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总则_黄京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京平
内容节选
[68]50.黄某等故意伤害案 ——雇佣犯罪是否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介绍】2000 年6月初,刘某(另案处理)被免去珠海市J集团总经理职务及法人代表资格后,由珠海市 X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兼任珠海市J集团总经理。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找到刘某商量,提出找人,利用女色教训朱某。随后,黄某找到被告人洪某,商定由洪某负责具体实施。洪某提出要人民币4万元的报酬,先付人民币2万元,事成后再付人民币2万元。黄某与刘某商量后,决定由刘某利用其任 Y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从公司挪用这笔钱。同年6月8日,刘某写了一张人民币2万元的借据。次日由黄某凭该借据到Y公司财务开具了现金支票,并到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K分理处支取了人民币2万元,分两次支付给了洪某。洪某收钱后,即着手寻觅机会利用女色来引诱朱某,但未能成功。于是,洪某打电话给黄某,提出不如改为找人打朱某一顿,黄某表示同意。之后,洪某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林甲去砍伤朱某。后黄某因害怕打伤朱某可能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又于7月初,两次打电话给洪某,明确要求洪某取消殴打朱某的计划,同时商定先期支付的2万元冲抵黄某欠洪某所开饭店的餐费。但洪某应承后却并未及时通知林甲停止伤人计划。林甲在找来被告人谢某、庞某、林乙后,准备了两把菜刀,于7月24日晚,一起潜入朱某住处楼下,等候朱某开车回家。晚上9点50分左右,朱某驾车回来,谢某乘朱某在住宅楼下开信箱之机,持菜刀朝朱某的背部连砍2刀、臀部砍了1刀,庞某则用菜刀往朱某的前额面部砍了1刀,将朱某砍致重伤。事后,洪某向黄某索要未付的人民币2万元。7月25日,黄某通过刘某从 Y公司再次借出人民币2万元交给洪某。洪某将其中的1万元交给林甲作报酬,林甲分给谢某、庞某、林乙共4 500元,余款自己占有。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洪某、林甲、谢某、庞某、林乙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72条第1款、第65条、第69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被告人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被告人林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被告人林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被告人黄某、洪某、林甲、谢某、庞某、林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医疗费人民币87 502.76元、护理费11 600元、营养费9 000元、误工费29 4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5 106.56元,共人民币182 609.32元。被告人黄某承担90 000元,被告人洪某承担22 609.32元,被告人林甲、谢某、庞某各自承担20 000元,被告人林乙承担10 000元。上述各被告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上述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观点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就黄某是否构成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存在分歧。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称,黄某在犯罪预备阶段已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判决则表示:被告人黄某为帮人泄私愤,雇佣被告人洪某组织实施伤害犯罪,虽然其最终已打消犯意,但未能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导致犯罪结果发生。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地位和作用,其单个人放弃犯意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69] 笔者以为,对黄某行为的评价其实是刑法理论所谓“共犯的脱离”问题,即一开始是以共犯形式(广义的共犯)出现,在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共犯人退出,即切断其与其他共犯人的关系,从而使先前成立的共犯转变为单独犯或者其他人的共同犯罪的情形。[70]考虑到现行刑法有关中止犯的规定,即便发生了共犯的脱离尝试,只要犯罪结果没有被有效防止,就不存在法定的从宽处罚依据,只能够就个案作出酌情处理。因此,笔者基本同意本案法院判决的意见。而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其实发生在对共犯脱离的讨论之前,即能否就本案构成共同犯罪这一条件作出判定。理论上有论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所发布的指导案例提出,所有的雇佣犯罪都成立共同犯罪,不存在所谓的受雇方不构成犯罪而雇主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71]这一提法是否符合刑法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在笔者看来,尚有疑问。 【法理分析】 行为人(雇主)以钱款/财物雇请其他人(受雇人)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一般被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称作雇佣犯罪。论及雇佣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联系,现有观点很多都肯定雇佣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法......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作者简介
- 内容提要
- 总序
- 序言
- 修订说明
-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1.张某信用卡诈骗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文理解释
- 2.肖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扩张解释
- 3.冯某故意伤害案——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与死刑案件的和解赔偿
- 4.王某绑架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 5.贾某故意杀人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被害人明显过错案件的死刑裁量
- 第二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 6.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
- 7.阿丹·奈姆等抢劫案——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 第三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 8.罗某等侵占案——中间时法的溯及既往效力
- 9.朱某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司法解释的溯及既往效力
- 10.朱某交通肇事案——追诉时效规定的溯及既往效力
- 11.张某某行贿案——修订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判断规则
- 第四章 犯罪客体
- 12.叶某等放火案——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
- 13.赖某爆炸案——犯罪客体与犯罪故意
- 14.江某等妨害公务案——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15.李某招摇撞骗、诈骗案——犯罪客体与法条竞合
- 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
- 16.张某等故意杀人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 17.陆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乘客殴打司机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 18.洪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因果关系认定
- 第六章 犯罪主体
- 19.郭某被控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特殊身份的认定
