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六版)_杨大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大文
内容节选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法定标准的立法例和我国两部婚姻法中的规定 离婚诉讼的标的重心在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标准。 法定判决离婚标准在诉讼离婚中居于多重地位,扮演着各种角色,包含了多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在静态意义上,它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标准,具有适用于一切离婚纠纷的普遍效力;第二,在操作适用上,它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构成所有离婚判决都必须予以援用的准据;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它是引发离婚纠纷的统一的整合性终局原因事实,可以涵盖离婚纠纷中各种具体的表象化的原因;第四,在当事人方位上,它是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和理由,构成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焦点。基此,判决离婚标准乃决定婚姻关系的归宿和命运的原则界限,是贯串于诉讼全过程的中枢系统,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围绕这一中心运行。因而,有关判决离婚标准的法律规定是离婚制度中的根本性制度和离婚法指导思想的直接体现,亦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关离婚的传统性文化积淀之精髓和制度性法文化之最集中、最现实的反映。所以,各国在进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活动时,无不对此予以特别重视和审慎把握,社会各界广大民众也尤其关注。在1980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关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如何构建的问题一直是热门话题,并由此促成了立法模式的创新。 综观人类离婚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和当今世界各国离婚法的现实取向,凡许可离婚的国家或地区,其判决离婚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界定:首先,根据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可归类为具体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其次,根据判决离婚标准的内容要求,可归类为有责主义、无责主义与破绽主义,或曰过错原则、干扰原则与破裂原则。但这三项原则在各国的离婚立法上,有的是单独适用,有的是两项原则结合适用,有的是三项原则同时适用,从而形成了六种具体的组合方式:一是兼采过错原则与干扰原则;二是兼采干扰原则和破裂原则;三是兼采过错原则、干扰原则与破裂原则;四是兼采过错原则与破裂原则;五是单取过错原则;六是单取破裂原则。再次,根据判决离婚标准所隐含的离婚的功能作用,可归类为惩罚主义、救济主义和惩罚与救济兼采主义。最后,根据判决离婚标准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类为绝对离婚理由主义和相对离婚理由主义。所谓绝对离婚理由,又叫绝对离婚原因,即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婚姻关系的现状符合法定离婚标准,法院就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所谓相对离婚理由,又叫相对离婚原因,指当事人的婚姻状态虽然被确认符合法定离婚标准,但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准予离婚,还须考虑与婚姻相关的其他情况具体把握,因而不一定一律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具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地位,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1980年《婚姻法》相同)。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与1980年《婚姻法》相同)。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纠纷的依据。 案例17 判决离婚的标准案 包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不久包某染上赌博恶习,越陷越深,不但输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还到处借钱赌博。经包某父母与李某多方劝导,包某仍深陷其中无法戒除赌瘾。李某实在无法忍......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主编简介
- 内容简介
- 总序
- 序言
- 第六版修订说明
- 编写说明
-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 问题与思考
-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 问题与思考
-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问题与思考
-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 问题与思考
-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 第二节 婚 约
-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问题与思考
-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 问题与思考
-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 第二节 协议离婚
- 第三节 诉讼离婚
-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 问题与思考
-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 第二节 婚生子女
-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 问题与思考
- 第九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 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章 扶养
-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一章 监护
-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 问题与思考
-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问题与思考
- 参考书目
- 相关教材
- 学术著作
- 法律科学文库(“十一五”、“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 引进版
- 其他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