第2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的最大区别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作出规定,但引入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制度。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吸收了“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项目。司法解释规定,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二、死亡赔偿 (一)死亡赔偿的概念 死亡赔偿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包括对死亡这一单纯损害后果的赔偿,也包括对因死亡而产生的一系列其他损害后果的赔偿。此处仅讨论对死亡这一单纯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概念与性质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采取相同的观点。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是继承或转化来的,而是自己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损害而原始获得的。被侵权人的死亡只是近亲属发生精神损害的原因,近亲属因为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害而有权得到作为精神抚慰金的死亡赔偿金。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沿着这一思路继续往前走,而是将死亡赔偿金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分离,确定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赔偿项目。而且后一司法解释事实上废除了前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后一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也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并以此取代抚养费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侵权人一方对于因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维持死者的近亲属一定水平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作出的财产性赔偿。[3] 2.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相应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见,死亡赔偿金计算的基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赔偿年限是20年。而且依据该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近亲属还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请求调高赔偿数额。如果近亲属能够举证证明死者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死者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特别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特殊类别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的,优先适用或参照适用其规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规定了城乡不同计算标准,近年来受到广泛讨论和一些批评。《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部分学者和立法官员也主张“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最后通过的《......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作者简介
- 内容提要
- 总序
- 序言
- 第四版修订说明
- 编写说明
- 第一编 总论
-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 第五章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 第六章 责任抗辩
- 第七章 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机制
- 第二编 侵权责任方式
- 第八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 第九章 财产损失赔偿
- 第十章 人身损害赔偿
- 第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 第十二章 其他侵权责任方式
- 第三编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 第十三章 监护人责任
- 第十四章 用人者责任
- 第十五章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 第十六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第十七章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 第四编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
- 第十八章 侵害法律保护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责任
- 第十九章 商业侵权责任
- 第二十章 专家责任
- 第二十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编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 第二十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二十四章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 第二十五章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 第二十六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第二十七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及相关行为责任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