- 20.文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自然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21.姜某抢劫案——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
- 22.王乙故意伤害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认定
- 23.苏某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认定
- 24.王甲等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的认定
- 25.胡某故意杀人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 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
- 26.官某故意杀人案——直接故意中的“希望”
- 27.孙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 28.朱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 29.穆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 30.李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 31.王某被控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法定犯的犯罪目的
- 32.则某故意伤害案——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 33.刘某等涉嫌盗窃案——行为对象价值的认识错误
- 34.彭某故意杀人案——原因自由行为
- 35.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法律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
- 第八章 犯罪停止形态
- 36.刘某等倒卖车票案——犯罪既遂的标准
- 37.曹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 38.张甲等抢劫案——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 39.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着手”实行犯罪的认定
- 40.胡某、张甲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案——不能犯的认定
- 41.吴某故意伤害案——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 42.王某等抢劫、故意杀人案——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 第九章 共同犯罪形态
- 43.章甲等绑架案——共同犯罪的本质及构成要件
- 44.王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把风行为与共同实行行为的认定
- 45.陈某等故意杀人案——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 46.陈某等贪污案——身份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 47.唐某等强奸案——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 48.冉甲等故意杀人、包庇案——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 49.蒋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共同过失犯罪
- 50.黄某等故意伤害案
- 51.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立的帮助行为
- 52.程甲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 第十章 罪数形态
- 53.张某等强奸、强制猥亵案——罪数判断标准
- 54.古某等投放危险物质案——徐行犯
- 55.郭某等诈骗案——惯犯
- 56.黄某抢劫案——结果加重犯
- 57.梁某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犯
- 58.陈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想象竞合犯
- 59.魏某抢劫、放火案——结合犯
- 60.林某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吸收犯
- 61.倪某等聚众斗殴案——转化犯
- 62.蒙某受贿案——牵连犯
- 63.贺某抢劫案——连续犯
- 64.顾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短缩的二行为犯
- 65.周甲等侮辱案——继续犯与状态犯的竞合
- 66.南甲等盗窃案——同种数罪
- 第十一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 67.范甲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认定
- 68.张某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正当防卫意图
- 69.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防卫不适时
- 70.李某故意伤害案——预先携带防卫工具行为的认定
- 71.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
- 72.谢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假想防卫过当
- 73.李某龙等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特殊正当防卫
- 74.薛某等放火案——被胁迫参加犯罪行为的认定
- 75.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紧急避险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 76.李某某拐卖妇女案——被害人承诺的限度
- 77.王某故意伤害案——自救行为
- 第十二章 刑罚种类
- 78.杨某等故意杀人案——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79.王某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性质
- 80.张某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中的“民间矛盾”
- 81.扎西某某等抢劫案——对未成年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 82.焦某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剩余刑期
- 83.龙某罚金执行终结案——罚金刑的减免
- 84.张甲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业禁止的适用
- 85.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 86.白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终身监禁的适用
- 第十三章 刑罚裁量制度
- 87.钱某等盗窃案——基准刑的确定及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
- 88.阿里克谢·波坡高夫故意伤害案——外国人犯罪案件量刑是否考虑其所属国刑法的规定
- 89.许某盗窃案——特别减轻处罚的适用
- 90.周某盗窃案——累犯能否加重处罚
- 91.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适用
- 92.刘某故意杀人案——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
- 93.阚某交通肇事案——行政法规强制义务与自首的竞合
- 94.沈某抢劫案——行政拘留期间自首的认定
- 95.梁某等贩卖毒品案——自首与重大立功的认定
- 96.黄某绑架案——亲属提供线索能否成立立功
- 97.买买提盗窃案——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竞合
- 98.徐某盗窃案——不同种自由刑的并罚
- 99.侯某等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缓刑考验期满后是否认为“刑罚执行完毕”
- 100.王某信用卡诈骗案——缓刑适用中漏罪的发现
-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制度
- 101.姜某减刑案——监外执行的减刑适用条件
- 102.马某减刑案——硬性减刑的适用条件
- 103.李某假释案——“特殊情况”假释的适用条件
- 第十五章 刑罚消灭制度
- 104.郭某等盗窃案——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适用
- 105.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 第十六章 刑法典与单行刑法的衔接
- 106.林某介绍卖淫案——刑法典与被废止或保留的单行刑法的衔接
- 107.孙甲、孙乙故意伤害案——追诉期限的终点
- 附录
- 108.梁某盗窃案——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