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_【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
内容节选
第四十三篇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三) 原载于《独立报》,1788年1月23日,星期三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宪法赋予联邦的第四类权力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障作者或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他们的作品或发明享有排他性专有权力,鼓励科学技术发展。” 很少有人会对这项权力的用途产生怀疑。在英国的习惯法中,作者的著作权已经被确认为一项神圣的权利。出于同样的理由,一项发明的使用权应该属于其发明者所有。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的诉求和个人利益的诉求完全一致。各成员国不得在联邦法律之外再为这两者单独立法,绝大多数成员国也已经根据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就这一点做出了决定。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现在面积为六十八平方英里。——译者注 2. “由几个州割出一部分土地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驻地,在这个地区内(面积不超过10平方英里 ),无论对何等事务,联邦政府享有绝对立法权;联邦还可以从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手中购买土地,用来建立军事堡垒、军火库、兵工厂和造船厂以及其他必要设施,同样的权力也适用于这些区域。” 联邦政府在政府所在地行使全部权利,这是非常必要的,其理由也很明显。我可以说,古往今来,这是每一个联邦政府的权力,因为总体政府是联邦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没有这项权力,不但总体政府的公权有可能会受到侮辱,正常运转也有可能遭到打断,而总体政府却没有能力去惩罚肇事者;而且总体政府的成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也将不得不依赖所在地的成员国政府,这有可能会给总体政府带来受某个成员国影响的恶名,也容易引发联邦其他成员国的不满和对总体政府的不尊重。这个考虑之所以很重要,还因为随着联邦政府的逐渐完善,机构、人员和公共财产都会不断增加,把如此巨大的一笔公共财富放在一个成员国的手中显然是不安全的,而且在那种情况下,迁都也会遭到那个成员国的强烈阻挠,这进一步削弱了联邦首府的独立性。联邦政府拥有的这片土地,面积将受到严格限制,以免引发某些成员国不必要的猜忌或反对。而且,因为这块土地必须得到所在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有关成员国也必然要征求区域内人民的同意,再将该区域的全部权力转让给联邦政府;而这些人民也会因为发现有足够的好处,然后同意受联邦政府管辖;在选举管理自己的当地政府时,居民们也有发言权;他们还将自行选举出一个服务本地居民的地方议会。这样,在该成员国全体人民决定接受新宪法之后,成员国政府和当地居民都会同意割让这片土地给联邦政府。所有想象中的反对意见就都烟消云散了。 联邦政府对于军事堡垒、军火库、兵工厂和造船厂等设施的类似权力,也同样重要。这些设施花费了大量公款,储存了大量公共财产,它们不应该受到某个成员国的管辖。而且,这些设施关系到整个联邦的安危,让联邦的安危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某个成员国,也是不恰当的。而新宪法提出,在建设这样的设施之前,也会征得所在成员国对联邦政府这些权力的同意。至此,所有的反对和疑虑都可以消除了。 3. “宣布对叛国罪的处罚,但是如果剥夺叛国者的公民权利和财产,除非该人在世,否则不得剥夺其亲属的财产继承权或者没收其财物。” 叛国罪有可能是反对联邦的,所以联邦应该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然而在自由政府中,对立的派系也有可能出于恶毒的原因,捏造叛国罪攻击对手,这也是内讧的一大起因。新宪法已经对这种危险做出了足够的防范,以宪法的形式对犯罪行为做出明确定义,同时说明了定罪所需要的必要证据有哪些,还限制国会,即使在定罪之后加以处罚时,也不能株连犯罪者之外的其他人。 4. “接纳新成员加入联邦;但是未经联邦议会和相关成员国议会的一致同意,不能在任何成员国内再建立或选举成立新的成员国,也不许将几个成员国合并为一。” 现行《邦联条款》,对这个重要主题没有任何涉及。它只规定:加拿大有权参与制定实施联邦的措施;其他殖民地,若要参加,则需得到九个成员国的同意,这里指的显然是其他英国殖民地。《邦联条款》的制定者似乎忽视了还有新成员国建立的可能。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个疏忽带来的不便,而且它会导致联邦政府越权行事。因此,新体制非常恰当地弥补了这一疏忽。它提前规定,未经联邦政府和相关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不得建立新的成员国,这和管理此类事务的原则是相一致的。做出预防措施,未经相关成员国同意不得拆分建立新的成员国,打消了大成员国的顾虑;同样,未经相关成员国同意不得合并组建新的成员国,也化解了小成员国的担心。 5. “处理属于联邦的领土或其他主权,制定与此有关的所有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作为附加条件,“宪法中的任何条文都不得被解释为有损联邦或者某个成员国利益的意思。” 出于和前一条相类似的理由,这项权力非常重要。附加条件本来就是恰当的,再加上众所周知的西部领土可能引发的争议,这个附加条件可能就有绝对必要了。 6. “保障联邦每个成员国的共和制;保护他们免受侵略;应各成员国议会或政府(议......
