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现代展开Ⅰ(第二版)_陈兴良;周光权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兴良;周光权
内容节选
第十五章中止自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24条规定,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中止犯,就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基于自己的意思,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在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中,中止意思和中止行为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章主要讨论中止意思,即中国刑法学通说所涉及的中止自动性问题。 中止犯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思想而设立的一种刑法制度,目的在于为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架设一座回归的“金桥”。对于犯罪中止,有的国家的刑法将其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形式,称为中止未遂,如德国、意大利。与此不同,我国刑法将之规定为与犯罪未遂相并列的一种犯罪形态。立法例的不同,会对中止犯成立范围、中止和未遂的区别等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中止犯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自动性。中止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中止的意思,即中止必须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这就是所谓的中止自动性或者任意性的问题。由于犯罪中止的这个特征是本章的讨论重点,此不赘述。(2)时间性。犯罪中止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始于犯罪预备行为,终于犯罪既遂。因此,在犯罪预备前的犯意表示阶段,以及犯罪既遂之后,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不仅如此,如果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已停止下来而形成了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如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因为犯罪结局已然形成,也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1](3)有效性。当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还处于犯罪预备或实行阶段,只要自动彻底地停止犯罪,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在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法定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场合,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或者法定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与犯罪分子所采取的措施无关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则仍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在中止犯的三个特征里,最值得讨论的,也是问题最多的,就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任意性)。司法实务中,对中止自动性的尺度掌握得如何,决定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我国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2]:一是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前提条件。二是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学通说的上述观点,对于中止犯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粗略地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何理解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如何认识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如果考虑一般社会经验下多数人对犯罪能否继续进行的情况,是否就不再属于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通说认定中止自动性的结论是根据何种标准得出的?根据这种观点认定中止犯,是否会使中止的范围过广或者过窄?这些都是需要仔细讨论的问题。同时,司法实务中总是存在过于严格地对中止自动性进行判断的现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也还需要讨论。 二、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中止的自动性(任意性)表现在行为人基于本人的意思中止犯罪。对于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基于本人意思”,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主张: (一)理论分歧 1.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中止的成立,需要考虑基于行为者本人的认识,犯罪是否有可能达到既遂;行为者所认识到的事实,是否足以对犯罪停止动机的形成产生影响。如果在行为者看来,客观障碍完全不存在,要继续实施犯罪完全可行,但基于本人的意愿放弃犯罪的,就是中止。例如,准备前往被害人家中抢劫财物,途中因为自己的意思而放弃犯罪,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当然,在主观说看来,障碍的有无,有时并不完全从客观的、外部的现象出发进行评价,而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由此受到影响进行判断。因此,客观障碍实际上并不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停止犯罪的,是未遂;反之,障碍实际上存在,但行为人认为不存在而主动停止犯罪时,是中止。至于行为人决心停止犯罪,是否基于伦理上的悔悟,以及是否绝对有抛弃犯罪的意思,都并非所问。行为人只要因为某种理由而自行决定停止犯罪时,就成立中止犯。[3] 主观说虽然也会涉及外部障碍的有无的问题,但是在判断步骤上实际以行为者本人的主观判断进行决定。德国学者弗兰克的著名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就是主观说的具体体现。 2.限定主观说 限定主观说认为,行为人仅仅在依照自己绝对不能再、也绝对不再实行犯罪的强烈情感而停止犯罪,即依照否定自己行为价值的规范意识而中止时,才能成立中止犯。根据这种主张,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犯意,并基于广义的后悔(包括悔悟、惭愧、歉疚、同情、怜悯等)这种内部的、主观上的障碍,停止犯罪,才有成立......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导论 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
- 二、刑法学发展的西方经验
- 三、刑法学的中国现实
- 四、未来我国刑法学发展的关键问题
- 总论部分
- 第一章 刑法客观主义
-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 第三章 犯罪论体系
- 第四章 作为义务
- 第五章 因果关系
- 第六章 客观归责
- 第七章 放任
- 第八章 目的犯
- 第九章 违法性认识——故意说和责任说的对立
- 第十章 注意义务
- 第十一章 法益侵害说
- 第十二章 期待可能性
- 第十三章 间接正犯
- 第十四章 共犯与身份
- 第十五章 中止自动性
- 第十六章 竞合论
- 第十七章 死刑
- 第十八章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各论部分
- 第十九章 交通肇事罪
- 第二十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二十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二十二章 故意伤害罪
- 第二十三章 强奸罪
- 第二十四章 绑架罪
- 第二十五章 抢劫罪
- 第二十六章 盗窃罪
- 第二十七章 诈骗罪
- 第二十八章 侵占罪
- 第二十九章 受贿罪
- 第三十章 滥用职权罪
- 代跋 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
- 二、苏联刑法学的引入与我国刑法学的嬗变
- 三、德日刑法学的借鉴与我国刑法学的突围
- 索引
- 后记
- 修订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