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速查通(第2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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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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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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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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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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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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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