- 信息
- 编者的话
- 第一篇 概况
- 第二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一)
- 第三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二)
- 第四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三)
- 第五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四)
- 第六篇 论各成员国不和的危险(一)
- 第七篇 论各成员国不和的危险(二)
- 第八篇 各成员国之间相互为敌的后果
- 第九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一)
- 第十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二)
- 第十一篇 联邦对于贸易和海军的作用
- 第十二篇 联邦对于税收的作用
- 第十三篇 联邦在政府开支上的优势
- 第十四篇 驳以幅员辽阔反对新宪法草案者
- 第十五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一)
- 第十六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二)
- 第十七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三)
- 第十八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四)
- 第十九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五)
- 第二十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六)
- 第二十一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一)
- 第二十二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二)
- 第二十三篇 维持合众国需要新宪法提议的有力政府
- 第二十四篇 论共同防务所需的权力(一)
- 第二十五篇 论共同防务所需的权力(二)
- 第二十六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一)
- 第二十七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二)
- 第二十八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三)
- 第二十九篇 论民兵
- 第三十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一)
- 第三十一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二)
- 第三十二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三)
- 第三十三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四)
- 第三十四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五)
- 第三十五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六)
- 第三十六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七)
- 第三十七篇 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一)
- 第三十八篇 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二)
- 第三十九篇 论新宪法与共和原则的一致性
- 第四十篇 论制宪会议组建混合式政府的权力
- 第四十一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一)
- 第四十二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二)
- 第四十三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三)
- 第四十四篇 新宪法草案对各成员国权力的限制
- 第四十五篇 驳联邦权力对各成员国政府的所谓威胁
- 第四十六篇 联邦与各成员国政府的影响力对比
-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的特殊架构及各部门间权力分配
- 第四十八篇 三权分立应彼此制约
- 第四十九篇 驳经常召开民意大会以防篡权的方式
- 第五十篇 驳定期召开民意大会以防篡权的方式
- 第五十一篇 政府架构必须要能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
- 第五十二篇 论众议院(一)
- 第五十三篇 论众议院(二)
- 第五十四篇 论各成员国之间的议席分配
- 第五十五篇 论众议院议席的数量(一)
- 第五十六篇 论众议院议席的数量(二)
- 第五十七篇 驳选举制将使少数人凌驾于多数人之上的意见
- 第五十八篇 驳不应随人口增长相应增加联邦众议员数量的意见
- 第五十九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一)
- 第六十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二)
- 第六十一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三)
- 第六十二篇 论参议院(一)
- 第六十三篇 论参议院(二)
- 第六十四篇 参议院的权力(一)
- 第六十五篇 参议院的权力(二)
- 第六十六篇 驳将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反对意见
- 第六十七篇 论总统
- 第六十八篇 论总统的选举方式
- 第六十九篇 论总统的真实属性
- 第七十篇 续论总统
- 第七十一篇 总统的任期(一)
- 第七十二篇 总统的任期(二),并论总统的连任
- 第七十三篇 关于总统薪酬及其否决权的规定
- 第七十四篇 总统对陆、海军力量的指挥权及赦免权
- 第七十五篇 总统的缔约权
- 第七十六篇 总统的任命权(一)
- 第七十七篇 总统的任命权(二),以及总统的其他权力
- 第七十八篇 论司法部门(一)
- 第七十九篇 论司法部门(二)
- 第八十篇 论司法部门(三),司法部门的权力
- 第八十一篇 论司法部门(四),司法权力的分配
- 第八十二篇 论司法部门 (五)
- 第八十三篇 论司法部门(六),关于陪审团
- 第八十四篇 驳其他多种反对新宪法草案的意见
- 第八十五篇 结束语
- 附录一 独立宣言
- 附录二 邦联条款
- 附录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 附录四 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