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7月7日 财教〔2021〕12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配齐洗浴、饮水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三)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首先按照西部、中部、东部各占50%、40%、10%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基础薄弱、财力困难的省份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等反映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的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有关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地区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倾斜。要做好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

  1. 信息
  2. 导读
  3. 一 综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8.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9.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10.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1. 二 教育类型
  12. (一)综合
  13. (二)学前教育
  14. (三)基础教育
  15. (四)校外教育培训
  16. (五)高等教育
  17.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18. (七)民办教育
  19. (八)特殊教育
  20. 三 学位管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3.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24.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6. 四 教育督导
  27. 教育督导条例
  28.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29.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
  30.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31. 五 教育经费与投入
  32.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34.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35.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36.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3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38.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40. 六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文体、卫生、安全教育工作
  41.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42.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43.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4.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45.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46.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7.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48. 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49. 七 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52.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5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54. 八 教师队伍建设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6. 教师资格条例
  57.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58.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59.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60.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
  61. 附录
  62.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