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版)_孙树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树光
内容节选
69贷款诈骗罪 刑法规定 第1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点解读 一、罪与非罪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等诈骗方法,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为其办理贷款。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参见江丰:《虚构事实未必都构成贷款诈骗罪》,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18日第3版。 行为人虽然没有实施《刑法》第193条所列的四种行为,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后挥霍财产、转移担保物或者携款潜逃的事前故意的,属于本罪所列的其他诈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是成立该罪的前提条件。实践中,行为人为了更快获得贷款审批,针对贷款用途进行一定程度的隐瞒。在贷款下来后,挪作他用,比如贷款下来后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等。此种情形,当然排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但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或骗取贷款罪。故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需要结合客观行为所反映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综合认定。而综合认定的标准,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申请贷款时生产经营的运转情况、个人名下收入和资金情况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通过真实有效的材料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还本付息,且未采用诈骗手段免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的债权义务的,只属于民事案件,不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二、此罪与彼罪参见肖晚祥、肖伟琦:《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1.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此罪中,行为人往往并不具备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其通过虚构某些条件等方法,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其目的是解决生产经营等现实需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此,二者虽然都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除了在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还需要结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界分。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2.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合同,提供虚假担保,没有履行能力诱签合同或者收受标的后逃匿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单位并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有些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追责,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参见杨志琼:《贷款诈骗罪担保条款解释适用研究》,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29~1031页。 三、一罪与数罪 参见武晓雯:《“双重诈骗”案件的定性与处罚——以欺骗不动产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为例》,载《法学家》2017年第4期。 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罪担保条款的理解,需要结合不同的担保方式在贷款诈骗行为中的作用机理上进行判定。一方面,在人保的情况下,以保证人对骗取贷款行为是否知情以及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受损为标准。(1)当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行为不知情时,借款人对保证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成立贷款诈骗罪。此时,对保证人的诈骗行为属于手段行为,目的在于骗取贷款,且这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存在通常意义上的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 (2)当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行为知情时,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对于骗贷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另一方面,在物保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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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2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3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4 妨害药品管理罪
- 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7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9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10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走私罪
- 11 走私武器、弹药罪
- 12 走私核材料罪
- 13 走私假币罪
- 14 走私文物罪
- 15 走私贵重金属罪
- 16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1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18 走私淫秽物品罪
- 19 走私废物罪
- 2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21 虚报注册资本罪
- 2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23 欺诈发行证券罪
- 2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25 妨害清算罪
- 2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27 虚假破产罪
- 2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30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3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3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3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3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3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3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3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38 伪造货币罪
- 39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40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41 持有、使用假币罪
- 42 变造货币罪
- 4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44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45 高利转贷罪
- 46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4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48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49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50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51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52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5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5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5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56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57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58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59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60 违法运用资金罪
- 61 违法发放贷款罪
- 6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6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64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65 逃汇罪
- 66 骗取外汇罪
- 67 洗钱罪
- 金融诈骗罪
- 68 集资诈骗罪
- 69 贷款诈骗罪
- 70 票据诈骗罪
- 71 金融凭证诈骗罪
- 72 信用证诈骗罪
- 73 信用卡诈骗罪
- 74 有价证券诈骗罪
- 75 保险诈骗罪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76 逃税罪
- 77 抗税罪
- 78 逃避追缴欠税罪
- 79 骗取出口退税罪
- 8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81 虚开发票罪
- 82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83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8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85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8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87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88 非法出售发票罪
- 89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90 假冒注册商标罪
- 9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92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93 假冒专利罪
- 94 侵犯著作权罪
- 95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96 侵犯商业秘密罪
- 9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98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99 虚假广告罪
- 100 串通投标罪
- 101 合同诈骗罪
- 10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103 非法经营罪
- 104 强迫交易罪
- 105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106 倒卖车票、船票罪
- 10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10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109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110 逃避商检罪
- 附录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附录2
-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检例第177号 孙旭东非法经营案
- 检例第176号 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
- 检例第175号 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
- 检例第102号 金义盈侵犯商业秘密案
- 检例第101号 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 检例第100号 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
- 检例第99号 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 检例第98号 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检例第93号 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 检例第91号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 检例第90号 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
- 检例第85号 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 检例第81号 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检例第66号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 检例第65号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检例第64号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检例第62号 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 检例第61号 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 检例第41号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检例第40号 周辉集资诈骗案
- 检例第39号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 检例第15号 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 检例第14号 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检例第13号 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 检例第12号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