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二 政治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 三 国土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四 军事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 经济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节录)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 六 文化安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出版管理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七 社会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八 信息网络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九 生态资源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十 核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附录
-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