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第四卷(第二版)_王利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利明
内容节选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保险法》第13条第1款前段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就宣告成立。需要指出的是,在比较法上,一些国家以保费的缴纳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保险费的交付只是投保人所应负担的合同义务,而非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存在。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保险费的交纳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作此约定,则投保人应当先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不成立。[69] (一)要约 1.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合同的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人的申请投保行为,其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希望缔结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提出投保申请,投保人在提出投保申请后,即应当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70] 提出投保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但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所以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实践中也存在电销车险等电话投保方式。 2.保险人缔约前的说明义务 所谓保险人缔约前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投保单的内容也基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变更。[71]《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负有说明义务。此种说明义务的内容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谓一般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按照一般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说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条款的制作人应当负有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也不例外。只有作出明确的说明,而且相对人了解该条款时,才能认为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形成合意,并订立合同;同时,也可以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信息,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利遭受侵害。[72] 第二,对免责条款的特别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这一规定,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具体而言,一是提示义务。所谓“提示”,是指提醒、警示,以引起注意。即保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一般而言,免责条款所免责的范围越大,使用人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也越大。二是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说明,它不仅应当达到一般人能够理解的程度,而且应达到“明确”的程度,使特定的投保人能够理解。显然,保险人对此类条款的说明义务要重于对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明确说明”应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该条中所说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仍然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不宜简单地将其称为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往往存在除外责任条款,此种条款也属于《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因酒后无证驾车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予赔付,就属于除外责任条款。对于除外责任条款,保险人也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人不仅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而且应当使投保人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如何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其明确说明的义务?有人认为,只要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提示部分签字,就表明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也有人认为,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免责条款单列出来,由投保人签名确认,才能认为其尽到说明义务。还有人认为,应当就特别条款部分加粗加黑,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由此可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说明义务。[73]对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笔者认为,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应当由保险人举证证明。一般而言,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关键在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能否使投保人理解免责条款的确......
- 信息
- 修订版序言
- 第一版序言
- 术语表
- 第一章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概述
- 第一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 第二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类型
- 第三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发展趋势及完善
- 第二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一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 第五节 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 第六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
- 第三章 借用合同
- 第一节 借用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借用合同和相关合同
- 第三节 借用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借用合同的终止
-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 第三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第五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 第六节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 第五章 出版合同 演出合同
- 第一节 出版合同
- 第二节 演出合同
- 第六章 储蓄合同 信用卡合同
- 第一节 储蓄合同
- 第二节 信用卡合同
- 第七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保证合同概述
- 第二节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第三节 保证合同的内容
-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主体
- 第五节 保证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 第六节 保证合同的效力
- 第七节 保证责任
- 第八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 第九节 共同保证
- 第十节 最高额保证
- 第十一节 独立保证
- 第八章 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 第六节 保险利益
-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 第八节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 第九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则
- 第十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第九章 合伙协议
- 第一节 合伙协议概述
- 第二节 合伙协议的订立和内容
- 第三节 合伙协议的效力
- 第四节 合伙协议主体的变更
- 第五节 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
- 第六节 合伙协议的终止
- 第十章 信托合同
- 第一节 信托合同概述
- 第二节 信托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区别
- 第四节 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五节 信托合同的效力
- 第六节 违反信托合同义务的责任
- 第七节 信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第十一章 和解协议
- 第一节 和解协议概述
-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订立
-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 第四节 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
- 第十二章 旅游服务合同
-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
-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 第五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 第六节 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责任
- 第十三章 医疗服务合同
- 第一节 医疗服务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 第三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 第四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 第五节 医疗美容合同
- 第六节 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
-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合同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 第二节 特许经营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
- 第四节 特许经营权
- 第五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 第六节 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任
- 第七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 主要参考书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