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版)_朱景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景文

内容节选

第一节法的制定与法的形成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广义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调整的立法活动,即为广义的。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首先,它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其次,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活动,而是享有法的创制权限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限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最后,它不是国家机关唯一的活动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这些活动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规则,不能直接形成法的渊源。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首先,任何国家的法的制定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次,不同国家的法的制定程序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由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确定的,即法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最后,法的制定程序不仅包括对制定活动本身的规定,还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首先,法的制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它实际上是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一种方式。其次,法的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加以变更的活动。最后,以上各种法的制定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法的制定的分类 对于法的制定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1.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的立法。例如,在我国,前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后者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2.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例如,在我国,前者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立法活动,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3.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商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等。 4.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前者是指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的活动,后者是指制定除宪法性法律外的其他法律的活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通常比普通法律的立法更为严格。 三、法的形成及其环节 要更深入地研究法的制定问题,还要理解法的形成问题。法的形成,是指新的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从本质上看,法的形成就是统治阶级在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种活动中,将自己的某些利益和意志转化为法律意识与法律上的要求,并且通过国家的创制法的活动,上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的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种活动中,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意志,转化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要求,并且通过有关国家机关的法的制定活动,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的过程。 法的形成不是自发的、直接的过程,而是长期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都在相互作用和制约。我们可以将这些环节大致归纳如下: 首先,法的形成最终是由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引起和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形成开始于这种客观需要的出现,并决定于这种客观需要。所以,法的形成有其客观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法的形成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其次,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利益被人们认识到以后,还必须转化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要求。 再次,在生产方式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还要通过各种政治活动和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力,上升为统治阶级和执政者。 最后,统治阶级通过法的制定或认可活动,认识和承认从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某些利益,在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不同的利益,形成国家意志,......

  1. 信息
  2. 编审委员会
  3. 总序
  4. 序言
  5. 第三版修订说明
  6. 前言
  7. 主编简介
  8. 内容简介
  9. 导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10. 第一节 法学和法理学
  11. 第二节 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12. 第三节 法理学的方法论
  13. 第一章 法的概念
  14. 第一节 法的词源
  15.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
  16. 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
  17. 第二章 法的作用
  18. 第一节 法与社会调整
  19. 第二节 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
  20.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21. 第四节 法的规范作用
  22. 第五节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23. 第六节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24. 第三章 法的价值
  25.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26.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27. 第三节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8. 第四章 法的历史发展
  29. 第一节 法的产生
  30.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31. 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32. 第四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33.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34.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35.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36.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37. 第六章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38.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构成
  39. 第二节 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40. 第七章 法治
  41. 第一节 法治释义
  42. 第二节 法治的基本要求
  43. 第三节 中国的法治实践
  44. 第八章 法的原则
  45. 第一节 法的原则的概念
  46. 第二节 法的原则的功能及适用
  47. 第三节 法的原则体系
  48.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49. 第九章 法与经济
  50. 第一节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51.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52. 第三节 法经济学
  53. 第十章 法与政治
  54. 第一节 法与国家
  55. 第二节 法与民主
  56. 第三节 法与政党
  57. 第四节 法与社会自治
  58. 第十一章 法与文化
  59. 第一节 法与道德
  60. 第二节 法与宗教
  61. 第十二章 法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
  62. 第一节 法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关系
  63.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4. 第十三章 法与人权
  65.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
  66. 第二节 人权的体系
  67. 第三节 法与人权的关系
  68. 第十四章 法与现代化
  69. 第一节 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
  70. 第二节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
  71. 第十五章 法与全球化
  72. 第一节 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73.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和当代西方法律与全球化的理论
  74. 第三节 全球治理和法治
  75.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76. 第一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形成
  77. 第二节 立法制度
  78. 第三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79.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
  80.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81.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82.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83. 第四节 中国的判例
  84.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
  85.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86.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87.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分类
  88.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89. 第十九章 法律体系
  90.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
  91.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结构
  92.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93. 第二十章 法的实施
  94. 第一节 法的实施的概念与基本形式
  95. 第二节 法的实施机制
  96. 第三节 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97. 第四节 法的实施的社会条件与效果
  98. 第二十一章 法的适用
  99. 第一节 法的适用概述
  100. 第二节 司法适用
  101. 第三节 行政适用
  102. 第二十二章 法律关系
  103.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104.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105. 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106.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107.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失
  108. 第二十三章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109.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发展
  110.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制度
  111. 第三节 法律推理
  112. 第四节 法律论证
  113. 第二十四章 法律责任
  114.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115.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本质和功能
  116.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117.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
  118. 第二十五章 法律监督
  119.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120.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的监督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21. 第三节 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122. 第四节 我国的社会监督
  123. 第二十六章 法律文化
  124.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分类
  125. 第二节 法律文化与法系
  126.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127. 第二十七章 法律意识
  128.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
  129. 第二节 法律意识的分类
  130. 第三节 法律意识的作用与法治思维
  131.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教育
  132. 第二十八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133. 第一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134. 第二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
  135. 第三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136. 第四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
  137. 第五节 社会治理中的法治、礼治、德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138. 第二十九章 西方法律思想
  139. 第一节 自然法 ——价值论学派
  140. 第二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141. 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派
  142. 第四节 法学研究的价值方面、规范方面和事实方面的统一
  143. 第三十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144.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遗产
  145. 第二节 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146. 第三节 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
  147. 第四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理论
  148. 第五节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49. 第六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50.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