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_赵秉志;刘志伟;彭新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秉志;刘志伟;彭新林
内容节选
贪污罪与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修改完善 刘敬新[1] 郭赛[2]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主要采取数额标准,辅以情节确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同数额货币代表的社会财富发生变化,据以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亦应随之有所不同。相比于1997年《刑法》制定时货币所代表的社会财富,现阶段相同数额货币代表的社会财富大幅降低,所对应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减少,如果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依然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数额进行,显然与司法实践不适应。量刑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定罪起点偏低,实践操作中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差异很大,造成定罪量刑不均衡问题,这俨然成为困扰我国贪污受贿罪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然广泛关注。 目前,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数额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定罪量刑的起点是否应当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等级划分是否合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相同是否合理等三个方面。本文主要针对这三方面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刑法下一步的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 (一)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之争 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量刑起点是5000元,量刑主要标准在于犯罪数额。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当前存在欠妥之处,因为统一的数额起点忽视了我国的区域经济差别、固定的数额与经济发展脱钩、与其他经济犯罪的数额起点亦不相对应,有调整和修改的必要。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这个标准已经难以适应我国现状,应该提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3]然而笔者对以上修改意见并不完全赞同,贪污受贿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是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对贪污贿赂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能单纯以财产数额的多寡为唯一标准。另外,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起点会给人们造成错觉,即国家放宽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容忍程度,小数额的贪污受贿行为将不作为犯罪予以追究,这会纵容贪污受贿犯罪,也会引起社会评价的反感,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信任。有学者从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提出应该降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起点,笔者也不完全认同这种说法,因为不能过度地重视财产数额,但财产数额毕竟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直接体现,如果数额过少危害性不大,则没有作为犯罪进行追究的必要。 笔者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起点不应过度依赖具体数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为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调整,而应以一种或多种能够适应社会变化的指标为标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之下,如果过于强调具体数额或者以数额作为唯一标准,则《刑法》势必要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改,具体数额可能逐年上升,这不利于保证《刑法》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更难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的确定,应该综合考虑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刑法》中其他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以及《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等多方面因素。 (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的考虑因素 贪污受贿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在修改确定数额起点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1997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2008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201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4]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7%。[5]也就是说,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年同比数的5.2倍,可见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导致现在的5000元已经和当时5000元所代表的社会财富和社会危害性不能同日而语。《刑法》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逐渐显现出其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状况。《刑法》的规定不适应现实状况,不是因为其规定的数额过高或过低,而是因为其采用具体数额的规定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难以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的发展变化。《刑法》条文可以采取以某种能够反映社会发展变化的指标为标准,来确定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起点。 2.不同地区的地域差别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东部与西部经济相差甚远,且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金钱购买力、人均收入各不相同,相同数额的财产在不同地区所代表的社会财富不同,其反映在贪污受贿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差别反映在定罪量刑上十分凸显。在有些地区贪污受贿5万元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广州这种发达地区,5万以下的案子被定为“小案”,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往往不做犯罪处理。除了广州,在其他地方,如在浙江省受贿2万元以下被定为“小案”,在武汉受贿1万元以下一般不予查处。......
- 信息
- 内容简介
- 前言
- 上编 惩处贿赂犯罪的程序和证据问题
- 腐败犯罪异地审判问题研究
- 信息化时代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机制的重构——对于民间网络反腐现象的思索
-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若干问题之检视——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切入点
- 贿赂犯罪侦查引入辩诉交易的探索与实践
-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我国贿赂犯罪证据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 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解读与反思
- 信息引导侦查工作的机制探讨——以广东顺德办理自侦案件为视角的分析
- 职务犯罪侦查“狱侦耳目”的规制使用
- 浅析手机取证——谈贿赂案件的信息化侦查
- 浅析新形势下受贿犯罪的翻供问题
-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没收——兼论我国新刑诉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受贿犯罪讯问笔录在不同侦查阶段的功能及侧重点
- 当前贿赂案件办理中困境及其对策
- 中编 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问题
- 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分析
- 贪污贿赂犯罪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分析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 通过民事合同方式进行的新型受贿犯罪之司法认定
- 论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共存形态的处断原则
- 论基本刑事政策视域下贿赂犯罪立法的应然走向
- 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
-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分析
- 受贿罪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衔接研究
-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自首的实践思考
- 浅谈“合法”形式下的受贿犯罪
- 论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探讨
- 高息借贷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 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层级式定性思路
-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贪污罪与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修改完善
- 论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浅析掩饰、隐瞒贪污贿赂所得的行为定性
- 刑法上“关系密切的人”之规范展开
- 贿赂罪共犯形态之认定
- 贿赂犯罪性质与要件的反思——从“对向犯”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角度
- 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研究
-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 身份与共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为切入点
- “收受他人财物”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 检视与调适:我国性贿赂的刑法规制
- 性贿赂入罪的实践困境与应然研究
- 我国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反思与完善
- 论贿赂范围的调整——以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为中心
- 贿赂犯罪对象的演进及司法界定探究
- 受贿罪司法适用相关问题探讨——以高某受贿案为切入
- 下编 贿赂犯罪的防治问题
- 论我国贿赂犯罪揭露机制的完善
- 基层院查办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 新形势下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与应对
- 浅谈干股型受贿案件的认定及预防对策
-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贿赂案件实证研究——结合2007—2013年贿赂案件查办经验的分析
- 国有企业贿赂犯罪实证研究——以北京市属国有企业2009—2013年贿赂犯罪为切入点
- 传统文化与腐败科学治理
- 论腐败犯罪治理中的检察监督问题
- “反腐”刑事政策的现代化与刑法理性
- 公司内部调查制度研究
- 英国预防行贿失职罪的充分程序抗辩——兼谈对我国的启示
- 强化行贿罪治理研究
- 新形势下遏制行贿犯罪的效果与对策研究——以北京市检察机关2009—2014年查办的行贿案件为样本
- 新形势下贿赂犯罪量刑问题实证分析
- 医疗卫生领域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及防范
-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触发的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变
- 近年来办理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 从双成本角度分析职务犯罪控制
- 行贿行为入罪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某检察院近年办理的贿赂案件为视角
- 行贿犯罪案件查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以T市B区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
- 金融领域贿赂类型职务犯罪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