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新发现_孙永生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永生
内容节选
第二节支配权概念证伪 现行体系中,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构成了权利的基本分类,其中请求权与支配权显然处于核心的地位,如此的分类似乎天经地义,而学者对支配权概念的接受可谓“如醉如痴”,从未怀疑支配权概念存在着破绽。对这一迷乱的现象必须予以当头棒喝:支配权概念是个幻象,属于似是而非的民法谬论。这样的主张无异于信口开河,专家们对之的嗤之以鼻完全可以想象得见。但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论,逻辑和聪明的读者才是最终的裁判。 依体系化的考量,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即构成权利体系的四类权利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公因式”,是统摄四类权利的一般定义,不给出这样的一般定义,四类权利的分类在逻辑上就缺乏根据,一般定义与种类,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种类概念只有在一般定义的前提中才能成立,反过来当然也是一样。 贯穿于四类权利中的这个一般定义就是支配权。撇开四类权利中作为类概念的支配权不论,其他三类权利的本质属性通通均为支配,请求是支配,抗辩是支配,形成亦为支配。请求权的含义即为命令,支配的意味并不寡淡。再论另外两大权利类别,即形成权与抗辩权,其支配权含义的浓烈程度,更是呼之欲出。形成权直接使权利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这样的权利不是支配权,字典中支配一词便没有意义。相对而言,抗辩权是一个非常别扭的名称,名称上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客观权利的真实含义。抗辩权所表达的权利与抗辩完全是两回事。作为诉讼上的对抗,抗辩的本质是一种解释和论证过程,是证伪对方所主张的权利,而所谓的抗辩权,则与抗辩大相径庭。行使抗辩权的结果是消灭了对方的请求权本身,因此抗辩权是直接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这是一种消灭对方请求权的选择权,选择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便不复存在,不做选择,法官不会主动适用以作为阻却请求权的事由。如径自以消灭权作为名称表达,与形成权构成对称的权利体系,对支配含义的表达,十分传神。逻辑上,支配的含义就是使得发生特定的事实,这是支配作为语词的基本含义,民法只有遵从支配作为语词的基本含义,才能表达出自身的含义。 存在着统摄四类权利的“公因式”,该“公因式”便是支配权,离开支配权,无以表达贯穿于四类种类权利的共同行为——权利的一般定义。然而现行体系非但没有清晰给出权利的一般定义,而且对其作为种类概念的支配权,定义亦是不知所云,根本不成其为定义: 定义一: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 定义二: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2] 定义三:支配权是指仅依权利人直接支配财产以实现其利益的民事权利。[3] 定义四:所谓支配权,是指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4] 定义五:支配权是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5] 这些定义是目前国内最活跃、最权威的民法学者所编著的主流民法总论著作中的支配权定义,代表着国内学者关于支配权定义的通说,支配权就是支配的权利,这样的定义逻辑上不表达任何意义,竟然冠冕堂皇地一直出现在主流民法总论著作中。 上述定义的简单结构是:支配权就是支配的权利,这样的定义如果成其为定义,定义便没有任何意义。不论按着什么样的定义规则,主词与宾词之间,即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都应该存在差别,支配权就是支配的权利这样的同义反复,无论如何都不能构成支配权的定义。这些定义中,李永军先生的定义别出心裁,大抵是出于同义反复的顾虑,定义中以处分界定支配,形式上没问题,但将支配等同于处分,甚至对于所有权,都无法适用。 事实上,传统体系中所谓的支配权,指的完全是所有权。在债权之外的对物的支配权,除了占有、使用等权利即所有权,不可能存在别的方式。支配权作为伪概念的产生,相当程度上是对所有权与所谓的担保物权主要是抵押权概念的概括。将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中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谬论戳穿,支配权与所有权大体重合,因此亦丧失了自身的存在意义。对物的优先受偿权是赤裸裸的谎言,支配权是建立在抵押权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谎言基础之上,是谎言之上的谎言。 支配权是传统体系下权利的一般定义,债权、所有权、抗辩权、形成权才是权利的基本分类,该体系之下,种类定义与一般定义一应俱全,相得益彰,种类中体现着一般定义,一般定义贯穿于种类之中,形成的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 支配权概念是假的,该命题的产生受到了金可可先生《论支配权的概念》一文的启发,金先生文中的考证极具价值,可惜的是所得出的结论出了差错。 所有的权利皆为支配权,这是权利本身的客观逻辑,亦是德国学者关于权利概念的一贯传统,对权利即为支配权的清晰主张,比比皆是: 康德将权利三分为对于外在物的支配,对于他人任性意志的支配,对于他人的支配犹如对物支配,即分别为对物权、对人权以及对物性对人权[6]。 萨维尼认为债是针对其他人格具体行为的支配关系,债权以对他人行......
