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法律实务_雷莉;郭庆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雷莉;郭庆敏
内容节选
第十七节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到底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对该增值的财产性质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否主张对该收益进行分割的问题。本节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引入穆某与左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353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来源:(2017)京0108民初13534号 案情简介:辛某1系被告辛某与被告左某之子。穆某与辛某1于198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辛某2。2000年12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该案民事调解书载明:第一,穆某与辛某1离婚;第二,婚生女辛某2由穆某抚养,抚育费由穆某自行负担;第三,婚后共同财产归穆某所有。后辛某1于2003年10月死亡,生前无遗嘱。另查明,某某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公司设立时出资方式为个人集资,其中辛某1于1988年8月出资800元。1989年至2000年,某某公司共向辛某1分红25780.8元(税后)。辛某1死亡后其接收分红的存折由左某持有。穆某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辛某1在某某公司中的集资入股股权归其所有;判令辛某、左某返还因该股权领取的红利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1在某某公司的出资系其婚前财产权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穆某要求确认该财产权益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但某某公司在辛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配给辛某1的分红,系辛某1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辛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红,本院依法予以分割。此外,穆某与辛某1的离婚调解书中虽然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归穆某所有”,但在该案的开庭笔录中,双方并未提及该财产收益,故穆某依据离婚调解书主张该财产收益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辛某1死亡后其收取分红的存折由左某持有,故相应财产应由辛某、左某返还穆某。遂判决辛某、左某向穆某支付某某公司分红12890.4元。 二、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若无相反约定,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辛某1在婚前对某某公司进行了出资,该出资系辛某1的婚前财产权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某公司向辛某1分红25780.8元,该分红系辛某1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辛某1与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分给穆某分红12890.4元并无不当。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经营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6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是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个人财产收益之归属,但并未对“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概念与范围进行界定。 2006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失效)第8条规定:“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之介入。从字面上理解,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努力而产生的物的价值的增长。如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婚前房产在婚后的增值。投资收益,则强调对财产进行了经营管理等人力因素而使财产价值增长。婚姻法将投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在于其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把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前提是此类收益不是由于夫妻人为、主动地管理和付出劳动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关于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若夫妻一方在婚前买进股票后未加以管理,仅因公司业绩优异等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应当认定......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提起离婚诉讼前的准备
- 第一节 离婚前的心理准备
- 第二节 穷尽一切办法调解无果再起诉
- 第三节 决定起诉离婚前的证据材料准备
- 第四节 如何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 第二章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 第一节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 第二节 起诉离婚的一方存在过错,法院会判离婚吗?
- 第三节 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法院能否据此判决离婚?
- 第四节 一方婚内出轨,法院何种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
- 第五节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三章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 第一节 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
- 第二节 父母是否可以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 第三节 离婚后一方能否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第四节 法院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 第五节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费?
- 第六节 主张子女抚养费给付至大学毕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第七节 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怎么办?
- 第八节 一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能否阻止其探望子女?
- 第四章 离婚财产的分割
- 第一节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节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第三节 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 第四节 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五节 夫妻一方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六节 婚后一方取得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七节 婚后一方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八节 婚后一方为他人代持股份,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九节 夫妻委托第三人代持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十节 一方婚前购房并支付首付款,按揭部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十一节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十二节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十三节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离婚时能否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 第十四节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房产赠与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 第十五节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配偶姓名,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十六节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 第十七节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 第十八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十九节 婚后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二十节 婚后一方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 第二十一节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是否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二节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三节 离婚诉讼中涉及的股票期权应如何进行分割?
- 第二十四节 一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 第二十五节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六节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 第二十七节 夫妻忠诚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如何认定?
- 第五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 第一节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 第二节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 第三节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四节 一方在离婚后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第五节 夫妻一方婚前债务用于婚前共同生活,该方偿还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第六节 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 第七节 夫妻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 第六章 离婚救济
- 第一节 一方负担较多家务,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吗?
- 第二节 离婚时夫妻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是否负有帮助义务?
- 第三节 夫妻一方可以在哪些情形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第四节 离婚时能否要求出轨的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五节 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的,法院是否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第七章 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途径之调解
- 第一节 调解有何优势?
- 第二节 未经调解,法院能直接判决离婚吗?
- 第三节 家事案件中的调解需要什么技巧?
- 第四节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是否需制作调解书?
- 第八章 离婚诉讼证据的收集与效力
- 第一节 离婚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 第二节 离婚诉讼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 第三节 微信、QQ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与效力
- 第四节 录音、视频证据的取证与效力
- 第五节 扫描证据的效力
- 第六节 离婚诉讼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 第九章 其他离婚纠纷的处理
- 第一节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能否申请登记离婚?
- 第二节 双方签署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后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协议是否生效?
- 第三节 离婚后发现还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分割吗?
- 第四节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