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版)_朱景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景文
内容节选
第一节法的制定与法的形成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广义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调整的立法活动,即为广义的。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首先,它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其次,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活动,而是享有法的创制权限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限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最后,它不是国家机关唯一的活动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这些活动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规则,不能直接形成法的渊源。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首先,任何国家的法的制定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次,不同国家的法的制定程序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由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确定的,即法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最后,法的制定程序不仅包括对制定活动本身的规定,还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首先,法的制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它实际上是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一种方式。其次,法的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加以变更的活动。最后,以上各种法的制定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法的制定的分类 对于法的制定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1.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的立法。例如,在我国,前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后者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2.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例如,在我国,前者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立法活动,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3.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商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等。 4.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前者是指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的活动,后者是指制定除宪法性法律外的其他法律的活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通常比普通法律的立法更为严格。 三、法的形成及其环节 要更深入地研究法的制定问题,还要理解法的形成问题。法的形成,是指新的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从本质上看,法的形成就是统治阶级在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种活动中,将自己的某些利益和意志转化为法律意识与法律上的要求,并且通过国家的创制法的活动,上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的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种活动中,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意志,转化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要求,并且通过有关国家机关的法的制定活动,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的过程。 法的形成不是自发的、直接的过程,而是长期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都在相互作用和制约。我们可以将这些环节大致归纳如下: 首先,法的形成最终是由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引起和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形成开始于这种客观需要的出现,并决定于这种客观需要。所以,法的形成有其客观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法的形成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其次,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利益被人们认识到以后,还必须转化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要求。 再次,在生产方式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还要通过各种政治活动和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力,上升为统治阶级和执政者。 最后,统治阶级通过法的制定或认可活动,认识和承认从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某些利益,在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不同的利益,形成国家意志,......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总序
- 序言
- 第三版修订说明
- 前言
- 主编简介
- 内容简介
- 导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 第一节 法学和法理学
- 第二节 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 第三节 法理学的方法论
- 第一章 法的概念
- 第一节 法的词源
-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
- 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
- 第二章 法的作用
- 第一节 法与社会调整
- 第二节 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
-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 第四节 法的规范作用
- 第五节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 第六节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 第三章 法的价值
-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 第三节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第四章 法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法的产生
-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 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第四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 第六章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二节 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 第七章 法治
- 第一节 法治释义
- 第二节 法治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中国的法治实践
- 第八章 法的原则
- 第一节 法的原则的概念
- 第二节 法的原则的功能及适用
- 第三节 法的原则体系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 第九章 法与经济
- 第一节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 第三节 法经济学
- 第十章 法与政治
- 第一节 法与国家
- 第二节 法与民主
- 第三节 法与政党
- 第四节 法与社会自治
- 第十一章 法与文化
- 第一节 法与道德
- 第二节 法与宗教
- 第十二章 法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法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关系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第十三章 法与人权
-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
- 第二节 人权的体系
- 第三节 法与人权的关系
- 第十四章 法与现代化
- 第一节 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
- 第二节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
- 第十五章 法与全球化
- 第一节 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和当代西方法律与全球化的理论
- 第三节 全球治理和法治
-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 第一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形成
- 第二节 立法制度
- 第三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
-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 第四节 中国的判例
-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
-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分类
-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 第十九章 法律体系
-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结构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第二十章 法的实施
- 第一节 法的实施的概念与基本形式
- 第二节 法的实施机制
- 第三节 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法的实施的社会条件与效果
- 第二十一章 法的适用
- 第一节 法的适用概述
- 第二节 司法适用
- 第三节 行政适用
- 第二十二章 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失
- 第二十三章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发展
-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制度
- 第三节 法律推理
- 第四节 法律论证
- 第二十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本质和功能
-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
- 第二十五章 法律监督
-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的监督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 第四节 我国的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六章 法律文化
-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法律文化与法系
-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 第二十七章 法律意识
-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意识的分类
- 第三节 法律意识的作用与法治思维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教育
- 第二十八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 第一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 第二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
- 第三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 第四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
- 第五节 社会治理中的法治、礼治、德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 第二十九章 西方法律思想
- 第一节 自然法 ——价值论学派
- 第二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 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派
- 第四节 法学研究的价值方面、规范方面和事实方面的统一
- 第三十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遗产
- 第二节 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第三节 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
- 第四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理论
- 第五节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第六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