- 信息
- 序: 没有什么比独立思考更可贵的
- 前言 民法学的新发现
- 导言 民法知识的假伪现象
- 第一章 债权请求权说证伪
- 第一节 关于请求权概念的质疑及评析
- 第二节 接受权——债权的真实含义
- 第三节 接受与请求——结果与手段的关系
- 第四节 接受权能
- 第五节 权利及对权利的主张权——请求权概念的意义生成
- 第六节 给付义务与依请求给付义务——债权非请求权的实证法依据
- 第二章 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证伪
- 第一节 原权与请求权——权利的基本结构
- 第二节 物权即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 第三章 诉权请求权证伪
- 第一节 请求权与受护权的拆分以及诉权的含义
- 第二节 客观之债与理解之债——权利的存在方式
- 第三节 诉权理论评析
- 第四节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程序权利的真正含义
- 第四章 请求权诉讼标的说证伪
- 第一节 目标事实与原因事实——诉讼标的的识别
- 第二节 权利“位体”关系与请求权竞合
- 第五章 担保物权及抵押权物权说证伪
- 第一节 权利作为权利的客体——权利客体的终极含义
- 第二节 抵押权物权及担保物权概念的荒诞
- 第三节 受偿权概念的怪论与优先受偿的债权
- 第四节 权利转让与“变量共有”——抵押关系的真相
- 第五节 让与担保与抵押关系的等同
- 第六章 用益物权概念证伪
- 第一节 用益权抑或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分离权能的实体性追问
- 第三节 占有权概念对用益权概念的改造
- 第七章 所有权概念修正
- 第一节 所有权定义解析
- 第二节 占有权与占有权的支配权——所有权的立体结构
- 第三节 无限支配关系与当下支配关系
- 第四节 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逻辑机理
- 第八章 占有权的逻辑证明及实证法实例
- 第一节 占有权的逻辑证明
- 第二节 信托关系与占有权
-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买卖与占有权
- 第四节 抵押关系与占有权
- 第五节 租赁权与占有权
- 第九章 占有事实说证伪
- 第一节 权利与事实的冲突
- 第二节 间接占有概念的玄机
- 第十章 物权概念证伪
- 第一节 民法上的“小语种”——物权概念实证法上的地位和处境
- 第二节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概念的谎言
- 第三节 物权定义的谬论
- 第四节 物权、债权关系的错乱与对物权(物权)、对人权关系的本义
- 第五节 债权对应所有权——财产权的基本分类
- 第十一章 法人团体人格、财产人格说证伪
- 第一节 人格权定义——作为人格的权利与支配人格的权利
- 第二节 作为目的的权利
- 第十二章 请求权与支配权分类原理证伪
- 第一节 请求权的救济权与支配权本质
- 第二节 支配权概念证伪
- 第十三章 权利的定义及分类
- 第一节 权利的定义——自由意志的定在与行为正当性的资格
- 第二节 支配权与作为目的的权利——权利的基本分类
- 第三节 时间维度下的将来权利与当下权利
- 第四节 完整权与期待权分类原理证伪
- 第五节 对众权与对世权——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原理证伪
- 第十四章 法人否认说证成
- 第一节 组织作为规范对象——民法规范的基本主题
- 第二节 法人概念规范功能假象的戳破
- 第三节 对主体的规范——关于民法结构的“经典”谬论
- 第四节 民法典立法设计:主体、法人概念的质疑
- 第十五章 自然人的法律人性质
- 第一节 自然人作为法律人的定义
- 第二节 自然人、法人分类的语病
- 第三节 意志实体——自然人、组织的实体性质
- 第四节 个体与团体的关系以及主体概念的含义
- 第五节 财团法人概念的怪论
- 第十六章 物与权利权客体概念的乱象
- 第十七章 法律行为概念证伪
- 第一节 规范抑或事实——法律行为的定性
- 第二节 意思表示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 第三节 “造法行为”——私法自治精神的神韵
- 第四节 法律上的行为与伦理上的行为的区分——法律行为概念的简单含义
- 第五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成立
- 第六节 “事件行为”——事实行为的名称修正
- 第七节 自然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对应
- 第八节 附条件、期限法律行为概念的陷阱
- 第十八章 代理权权力说证伪
- 第一节 代理权的含义——“本权”与代理权的区分
- 第二节 授权意思表示概念的建立
- 第三节 无因理论的真相
- 第十九章 诉讼时效概念证伪
- 第一节 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功能与含义
- 第二节 请求权效力延展——时效概念的对立解构
- 第三节 抗辩权概念的伪说
- 第二十章 民法概念证伪
- 第一节 国内法及“法全体”——民法的罗马法原义
- 第二节 行为规范种类——划分部门法域的本质根据
- 第三节 “民刑法”与“民权法”——刑法与民法的应然名称
- 第四节 民法与刑法调整对象的等同
- 第二十一章 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 第一节 问题的发现: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与区别
- 第二节 自然存在作为规范对象——民法规范的结构与表达形式
- 第三节 民法概念抑或是民法学概念——法人、法律行为概念的性质追问
- 第四节 规范与对规范的认知——民法与民法学关系理论的创立
-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概念的民法学属性
- 第六节 概念定义的认知本质与《德国民法典》的定义缺失现象
- 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疑问
- 第八节 民法与民法学区分范式下民法总则的含义与意义
- 第二十二章 民法哲学——民法知识的希望
- 第一节 民法哲学——正确的民法原理
- 第二节 哲学对民法知识的改造
- 后记一 智力超度
- 后记二 孟师开创的中国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