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_张民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民安

内容节选

第一节法国的家庭 一、家庭的界定 在民法上,“家庭”(famille)这一词语的最初含义是什么,民法学者作出的说明并不完全相同。某些民法学者认为,“家庭”这一词语最初来源于拉丁语“familia”,其含义是指“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时,他们之间所形成的此种结合关系就是“家庭”。[1]而某些民法学者则认为,“家庭”这一词语的最初含义并不是指“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它仅是指一种广义的财产(un patrimoine),因为两个家族的人之所以通过婚姻结合在一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2] 到了罗马法时代,“家庭”的含义就已经明确化了,因为,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所谓“家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因为自然或者因为法律的原因而被置于同一个人即家父(le père de famille)的支配之下(la puissance),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被置于同一个人的支配之下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即构成家庭。[3]罗马法的此种家庭观念一直被后世坚持,直到20世纪60年代。 在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对家庭作出界定,因此,如何界定家庭,仍然是法国民法学者的任务。在当今法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所谓家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因为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集合体(groupement de personnes unies)。[4]不过,此种界定方式也受到某些民法学者的批判,这些民法学者认为,此种界定可能能够满足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社会要求,但是,无法满足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社会要求,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家庭关系要么是通过血液关系建立起来的,要么是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在血液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之外,人们无法建立家庭,即便他们在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之外建立家庭,他们所建立的家庭也属于所谓的非法家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家庭。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家庭除了可以通过血液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建立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建立。例如,通过非婚同居关系或者连带民事协约的方式建立,并且通过这些方式建立的家庭也不再是所谓的非法家庭,它们也像通过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这样的原因,笔者对法国民法当中的家庭作出如下界定:所谓家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生活而通过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者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集合体。 首先,家庭不仅要由自然人组成,而且还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够组成家庭的,法人更不能够建立家庭。其次,家庭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所建立的集合体,此种集合体除了应当具备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的要素之外还应当具备共同生活的场所,因为,所有的家庭成员均要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他们要在同一屋檐下吃饭、饮水,要在同一屋檐下睡觉,要在同一屋檐下进进出出,如果没有同一屋檐的存在,则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将无法开展。最后,家庭是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建立的。在当今法国,人们除了能够像过去那样通过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建立家庭之外,也能够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建立家庭,尤其是能够通过契约方式建立,他们通过所有方式建立的家庭均是合法家庭,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家庭的形态 家庭的形态多种多样,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家庭形态:广义的家庭和狭义的家庭;婚姻家庭和婚姻之外的家庭;收养家庭和组合家庭;异性家庭和同性家庭,等等。 1. 广义的家庭和狭义的家庭 在法国,按照家庭所包含的成员范围的不同,家庭可以分为广义的家庭(la famille étendue)和狭义的家庭(la famille étroite)。[5] 所谓广义的家庭,也称为“大家庭”,是指所有具有共同始祖的人因为共同的生物学上的关系或者血缘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家庭,它除了包括直系血亲之外还包括旁系血亲。此外,广义的家庭有时也包括姻亲关系在内,例如配偶的血亲和血亲的配偶。广义的家庭除了在罗马法时代存在之外,也在法国旧法当中存在。 所谓狭义的家庭,也称为“小家庭”,或者是指配偶与其直系卑亲属(descendants)之间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家庭,或者是指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家庭。在罗马法时代和法国旧法时代,此种形式的家庭就存在。在今天,此种形式的家庭更是常见。 现代社会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广义的家庭逐渐萎缩,而狭义的家庭则逐渐增加。 2. 婚姻家庭和婚姻之外的家庭 在法国,按照家庭是否是通过婚姻方式建立的不同,家庭可以分为婚姻家庭(la famille en mariage)和婚姻之外的家庭(la famille hors mariage)。[6] 所谓婚姻家庭,也称为传统家庭(la famille traditionnelle)、合法家庭(la famille légi......

  1. 信息
  2. 作者简介
  3. 著者特别声明
  4. 序一
  5. 序二
  6. 第一编 法国民法总论
  7. 第一章 法国民法总论(一):客观法律
  8. 第一节 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两个核心概念
  9. 第二章 法国民法总论(二):主观权利
  10. 第一节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区分
  11. 第二编 法国人法和家庭法
  12. 第三章 法国人法
  13. 第一节 法国民法当中的人与人法
  14. 第四章 法国家庭法
  15. 第一节 法国的家庭
  16. 第三编 法国债法
  17. 第五章 法国债法总则
  18. 第一节 债法
  19. 第六章 法国契约法
  20. 第一节 契约的界定
  21. 第七章 法国侵权法
  22. 第一节 侵权债的地位
  23. 第八章 法国准契约法
  24. 第一节 准契约概述
  25. 第四编 法国物权法与担保法
  26. 第九章 法国物权法
  27. 第一节 法国物权法的地位
  28. 第十章 法国担保法
  29. 第一节 担保法在法国民法当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