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法典热点聚焦_曹后军;李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曹后军;李敏
内容节选
3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工程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济师,2019年自某知名大学毕业入职。2021年4月,年逾五十的耿某由集团公司某劳务公司调入工程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长。耿某对黄某一见倾心,先是对其工作颇为照顾,而后开始每天微信问候,随后间或发送一些带有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黄某向公司工会主席反映耿某行为,要求工会出面制止。工会主席认为耿某只是思维活跃些,玩笑可能有些过度,当不得真。耿某其后依旧纠缠不休,黄某无奈,于是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评析 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特定情形下,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亦可能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中受害人是“他人”,即所有自然人,一则为男性和女性,男性亦可能为性骚扰受害者;二则为异性和同性,同性之间亦得为性骚扰。“他人”一般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明确的个人,若行为人在办公场所面向一个小群体作出与性有关的言语,听者闻之可能只是哈哈一笑,此时行为人可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若其中一人明确表示厌恶、反感、拒绝的,行为人继续为之,则可能构成性骚扰。 行为人为性骚扰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其具有性意图,以获得性方面的生理或心理满足为目的。非故意行为不能构成性骚扰,如公交车中乘客因公交车紧急刹车而触碰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即不用承担性骚扰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与否,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条件。任何以他人反感的、不受欢迎的含有性意图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他人的行为,均为性骚扰。性骚扰受害人往往因骚扰行为而具有耻辱感、恐惧感,甚至自我封闭、抑郁、精神失常,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遭受侵害。 性骚扰不仅是事关受害者人格权益的个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中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情形实为常见。以职场性骚扰为例,利用从属关系向他人索取性服务、利用职权通过权力控制、心理控制和精神强制威胁迫使发生性关系,对拒绝参与性关系的人实施打击报复等已非个例。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对性骚扰负有合理预防与及时救济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学校则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民法典》对于性骚扰的规制,在采取人格权保护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兼采职场保护主义模式,明确规定雇主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即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上述单位未尽到防止和制止性骚扰法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来说,建立健全内部性骚扰防治机制尤为重要。上述单位理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的受理途径,严格调查程序,强化处罚机制,加强反性骚扰培训教育,以有效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对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中的个人来说,在遭遇性骚扰时,一则要有明确的厌恶、反感、拒绝的态度,或者反抗的行为,以此证明行为人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此为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要件;二则要有证据意识,要注意保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带有骚扰内容的电子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在与性骚扰行为人接触......
- 信息
- 序
- 凡例
- 第一章 总则编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2 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
- 3 成年人如何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自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4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 5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工伤职工如何维权?
- 6 居委会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资格?
- 7 离婚时,婚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8 如何认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9 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吗?
- 10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 11 如何判断行为人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12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 13 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 14 如何追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 第二章 物权编
- 1 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其效力?
- 2 预告登记能够有效防范商品房一房二卖吗?
- 3 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如何判断转让的效力?
- 4 如何认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权属?
- 5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多数同意,业主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吗?
- 6 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 7 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 8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
- 9 在财产转让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 10 公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能自动续期吗?
- 11 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能够防范住宅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吗?
- 12 民办幼儿园的教育设施均不得抵押吗?
- 13 订立流押条款能否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14 如何理解“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 15 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够转让抵押财产吗?
- 16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如何行使留置权?
- 第三章 合同编
- 1 合同当事人什么情形下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
- 2 招标人撤回招标公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 3 如何有效采用格式条款来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
- 4 再协商是适用情势变更事由的必经程序吗?
- 5 债权人如何合法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 6 债权人如何适用撤销权规则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 7 违约方能否主动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 8 如何衡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9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提起合同违约责任之诉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10 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如何认定?
- 11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 12 如何有效区分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
- 13 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当如何处理?
- 14 无偿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能否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 15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能否要求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和报酬?
- 第四章 人格权编
- 1 人格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 2 什么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 3 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 4 肖像未经同意被他人使用的,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
- 5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吗?
- 6 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7 在微信群里公开判决书内容,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 8 单位公开掌握的职工个人信息是否侵权?
- 第五章 婚姻家庭编
- 1 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能否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 2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如何处理?
- 3 如何认定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
- 4 婚前承诺赠与房产,离婚时可以撤销赠与吗?
- 5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断确认?
- 6 离婚不成时,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 7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 8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取得的不动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 9 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 10 夫妻一方出借给另一方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 11 合法婚姻当事人能要求第三者返还配偶赠送的财产吗?
-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13 在婚姻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 14 协议离婚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能否反悔撤回申请?
- 15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吗?
- 16 协议离婚后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 17 收养表兄弟的子女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第六章 继承编
- 1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没有及时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 2 被继承人的侄孙女也能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 3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的,如何处理?
- 4 打印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5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 6 如何办理公证遗嘱?
- 7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吗?
- 8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 9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如何处理?
- 10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所负债务如何清偿?
- 11 能否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 1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 第七章 侵权责任编
- 1 足球比赛中受伤,受害人能否请求致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 2 保存25年的毕业照片被图片社遗失,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3 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4 个人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 5 在商场购物时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的,能否请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 6 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
- 7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8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所有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9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 10 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11 未拴养大型犬被机动车撞伤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 12 轿车被医院楼顶的脱落物砸中,车主如何寻求救济?
- 13 因建筑物抛掷物造成损害,受害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 14 公共道路上障碍物妨碍通行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 15 施工人已经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是否当然免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