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_王利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利明

内容节选

第七章缔约过失之债 【恶意磋商案】甲是某家具店老板,经营家具业务。乙在甲的店中看中一把金丝楠座椅,标价30万元,乙遂与甲讨价还价,表示甲如果愿意降价打折,就购买。经过反复磋商,甲咬牙决定25万元卖给乙。但乙表示身上现金和银行卡均不够付款,要求一周后再来购买,并反复叮嘱甲为其保留这把座椅。一周内,不断有顾客看中这把座椅,表示愿意出价26万元购买,甲心想既然答应乙,就应该为其保留。结果一周后,乙却并没有来店购买。甲后来将家具压价至24万元才卖出。 简要评析:在本案中,乙反复向甲表示购买座椅的情形下,后来在决定不打算购买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乙应当及时通知甲,否则即构成缔约过失,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此种责任的救济对象主要是甲为履行与乙将来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所遭受的利益损失等。 【备忘录纠纷案】某县政府设开发区对外招商引资,某外国商人李某在考察该地的投资环境后,与当地县政府多次协商,提出愿意投资2亿元在该开发区设立一个电动自行车厂,但需要当地政府建立相关的配套设施,并为其免费修建一万平方米的厂房。双方为此签订了备忘录,在备忘录中规定,一旦县政府完成相关的配套设施,双方即订立正式的合同。在备忘录签订后,政府开始按照备忘录要求建造配套设施,并开始投资修建一万平方米的厂房,但在厂房即将竣工之时,李某来函,声称其因资金紧缺,无法投资建厂。县政府请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则主张,双方只是签订了备忘录,并非订立正式合同,所以其不应当负法律责任。 简要评析: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在备忘录签订后,双方即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在双方已经签订备忘录的情形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李某应当负担一定的通知、保护等义务,在厂房即将竣工之际,李某才对该县政府发出通知,显然违反了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该县政府有权请求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节 缔约过失之债概述 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之债,是指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对方损害,并因此向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其产生和发展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债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 缔约上过失之债(culpa in contrahendo)又称为“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和先契约责任”,它是由耶林(Rudolph von Ihering)根据自己的认识所发展出来的。“culpa”是“过失”的意思,“in contrahendo”是指“在缔约中”,耶林将这两个词连在一起,统称为“缔约过失”。他认为在契约交涉的过程中,“基于在积极的合同领域的纯粹的合同外的交往的消极义务,从单纯的作为过失到不作为的过失,需要承担积极的注意义务”,并且这样需要承受的“首要的和一般的义务”是“在缔约时本人需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依据此理论,在缔约过程中以及其他契约缔结之前的阶段,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该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具有正当性。[1] 两大法系的判例、学说都已承认和采纳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专门作出了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是一种债的关系,从债的发生原因来看,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缔约过失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同时,缔约过失也属于一种责任关系,即缔约过失将导致一种法律责任的产生。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规定,不仅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在面向21世纪、不断吸取两大法系最新的立法成果和经验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且表明我国债权请求权体系也逐渐完善,且对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充分和全面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虽然将缔约过失规定在《合同法》中,但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发生在合同的缔约阶段,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在构成要件、保护对象等方面与侵权责任存在区别,而且其救济对象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有独立的规范对象,其应当属于独立的责任类型。 二、缔约过失之债的特征 (一)缔约过失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之债,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未尽到相关的照管、通知等义务,造成对方损害时,即应当依法对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内容以及责任范围等,都是依法产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因此,缔约过失之债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之债的范畴。 (二)缔约过失之债主要是因缔约前的过失而产生 缔约过失的类型比较多,但主要是在缔约前因一方的过失而......

  1. 信息
  2. 前言 未来民法典应设置债法总则
  3. 术语缩略表
  4.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5. 第一章 债之概述
  6. 第二章 债法概述
  7. 第三章 债的分类
  8. 第四章 多数人之债
  9. 第二编 债的发生
  10. 第五章 债的发生原因的一般理论
  11. 第六章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12. 第七章 缔约过失之债
  13. 第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14. 第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15. 第十章 非典型之债
  16. 第三编 债的效力
  17. 第十一章 债的履行
  18. 第十二章 债的变更
  19. 第十三章 债的移转
  20. 第十四章 债的担保
  21.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
  22. 第十六章 债务不履行
  23. 第四编 债的消灭
  24. 第十七章 债的消灭
  25. 主要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